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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拟协议受让晶合集成部分股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296          证券简称:华勤技术       公告编号:2026-041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基于对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249,以下简称“晶合集成”、“交易标的”)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勤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勤合”)与力晶创新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晶创投”)于2026年4月28日签署《力晶创新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勤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合肥勤合拟以现金方式协议受让力晶创投持有的晶合集成100,379,585股股份,占晶合集成总股本的5.00%,转让价格为26.41元/股,转让总价为人民币2,651,024,839.85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股份转让”)。

  ● 本次交易前,公司持有晶合集成股份120,368,109股股份,占晶合集成总股本的6.00%;本次交易后,公司持有晶合集成的股份不变,合肥勤合持有晶合集成100,379,585股股份,占晶合集成总股本的5.00%;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合肥勤合合计持有晶合集成220,747,694股股份,占晶合集成总股本的11.00%。

  ●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2026年第二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次交易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交易能否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1、本次交易概况

  基于对晶合集成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合肥勤合与力晶创投于2026年4月28日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合肥勤合拟以现金方式协议受让力晶创投持有的晶合集成100,379,585股股份,占晶合集成总股本的5.00%,转让价格为26.41元/股,转让总价为人民币2,651,024,839.85元。

  本次交易前,公司持有晶合集成股份120,368,109股股份,占晶合集成总股本的6.00%;本次交易后,公司持有晶合集成的股份不变,合肥勤合持有晶合集成100,379,585股股份,占晶合集成总股本的5.00%;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合肥勤合合计持有晶合集成220,747,694股股份,占晶合集成总股本的11.00%。

  2、本次交易的交易要素

  

  (二)内部审批程序及交易生效尚需履行的其他程序

  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拟协议受让晶合集成部分股份的议案》,关联董事邱文生先生已回避表决。

  董事会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合肥勤合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并授权由经营管理层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办理本事项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代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合肥勤合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及后续相关法律文件,办理与本事项有关的申请、审批手续等(如涉及)。本次对外投资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本次交易尚需经上交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一)交易卖方简要情况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三)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的说明       公司与交易对方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

  (四)交易对方的资信状况

  交易对方资信状况良好,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概况

  1、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1.1条第(一)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本次交易标的为晶合集成5.00%股份。

  2、交易标的的权属情况

  本次交易的标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存在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3、交易标的具体信息

  (1)基本信息

  

  (2)股权结构

  截至2026年3月31日,晶合集成的前十大股东如下:

  

  本次交易后,晶合集成的前十大股东:

  

  注:本次交易后的前十大股东,仍基于2026年3月31日晶合集成的股东名册情况。

  (3)其他信息

  交易标的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

  (二)交易标的主要财务信息

  单位:万元

  

  注:交易标的2025年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具备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质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26年第一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交易标的最近12个月内曾进行资产评估、增资、减资或改制的基本情况

  交易标的于2025年11月19日,因完成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股份登记工作,总股本由2,006,135,157股增加至2,007,591,697股。除此之外,交易标的最近12个月内未曾进行资产评估、增资、减资和改制。

  (四)债权债务转移情况

  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转移的情况。

  四、交易标的定价情况

  本次交易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晶合集成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定价参考依据,经各方友好协商后一致同意定价为26.41元/股,各方确认本次交易总对价为人民币2,651,024,839.85元。本次交易公平,定价公允,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和公司利益的行为。

  五、本次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一)协议签署方

  甲方:力晶创新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合肥勤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丙方: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次交易的相关安排

  1、本次交易的标的股份为甲方持有的晶合集成100,379,585股股份(占本协议签署日晶合集成总股本的5%)及标的股份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提名权等法律法规和晶合集成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

  2、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26.41元/股,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当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下一交易日)晶合集成股份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下限,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总额为2,651,024,839.85元。

  3、乙方应按照如下支付安排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1)本协议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指定的开立在晶合集成所在地的共管账户支付30%的转让价款,即人民币795,307,451.95元;

  (2)自标的股份完成过户至乙方名下并取得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并完成甲方应缴税费扣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70%的转让价款,即人民币1,855,717,387.90元(根据乙方代扣代缴甲方应缴税费的金额情况,该期转让价款实际支付金额相应调整)。

  在甲方完成本次股份转让的外汇登记手续后,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将上述共管账户中的转让价款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乙方如逾期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的,应就应付未付之款项按每日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就本次股份转让办理外汇登记手续等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向甲方指定账户付款的,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且乙方仍应按协议约定期限或不晚于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对应价款支付至共管账户;在乙方已按期足额支付至共管账户的范围内,不视为乙方逾期,无需支付前述违约金。

  4、如标的股份转让过户完成前,晶合集成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的,标的股份数量、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将自动作出相应的调整,但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不发生变化。

  (三)标的股份的交割安排

  1、本协议生效且转让各方及晶合集成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完成通知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后3个工作日内,双方共同向上交所提交标的股份转让合规确认意见的申请材料。

  2、在取得上交所出具的确认意见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甲方负责向登记结算公司递交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的申请及办理过户登记,乙方应予以协助。

  3、标的股份完成过户至乙方名下并取得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即为“交割日”,自交割日起,甲方作为晶合集成股东在晶合集成享有的与标的股份对应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由乙方享有和承担,该等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与标的股份对应的公司利润分配、转增股本、增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和赋予的其他任何权利以及标的股份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4、鉴于本次股份转让尚需获得证券监管部门的合规性确认,并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等,若在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的交割过程中,出现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等政府监管部门不允许或不确认本次股份转让申请的情形,甲方应于接到乙方通知之日起的3日内将已收到的转让价款全额无息退还乙方(如届时转让价款存放于共管账户内,则乙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甲方后单方决定划转和处置共管账户内的所有资金而无需另行取得甲方同意),转让各方互不承担法律责任。甲方如逾期退还转让价款的,应就未退还之款项按每日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四)甲方的主要陈述与保证

  1、甲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议,甲方已经取得签署本协议所必要的内部批准和授权,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甲方章程及其他甲方内部规定,亦不会与以其为一方或者对其资产有约束力的合同或者协议产生冲突。

  2、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持有的标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查封、冻结及其他形式或性质的担保或权利负担,不存在任何转让限制(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转让标的股份不会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及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等规定,亦不违反甲方作出的任何有关上市公司股份减持的声明承诺等),亦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争议,并免受第三人追索;甲方承诺不会亦不得采取可能导致出现上述情形的行为或者与他人达成相关协议或安排。同时,甲方保证上述状况持续至交割日,乙方于交割日将享有作为标的股份所有者依法应享有的一切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标的股份的权利)。

  3、自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为过渡期,甲方应尽力促使上市公司在过渡期内正常开展其业务经营活动,并遵守中国法律、上市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过渡期内如出现任何可能影响标的股份权益完整性的情形,或上市公司的业务、财务等出现任何重大不利变化,甲方应在获悉前述情形后及时通知乙方。

  4、甲方承诺,交割日后,甲方仍为上市公司的第四大股东,应尽全力支持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经营稳定性。在甲方与丙方于2025年7月29日签署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原转让协议”)第4.5条至4.8条继续保持有效的基础上,甲方向乙方及丙方进一步承诺,自本次股份转让的交割日起36个月内,非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数应始终不低于100,379,585股(约占目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交割日后如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该股份数量相应调整且该等新增、衍生股份亦应遵守前述约定)。交割日起的36个月内,如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前述持有的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之全部或部分股份,或者前述36个月届满后,甲方后续拟减持彼时所持上市公司之全部或部分股份的,甲方均应按照原转让协议第4.7条和4.8条之约定机制,保障乙方的优先购买权利。

  (五)乙方及丙方的主要陈述与保证

  1、乙方及丙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议,乙方已经取得签署本协议所必要的内部批准和授权,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乙方章程及其他乙方内部规定,亦不会与以其为一方或者对其资产有约束力的合同或者协议产生冲突。

  2、乙方保证及时配合办理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交割手续,并保证其支付交易对价的价款来源合法,有能力依据本协议的条款与条件及时、足额向甲方支付交易对价。

  3、乙方及丙方向甲方承诺,乙方在本次股份转让中取得的标的股份,以长期投资为目的,自交割日起36个月内不对外转让,丙方亦不会通过出售所持乙方股权或以其他方式实质降低其对乙方的持股比例的方式间接转让标的股份(为避免疑义,不包括转让给丙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或丙方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关联方)。在前述期限内,标的股份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事项而衍生、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依据前述例外约定,乙方向丙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或丙方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关联方转让标的股份的,乙方及丙方应促使该等受让方在受让前已书面承诺继续严格遵守本条项下与乙方相同的禁止转让义务,且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再行转让该等标的股份或其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事项而衍生、增加的股份。如有违反前述关于标的股份例外转让相关条件或约定,或丙方出售所持乙方股权或以其他方式降低其对乙方的持股比例的,丙方应通过合规方式购买乙方或相关受让方届时持有的全部或相应部分标的股份,并继续受本条及本协议相关约定约束,以实现丙方直接或间接持有标的股份自交割日起36个月内不对外转让之目的。

  4、丙方确认并同意,就原转让协议第4.7条及第4.8条项下丙方对甲方拟转让之上市公司8%股份所享有的优先承购权,丙方有权自行行使,亦有权指定乙方(且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第4.4条约定受让该等股份;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转让该等股份的,应视为甲方已按照原转让协议第4.7条及第4.8条之约定充分保障丙方的优先承购权,甲方据此不构成对原转让协议第4.7条及第4.8条的违反。

  5、乙方、丙方承诺独立且非连带地对本协议中分别适用于乙方、丙方的陈述、保证、承诺、义务等承担责任;一方未履行、不适当履行或违反本协议,由该一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独立承担相关责任;乙方、丙方不因共同签署或履行本协议而在本协议项下构成共同连带、补充连带、债务加入、债务承接、提供担保、代理等关系。

  (六)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七)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或拒不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陈述、保证、义务或责任,即构成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就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八)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在各方之间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各方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并根据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上海仲裁解决。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六、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是公司基于对晶合集成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公司拟通过本次交易及承诺长期持有晶合集成股份,深化产业链上下游的资源整合与协同效应,并借此机会进行关键的战略投资布局,进一步探索各方在产业投资等各类业务及项目合作的可能性,以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力和市场地位。

  本次受让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勤合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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