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27 证券简称:永安期货 公告编号:2026-02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累计担保情况
一、 担保情况概述
(一) 担保的基本情况
根据永安国油业务发展需要,浙江中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邦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永安国油提供担保。本次担保金额为0.50亿元。
中邦公司为永安资本向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山支行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已期满。根据永安资本业务发展需要,中邦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与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山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永安资本继续提供担保。本次担保金额为1.00亿元。担保金额包含此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山支行对中邦公司已经存在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中邦公司为永安国油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授信提供担保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即将期满。根据永安国油发展需要,中邦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永安国油继续提供担保。本次担保金额为0.55亿元。担保金额包含此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对中邦公司已经存在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本次担保实施后,中邦公司为永安资本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为56.11亿元(含本次担保)。
本次担保事项在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和被担保对象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 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并于2025年5月20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全资子公司中邦公司增加对全资子公司永安资本及其子公司的担保额度80亿元(含前期担保到期续签),并在有效期内,每日担保余额不超过80亿元。授权有效期自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在本次新增担保额度范围内,被担保方可按照实际情况内部调剂使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控股子公司和授权期限内公司新设立或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可根据实际情况调剂使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子公司不能从股东大会审议时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下的子公司处获得担保额度。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 浙江永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二) 浙江永安国油能源有限公司
三、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协议
保证人:浙江中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保证范围: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保证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保证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保证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二)与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山支行签订协议
保证人:浙江中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债权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山支行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所产生的债权人的所有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主合同保证期间根据各笔融资分别确定,即各笔融资的保证期间自该笔融资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承兑和保函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信用证等贸易融资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依约提前收回未到期融资,则视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如借款展期,保证人仍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则保证期间自展期后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签订协议
保证人:浙江中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
保证范围: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 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全资子公司永安资本及其子公司经营需要,保障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被担保对象具备偿债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本次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并能够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担保风险可控。
五、 董事会意见
2025年4月22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认为,永安资本及其子公司,中邦公司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有较好的履约偿债能力,担保风险较低,对其提供担保有利于子公司业务的开展,不会影响公司实际经营及财务状况,对公司不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违反相关监管规定的情况。
六、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实际提供对外担保总额共计56.11亿元,均为中邦公司对永安资本及其子公司的担保,以上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42.28%。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形。
特此公告。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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