证券代码:601226 证券简称:华电科工 公告编号:临2026-02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或“天职国际”)
● 鉴于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已经连续8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管理需要,现拟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公司已就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事宜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变更无异议。
华电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2026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具体情况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由我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博士于1927年在上海创建,1986年复办,2010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四楼,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是国际会计网络BDO的成员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在新证券法实施前已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H股审计资格,并已向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登记。
截止2025年12月31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300人,注册会计师2,523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802人。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的收入总额50.00亿元(未经审计),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6.72亿元,证券业务收入15.05亿元。2025年度承接上市公司审计客户770家,收费总额9.16亿元。承接上市公司审计业务覆盖的行业(证监会门类行业,下同)主要包括专用设备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业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等。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在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14家,具有本公司所在行业审计业务经验。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2025年末,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1.71亿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0.50亿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可能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近三年,涉及与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如下:
在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中,判决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目前生效判决已履行;在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千里”)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中,一审判决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保千里在2016年12月30日至2017年12月29日期间因虚假陈述行为对投资者所负债务的15%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投保的职业保险足以覆盖赔偿金额。
3、诚信记录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7次、监督管理措施42次、自律监管措施6次和纪律处分3次,涉及从业人员151人。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石爱红,2010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2年开始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6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3家。
签字注册会计师彭文争,2018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8年开始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6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2家。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谢东良,2012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22年开始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6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复核多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公司2025年度审计费用为113万元,其中财务审计费用8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33万元。预计公司2026年度审计费用113万元,其中财务审计费用8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33万元,如审计范围变化,双方协商确定。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该所已连续为公司提供8年审计服务,2025年度为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公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天职国际已连续为公司提供8年审计服务。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管理需要,拟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事宜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均已明确知悉该事项并对本次变更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和其他有关要求,积极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于2026年4月1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并发表以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专业的审计机构,拥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会计报表审计资格及内部控制审计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有机构独立性和人员独立性。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计提了职业风险基金,同时购买了职业保险,具有投资者保护能力,不存在影响其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的情形。
我们同意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2026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同意审计费用113万元(其中财务审计费用80万元,内控审计费用33万元),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2026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三)生效日期
本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华电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1226 证券简称:华电科工 公告编号:临2026-023
华电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
《融资租赁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华电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在2026年与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融资租赁”)签署《融资租赁框架协议》,华电融资租赁或/及其附属企业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并依法收取有关服务费用和设备租金,年度交易总金额上限为5.00亿元,有效期自公司股东会批准之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止。
● 本次与华电融资租赁签署《融资租赁框架协议》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2026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彭刚平、刁培滨、樊春艳回避了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届时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 过去12个月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华电融资租赁或/及其附属企业未开展过《融资租赁框架协议》所涉及的业务。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满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项目建设、设备采购及运营周转等方面的资金需求,优化公司融资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在2026年与华电融资租赁签署《融资租赁框架协议》,由华电融资租赁或/及其附属企业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并依法收取有关服务费用和设备租金,年度交易上限为人民币5.00亿元,有效期自公司股东会批准之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止。由于华电融资租赁与公司均为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集团”)间接控股的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规定,华电融资租赁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融资租赁框架协议>的议案》,关联董事彭刚平、刁培滨、樊春艳回避了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届时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过去12个月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华电融资租赁或/及其附属企业未开展过《融资租赁框架协议》所涉及的业务。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华电融资租赁为华电集团间接控股的公司,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名称: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75933745T
成立时间:2013年9月9日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呼伦贝尔路416号铭海中心6号楼-2、5-312-03
注册资本:522,108.2636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非独资)
法定代表人:殷红军
股权结构:华电资产管理(天津)有限公司持股58.22436%,中国华电香港有限公司持股26.46081%,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持股15.31483%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融资租赁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机械设备租赁;运输设备租赁服务;光伏发电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
截止2024年12月31日,华电融资租赁资产总额591.31亿元,净资产94.17亿元。2024年度,华电融资租赁实现营业收入20.65亿元,实现净利润6.01亿元。
除《融资租赁框架协议》所涉及的业务范围外,华电融资租赁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资产、人员等其他方面的关系。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在协议项下,华电融资租赁或/及其附属企业向公司或/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并依法收取有关服务费用和设备租金。
四、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拟与华电融资租赁签署《融资租赁框架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
甲方:华电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二)服务范围及金额
在协议项下,华电融资租赁或/及其附属企业向公司或/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2026年度交易总金额上限为5亿元。
(三)交易原则
1、对于华电融资租赁或/及其附属企业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在第三方提供的服务条件及应支付费用相同时,公司可优先委托华电融资租赁提供服务。
2、本协议的签订,并不影响各自自主选择交易对象,或与第三方进行交易。华电融资租赁承诺其将不会,并将促使其附属企业不会以比提供第三方的条款较差的条款向公司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如果第三方能按照本协议下优于对方的价格条件,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则公司有权委托该第三方提供融资租赁服务。
3、华电融资租赁有权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先决条件是向公司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将不受影响。
4、倘华电融资租赁不能满足公司对融资租赁服务的需求,或由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件更为优惠,则公司有权委托独立第三方提供融资租赁服务。
5、在满足公司对融资租赁服务的需求前,华电融资租赁不得向任何独立第三方提供该类服务,除非独立第三方提出的代价比公司的更佳。
(四)定价原则
本协议项下各项交易的定价,应按照以下原则执行:交易事项有政府定价的,执行政府定价;交易事项无政府定价的,有指导性定价规定的,按其指导性规定的要求制定交易价格;交易事项无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性定价规定的,以市场同类交易可比价格为定价基准;交易事项如关联交易不适用前三种定价原则,双方协议确定价格,以补偿对方提供服务所发生的成本及合理的利润;不高于国内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的可资比较的业务费用水平。关联交易无法按上述原则和方法定价的,应当披露该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原则及其方法,并对该定价的公允性作出说明。双方可在本协议确定的定价原则基础上,就具体交易事宜另行签署具体交易合同加以约定。各项交易的具体交易价格、结算方式、付款时间等依双方另行签署的合同的约定执行。
(五)运作方式
1、就本协议项下的融资租赁而言,各交易方可按本协议规定的框架范围另行订立具体合同,该具体合同不应违反本协议的约定。
2、甲乙双方须确保并促使各自的附属企业,按双方认可的供应计划签订符合本协议之原则及规定的具体合同。
3、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并经甲乙双方同意,可对具体合同进行调整,届时按一般商业惯例及本协议的规定另行协议规范运作,并使其符合本协议的原则。
4、公司同意根据本协议进行的具体交易将以现金或双方同意的其它方式进行付款和结算,并应按签订的具体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付款和结算,有关的付款和结算条款应为不逊于公司可从独立第三方取得的市场条款。
(六)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本协议有效期自公司股东会批准之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止。
五、风险控制措施
为规范公司与华电融资租赁关联交易行为,实时监管关联交易动态,公司与华电融资租赁将对关联交易实行严格的总额管控,严禁超额度发生业务,确保关联交易依法合规。
六、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华电融资租赁或/及其附属企业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有助于保障并支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与业务发展。通过与华电融资租赁的合作,公司可充分利用其专业的融资租赁服务平台,拓宽融资渠道,有效盘活资产,从而提升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整体的融资成本。
本次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七、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2026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彭刚平、刁培滨、樊春艳回避了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届时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本次公司与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融资租赁框架协议》,遵循了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可以拓宽融资渠道,有效盘活资产,保障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一致同意《关于与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融资租赁框架协议>的议案》,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我们对公司与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融资租赁”)签署《融资租赁框架协议》事项进行了审核,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认为公司与华电融资租赁签署《融资租赁框架协议》遵循了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提升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交易定价公允,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意见
华电融资租赁或/及其附属企业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有助于保障并支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与业务发展。通过与华电融资租赁的合作,公司可充分利用其专业的融资租赁服务平台,拓宽融资渠道,有效盘活资产,从而提升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整体的融资成本。本次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特此公告。
华电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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