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57 证券简称:永泰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6-02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25年11月29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因非本公司事项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56)。
本公司于近日获悉实际控制人王广西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6〕2号)。本次行政处罚事项与本公司无关,因涉及对公司实际控制人个人处罚事项,本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就有关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王广西作为海德股份时任董事长,知悉有关海德股份资金占用相关情况,签字保证海德股份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海德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广西作为海德股份时任实际控制人隐瞒资金占用相关情况,导致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鉴于海德股份占用资金及相应利息已经全部归还,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对王广西给予警告,并处以680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500万元罚款,对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8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并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邮寄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本公司的影响及相关提示
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所述事项均不涉及本公司,不会对本公司经营决策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任何影响。本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且稳定,发展前景良好。
有关本公司信息均以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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