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16 证券简称:中研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年度A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2025年度公司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
●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 公司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2.9.1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一、 利润分配预案内容
(一)利润分配预案的具体内容
经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公司2025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1,866,743.84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母公司报表中期末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186,376,694.23元。经董事会决议,公司2025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21,680,00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24,336,000.00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总额24,336,000.00元,占本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205.08%。2025年度公司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是否可能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公司上市未满三个会计年度,本次利润分配预案不会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4月修订)》第12.9.1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6年4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考虑到了公司的盈利情况、现金流状态和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审议程序、表决程序公开透明,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本预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董事会同意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三、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了公司盈利情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批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88716 证券简称:中研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6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也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1,000.00万元,发行股票数量依据募集资金总额和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总股本的30%。截至本预案公告日,上市公司总股本为121,680,000股,按此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1,500,000股(含本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过程和时间,短期内公司存在每股收益被摊薄和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具体情况如下:
1、假设条件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情况等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2)假定本次发行于2026年10月末实施完毕。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假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上限为31,000.00万元(含本数),不考虑发行费用,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批准、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4)假设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计算,发行11,500,000股(含本数)。前述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仅为基于测算目的假设,最终发行数量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会的授权、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5)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以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公司总股本121,680,000股为基础,仅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因素(如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股利分配、股权激励、股份回购等)导致股本变动的情形。此假设仅用于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本次实际发行股份数的判断,最终应以实际发行股份数为准。
(6)根据公司披露的2025年年度报告,公司2025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分别为1,186.67万元和485.53万元。
(7)假设2026年度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相比2025年度存在增加20%、保持不变、减少20%三种情形,依此测算2026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8)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未考虑其他非经常性损益、不可抗力因素等对公司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公司即期回报主要财务指标的摊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年度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公司收益的实现取决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和公司业务发展状况等诸多因素,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情况如下:
假设1:2026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较2025年度增长20%
假设2:2026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较2025年度持平
假设3:2026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较2025年度下降20%
注: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等指标系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规定的公式计算得出。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规模和净资产规模将相应增加。虽然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高效利用募集资金以提升公司运营能力和长期盈利能力,但受国家宏观经济、行业发展情况、募投项目建设期的影响,短期内项目的效益及公司的盈利状况仍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东即期回报将可能面临被摊薄的风险。
公司盈利水平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经营情况和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和业绩承诺,投资者不应据此假设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拟将本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以满足未来业务快速增长的营运资金需求,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推动公司进一步发展。
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具体分析,详见《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之“第四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二)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人员储备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公司拥有研发人员156名,其中包含博士18人、硕士24人,涉及技术领域包括高分子合成、高分子提纯、化学工程与工艺、复合材料改性等,全面覆盖PEEK生产的全部环节。在过去近20年的发展过程中,公司形成了一支专业带头人引领、技术骨干支撑、结构合理、技术过硬、砥砺创新的专业技术团队,拥有丰富的PEEK研究经验。
充足的人才储备为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提供了坚实保障,确保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高效推进及预期成果的顺利实现。
2、技术储备
公司是国内最早从事PEEK研发与生产的民营企业之一,自2006年设立以来,集中力量组织科技攻关,经过10余年的反复实验,探索和积累了大量的PEEK在大规模工业化化工合成过程中的复杂工艺参数和关键控制技术,解决了高端PEEK产品的自主生产问题。
公司在PEEK合成、提纯、复合增强的理论和技术方面实现了多项创新和突破,掌握了包括关键原料选择、关键过程控制、关键设备设计、关键工艺优化、关键指标监测的全流程全国产化PEEK生产能力。经中国合成树脂协会组织评审认定,“公司产品主要性能指标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填补了国内空白,在大规模工业生产领域,公司PEEK工业化生产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公司是继英国威格斯、比利时索尔维和德国赢创之后全球第4家PEEK年产能达到千吨级的企业,是继英国威格斯后全球第2家能够使用5000L反应釜进行PEEK聚合生产的企业,是目前PEEK年产量最大的中国企业。公司在国内市场持续实现进口替代,目前已经超越英国威格斯成为中国市场销量最大的公司。
公司在PEEK生产及应用方面的长期研究,进一步提高了公司核心技术优势和产品竞争力,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提供了扎实的技术储备。
3、市场储备
公司积极进行市场开拓,同时受益于公司产品结构多元化的发展策略,2026年度,公司营业收入为30,922.06万元,同比增长11.60%。随着公司实现了聚醚醚酮树脂的自主生产,利用本土生产优势降低了单位成本,使PEEK材料的价格逐渐具有相对竞争优势,加快了PEEK材料向各个应用领域渗透和导入的速度。
公司的聚醚醚酮产品的市场占有率逐年提升,并出口至美国、德国、韩国、日本、俄罗斯等国家,为汽车、电子电气、能源电力、医疗器械、航空航天、机器人及低空经济等领域客户提供支持。由于PEEK树脂及其复合材料主要应用于尖端领域,下游客户通常更为注重产品本身的综合性能,高端产品长期依赖进口,公司拥有上述客户资源,体现了公司自主生产的PEEK树脂及其复合材料制品的技术水平,同时对于公司未来进一步扩大市场销售规模具有良好的示范效应,为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提供了有力的客户保障。
综上,公司在人员、技术和客户等方面具有丰富的储备,能够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五、公司应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对公司股东回报能力,公司拟通过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加快实现项目预期效益;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持续完善公司治理水平,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措施,提高公司未来的回报能力。具体措施如下:
1、加强研发投入,加快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公司将继续巩固和发挥自身研发、销售等优势,不断加大基础研发和应用研发的投资力度,不断丰富和完善产品,提升研发技术水平,同时公司将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优化公司主营产品结构,满足客户深度需求,进一步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2、加强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提升运营效率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审计委员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公司已建立并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体系,公司将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水平,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3、稳健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升持续盈利能力
本次募投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趋势,其顺利实施将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及核心竞争实力,优化公司的资本结构,提升公司的影响力。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充分做好募投项目开展的筹备工作;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稳健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效益,从而提高公司的盈利水平,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4、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规范有效使用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执行《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充分有效利用。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规定的用途、配合保荐人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5、持续完善公司治理、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审计委员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全面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提升经营和管理效率,控制经营和管理风险。
6、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已制定了健全有效的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机制。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与发展规划,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广大股东的利润分配以及现金分红,努力提升股东回报水平。
上述填补回报措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增厚未来收益,填补股东回报。由于公司经营所面临的风险客观存在,上述填补回报措施的制定和实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六、相关主体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也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为确保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谢怀杰、共同实际控制人谢雨凝、毕鑫承诺如下:
“一、继续保证公司的独立性,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二、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作出关于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三、本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为确保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承诺如下:
“一、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本人承诺严格遵守及执行公司相关制度及规定,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如果公司未来筹划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筹划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作出关于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七、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特此公告。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88716 证券简称:中研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7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
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尚需获得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方可实施。本次发行能否获得相关监管部门批准及取得上述批准的时间等均存在不确定性。本次发行涉及的后续事宜,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谢怀杰先生,谢怀杰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系公司关联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亦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了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增强公司资金实力,公司拟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谢怀杰先生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31,000.00万元(含本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注册的发行数量为准,同时募集资金总额作相应调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谢怀杰先生以现金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该行为构成与公司的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026年4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议案。2026年4月28日,公司与谢怀杰先生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本次发行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方可实施。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人关系说明
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公司股本共121,680,000股,谢怀杰先生直接持有公司36,928,38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0.35%,为公司控股股东。
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谢怀杰先生直接持有公司30.35%的股份,通过吉林金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新能源”)间接持有公司2.60%的股份,合计持有公司32.95%的股份并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谢怀杰先生的女儿谢雨凝直接持有公司1.36%的股份,通过金正新能源间接持有公司0.01%的股份,合计持有公司1.37%的股份并担任公司董事。谢怀杰先生的女婿毕鑫直接持有公司0.03%的股份并担任公司董事。谢怀杰、谢雨凝和毕鑫合计持有公司34.35%的股份并对公司经营管理具有重要影响,因此谢怀杰、谢雨凝、毕鑫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因此,谢怀杰先生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关联关系的认定,为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谢怀杰先生,其基本情况如下:
三、关联交易标的及定价方式
(一)交易标的
本次关联交易的交易标的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定价依据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26年4月29日)。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依据上述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发行价格确定为26.35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对前述发行底价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者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变化或发行注册文件的要求等情况需对本次发行的价格进行调整,发行人可依据前述要求确定新的发行价格。
四、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本次发行对象谢怀杰先生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和签订时间
甲方(发行人):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认购人):谢怀杰
签订时间:2026年4月28日
(二)认购金额、认购方式、发行价格、认购数量
1、认购金额
认购人承诺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的认购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1,000.00万元(含本数)。
2、认购方式
认购人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条款以现金形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3、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价格为26.35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发行人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对前述发行底价作相应调整。
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变化或发行注册文件的要求等情况需对本次发行的价格进行调整,发行人可依据前述要求确定新的发行价格。
4、认购数量
认购人认购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全部股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除以最终发行价格计算得出,数量不足1股的余数作舍去处理,即发行数量不超过11,500,000股(含本数),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的30%。
若中国证监会最终注册的发行数量与前款数量不一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注册的发行数量为准,同时募集资金总额作相应调整。
若发行人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数量作相应调整。
5、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6、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享。
(三)认购款和股票的交付
1、认购款交付
在本协议约定生效的所有条件均得以满足或被认购人书面明确豁免的前提下,认购人应在收到发行人或保荐人发出的书面缴款通知后,按照发行人或保荐人发出的缴款通知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前将全部认购金额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缴款通知载明的专门账户。
2、股票交付
发行人应在认购人按规定程序足额交付认购款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部门规定的程序,将认购人实际认购的发行人股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证券登记系统记入认购人名下,以实现交付。
(四)认购股份的锁定期
1、认购人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的限售期为三十六(36)个月,即认购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三十六(36)个月内不得转让。
2、认购股份因发行人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3、认购人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根据发行人要求就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票出具锁定承诺,并办理股票锁定有关事宜。
4、如果中国证监会及/或上交所对上述锁定期安排的监管意见进行调整,认购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或上交所的有关监管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5、认购人通过本次发行所获得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将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锁事宜。锁定期届满后,认购人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的减持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违约责任
1、除本协议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其在交易文件中作出的声明、承诺与保证,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合理的律师费、为了避免损失而进行的合理费用支出),并在本协议终止条款约定的情形下,还有权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
2、如因(六)协议生效、修改和终止之3、终止第(1)至(7)项约定导致本次发行被终止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无需向对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发行人应将已缴纳的认购金额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如有)返回至认购人的资金账户。
3、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对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30日以上,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终止本协议。
(六)协议生效、修改和终止
1、生效
本协议在双方签署后成立,并于下述条件(“生效条件”)全部实现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事宜;
(2)发行人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事宜;
(3)本次发行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
(4)本次发行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
2、修改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本协议的任何修改、修订或补充需以双方签署书面文件的方式进行,并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程序(如需要)后方可生效。
3、终止
本协议自以下任一事项发生之日起终止:
(1)双方协商同意终止本协议;
(2)发行人董事会或股东会经审议否决本次发行;
(3)本次发行因任何原因未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或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或已取得的注册文件因任何原因失效;
(4)在本协议签署后,本次发行方案因任何原因发生实质性修改或需要进行实质性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定价方式、发行方式、认购主体、发行价格等)的情况下,不同意该等修改的一方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
(5)发行人根据其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本次发行已不能达到发行目的,而主动向上交所或证监会撤回申请材料;
(6)在本协议签署后,证券市场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认购人有权单方书面通知发行人终止本协议;
(7)一方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继续履行本协议的,该方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
(8)在一方于发行日前发现对方存在重大违约行为,且违约方未能在守约方发出违约通知后的三十(30)日内纠正违约的情况下,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终止本协议。
五、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有助于满足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在经营业务、财务能力等多个方面夯实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从而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把握发展机遇,实现持续快速发展。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规模将得以提高,有效增强公司的资本实力,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实现战略目标,进而提高股东回报。同时,公司流动资产尤其是货币资金占比将有所增加,有利于优化资本结构,降低财务风险,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提升市场竞争力。
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六、本次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审议,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于2026年4月17日召开第四届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议案,并出具了书面审核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就相关议案进行了表决并一致同意。
(四)尚需履行的主要程序
本次发行尚需获得股东会的批准,与本次发行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在股东会上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予以注册。
七、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第四届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及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关联董事对此项议案回避表决,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方可实施。本次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要求。
综上,保荐人对本次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88716 证券简称:中研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1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研股份”或“公司”)就前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如下: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数额、资金到账时间及资金在专项账户的存放情况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数额、资金到账时间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31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42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29.66元。截至2023年9月15日,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42万股,募集资金总额902,257,2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02,543,821.47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99,713,378.53元。
截至2023年9月15日,本公司上述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大华验字[2023]000548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二)前次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的存放情况
截至2026年3月31日,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注:截止日余额未包含购买定期存款未到期金额20,000,000.00元
二、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截至2026年3月31日,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1。
(二)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截至2026年3月31日,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情况如下:
公司于2026年3月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2026年3月23日召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将原募投项目“创新与技术研发中心项目”未使用5,128.70万元(截至2026年2月28日,含理财收益及存款利息,最终以实际结余转出金额为准),全部用于投资建设“厚和医疗器械研发中心项目”(以下简称“新募投项目”),新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吉林省厚和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和医疗”)。新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将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的要求开立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与本次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相关事宜。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实施监管监督,并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前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的差异内容和原因说明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的差异参见附件1: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上海碳纤维聚醚醚酮复合材料研发中心项目存在差异的原因:(1)公司严格遵循《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则,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可控,在保障合理、高效、节约的原则下,审慎使用募集资金。在确保项目建设质量与技术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合理配置资源,加强募投项目建设各个环节费用的控制、监督和管理,在保障项目核心功能的基础上,有效降低了设备采购成本,实现募集资金投入的合理节约,提升了资金使用效益,导致募集资金形成一定节余。(2)该募投项目尚未支付的尾款及质保金付款周期较长,按计划将在募投项目未来运行过程中陆续支付。同时,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合理安排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产生了一定的利息收入。
除上述项目外,其他项目存在差异的原因均系暂未实施完毕。
(四)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2023年12月1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041.78万元置换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3]0016184号)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五)闲置募集资金情况
2023年9月1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5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进度、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进行现金管理,用于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且该等投资产品不用于质押,不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2024年4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计划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50亿元(含)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2025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计划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50亿元(含)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截止2026年3月31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余额为230,446,691.32元,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六)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1)公司于2023年10月2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7,870万元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占超募资金总额比例为22.84%。
(2)公司于2024年7月2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本次拟使用2,46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7.14%。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截至2026年3月31日,上述经审议的部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
(3)公司于2024年12月1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本次拟使用7,00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20.31%。截至2026年3月31日,上述经审议的部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
(4)公司于2026年3月23日召开的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公司超募资金总额为34,461.08万元,本次拟使用5,30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15.38%。公司最近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未超过超募资金总额30%,未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于2025年12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上海碳纤维聚醚醚酮复合材料研发中心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上海碳纤维聚醚醚酮复合材料研发中心项目已基本投资完成。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益,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拟将募投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截至2026年1月19日,结余募集资金共计975.86万元,包含利息收入及理财收益、尚未支付的尾款及质保金(结项后将以自有资金支付)等,公司将前述结余募集资金转入公司基本户;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将不再使用,公司于2026年1月19日将该募集资金专户办理了销户。
(八)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1)公司于2024年7月1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投资总额、调整内部投资结构并延期等相关事项的议案》,“上海碳纤维聚醚醚酮复合材料研发中心项目”原计划由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尚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实施,现拟将实施主体变更为中研复材(上海)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该项目原位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现拟将该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变更至上海市闵行区都会路1500号37幢(地址以注册备案为准)。公司拟投入“上海碳纤维聚醚醚酮复合材料研发中心项目”的投资金额及拟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金额为7,320.40万元;调整后,拟投入该项目的资金金额为11,020.40万元,该项目的内部投资结构亦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对于投资总额调整导致的募集资金不能满足募投项目资金需求部分,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投入。公司于2024 年8月6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投资总额、调整内部投资结构并延期等相关事项的议案》。
(2)公司于2025年6月20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调整内部投资结构及使用自有资金支付研发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对“上海碳纤维聚醚醚酮复合材料研发中心项目”调整内部投资结构,并同意使用自有资金支付该项目的研发人员费用,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定期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3)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四届董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及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方式的议案》。同意公司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之“年产5000吨聚醚醚酮(PEEK)深加工系列产品综合厂房(二期)项目”与“创新与技术研发中心项目”进行延期,年产5000吨聚醚醚酮(PEEK)深加工系列产品综合厂房(二期)项目调整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为2026年9月;创新与技术研发中心项目调整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为2026年9月。同意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之“上海碳纤维聚醚醚酮复合材料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方式,由原计划通过公司向中研复材(上海)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研上海”)提供借款的方式变更为向中研上海增资。根据“上海碳纤维聚醚醚酮复合材料研发中心项目”原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本项目实施主体中研上海实缴注册资本及提供借款,其中实缴注册资本金额不超过3,000.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及提供借款合计金额不超过该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7,320.40万元。借款期限为实际借款之日起,至募投项目实施完成之日,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可提前还款或到期续借,此借款为无息借款。公司为保证“上海碳纤维聚醚醚酮复合材料研发中心项目”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将该项目募集资金实施方式由原使用计划变更为公司全部增资至中研上海,项目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4)公司于2026年3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鉴于公司存放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账号:165195880668)内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已按计划基本支付完毕,为方便资金账户管理、减少管理成本,公司拟对该募集资金专户进行注销。
截至2026年3月20日,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人民币233.00万元(该余额包括2025年度已审议实际转入的超募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结余金额,以及该账户结余的各类现金管理收益及存款利息等)。公司已于2026年3月30日将该余额全部划转至公司一般账户,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划转完成后,该专户余额为零。
该募集资金专户已于2026年4月3日完成注销。
三、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截止报告日,公司不存在将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四、临时闲置募集资金情况
截止报告日,公司不存在临时闲置募集资金情况。
五、尚未使用募集资金情况
截至2026年3月31日,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净额79,971.34万元,实际使用募集资金58,887.46万元,尚未使用募集资金23,244.67万元。截至2026年3月31日,上述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分布于以下项目账户:
“二期项目”账户余额为77,240,736.05元,系项目未完工,后期将继续按计划投入;“创新研发中心项目”账户余额为1,312,672.43元,该项目已变更为厚和医疗器械研发中心项目,剩余资金预计于2026年5月全部划转完毕;“厚和医疗器械研发中心项目”系2026年3月新增项目,截止2026年3月31日余额为5,897,317.60元,后续将全部用于该项目的建设支出;“超募资金”账户余额127,995,965.24元,该部分超募资金将依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及实际经营需要,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范围内,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其他合法用途。具体使用安排将根据项目进展及资金需求情况分批确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剩余资金使用计划如下:在合法合规前提下,根据战略发展规划和项目进度计划,有序使用剩余募集资金。
六、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
(一)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2。对照表中实现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二)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上海碳纤维聚醚醚酮复合材料研发中心项目”、“创新与技术研发中心项目”项目的实施旨在提升公司的研发与检测能力,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无法单独核算效益,项目效益反映在公司整体经济效益中。
(三)累计实现的收益低于承诺累计收益的原因
年产5000吨聚醚醚酮(PEEK)深加工系列产品综合厂房(二期)项目中部分涉及收益的产线设备于2025年10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距离本报告日时间较短,且公司采用“以销定产”的模式,相关产线设备尚处于产能爬坡期,因此截至2026年3月31日,该募投项目累计实现收益低于承诺累计收益。
七、前次募集资金涉及以资产认购股份,资产运行情况说明
截止报告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不涉及以资产认购股份的情况。
八、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有关内容对照
本公司已将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与本公司2023年至今各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所披露的有关内容进行逐项对照,实际使用情况与披露的相关内容一致。
特此公告。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9日
附件1: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26-3-31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实际投资金额与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的差额原因见“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二、(三)。
证券代码:688716 证券简称:中研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3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勤万信”)。
● 本事项已经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中勤万信为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审计机构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名称: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3年12月13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12号十层1001
首席合伙人:胡柏和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中勤万信合伙人79人,注册会计师401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42人。
2025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为4.86亿元(含合并数,下同),审计业务收入为4.19亿元,证券业务收入1.22亿元。2025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35家,审计收入为0.37亿元,主要涉及行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医疗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等。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1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2025年末,中勤万信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0.54亿元;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0.80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和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近三年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2023年收到证券监管部门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一份,2名从业人员受到行政监管措施1次。2025年收到证券监管部门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一份,3名从业人员受到行政监管措施1次。2026年1月收到证券监管部门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一份,7名从业人员受到行政监管措施1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宋连勇,2002年8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9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4年开始在中勤万信执业;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数量超过3家次。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杨金华,2018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5年开始在中勤万信执业,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1家。
拟安排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李晓敏,1996年成为注册会计师,1999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3年开始在中勤万信执业,近三年复核的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数量18家次。
2.诚信记录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不存在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中勤万信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公司2025年度审计费41万元(含税),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用32.50万元,内控审计费用8.50万元。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与中勤万信根据公司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协商确定2026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及内部控制审计费用并签署相关服务协议。
二、拟续聘审计机构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的审议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审计委员会对拟聘任审计机构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和审查,认为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2025年度审计服务过程中,恪尽职守,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独立性、足够的经验和专业胜任能力。因此,审计委员会同意续聘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26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并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三)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审计机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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