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58 证券简称:时代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6-03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时代新材”)于2026年4月29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年11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3年3月31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国务院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3年4月7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的监管要求及审核意见,并结合实际情况,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议案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4、2023年4月1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独立董事凌志雄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5、2023年4月7日至2023年4月16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岗位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共计10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年4月18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6、2023年4月25日,公司召开了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并于2023年4月26日公告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7、2023年4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公司1名员工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其在首次授予阶段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287.00万股调整为2,271.0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998.00万股调整为1,982.00万股,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保持不变。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210人调整为209人。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4月26日。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8、2023年5月29日,公司完成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并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在确定首次授予日后的股权激励款项缴纳过程中,由于个人资金原因,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2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1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拟授予其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140,000股。本激励计划首次实际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207人,首次实际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9,680,000股。2023年5月31日,公司披露《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
9、2023年6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6月27日,以人民币6.8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39名符合预留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预留授予210.00万股限制性股票,剩余尚未授予的预留权益作废处理,未来不再授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10、2023年7月24日,公司完成了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工作,并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在确定预留授予日后的股权激励款项缴纳过程中,1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拟授予其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4.00万股。本激励计划预留实际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39人,预留实际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06.00万股。2023年7月26日,公司披露《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结果公告》。
11、2024年8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回购注销其对应的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全部90,0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于2024年10月22日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前述限制性股票已于2024年10月24日办理完成回购注销手续。
12、2025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41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695.112万股。2025年4月30日,公司披露《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2025年5月29日,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629.772万股限制性股票已上市流通。2025年7月24日,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65.34万股限制性股票已上市流通。
13、2025年7月16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因组织调动、退休、身故、离职、个人层面绩效未能全额达标等原因,部分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公司拟回购注销前述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26,980股。公司于2026年1月14日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前述限制性股票已于2026年1月16日办理完成回购注销手续。
14、2025年12月26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5.114元/股调整为5.044元/股,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6.449元/股调整为6.379元/股。
15、2026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因组织调动、个人层面绩效未能全额达标等原因,部分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公司拟回购注销前述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83,760股。
二、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其他说明
1、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1)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若激励对象因组织安排调动至控股股东单位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任职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激励对象调任情况对其获授权益处理方式进行决策。”
鉴于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因组织安排调动至控股股东单位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任职,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该名激励对象的调任情况,公司董事会决定该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可按照原计划处理,公司将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其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54,400股限制性股票。
(2)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数量×个人解除限售比例,对于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孰低价回购注销。”
鉴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22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未达到100%,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回购注销其不得解除限售的106,920股限制性股票。
鉴于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6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未达到100%,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回购注销其不得解除限售的22,440股。
2、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及资金来源
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已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35元(含税)。
公司于2024年5月22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已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85元(含税)。
公司于2025年5月21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已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16元(含税)。
公司于2025年8月21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已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7元(含税)。
公司于2026年3月26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62元(含税)。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进行调整。
发生派息情形的,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因此,本次涉及的106,920股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4.8820元/股;本次涉及的76,840股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6.2170元/股。
公司本次合计回购注销183,760股限制性股票,拟用于支付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价款总计999,697.72元人民币加上支付给部分激励对象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股东会授权
根据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就决定实施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等相关事宜已取得公司股东会授权,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183,760股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930,753,520股变更为930,569,760股。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且不影响本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勤勉尽责,努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本次回购注销的后续工作安排
公司董事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等相关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通知债权人、办理本次回购注销、修订《公司章程》、工商变更登记等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价格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数量、价格的确定及回购资金来源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458 证券简称:时代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6-033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 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时代新材”)于2026年4月29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30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公告(编号:临2026-030号)。
根据《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因组织调动、个人层面绩效未能全额达标等原因,部分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和本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对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具备解除限售条件的183,76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并注销。回购完毕后,公司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该部分股票的注销,全部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减少183,760股,公司注册资本也相应减少183,760元。
二、 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本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具体申报要求如下:
(一)债权人可采用现场、邮寄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所需材料为能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复印件。
如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复印件。
如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二) 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 申报材料邮寄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工业园区黑龙江路639号时代新材全球总部园区
2、 申报时间:2026年4月30日至2026年6月13日,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日邮戳为准;以电子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公司相应系统收到文件日为准,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3、 联系人: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室
4、 联系电话:0731-22837786、邮箱:guojx@csrzic.com
特此公告。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458 证券简称:时代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6-032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季度主要经营数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三号—化工》第十五条、《关于做好主板上市公司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重要提醒》要求,现将公司2026年第一季度主要经营数据公告如下:
一、主要产品的产量、收入实现情况
单位:万元
二、主要原材料的价格变动情况
上述生产经营数据为公司内部统计,仅为投资者了解本公司生产经营概况之用,敬请投资者审慎使用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458 证券简称:时代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6-028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通知于2026年4月17日以专人送达和邮件相结合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6年4月29日在公司全球总部园区成事大厦1010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彭华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董事表决同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
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临2026-029号公告。
关联董事彭华文先生、杨治国先生、李华伟先生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临2026-030号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2026年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临2026-031号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及2026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议案。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2026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458 证券简称:时代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6-031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2026年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召
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展2026年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与金融机构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保理融资金额总计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保理业务期限为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具体单项保理业务期限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期限为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保理业务
的审批权限在公司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本次保理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保理业务的具体内容
(一)交易标的: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下属子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部分应收账款(包括应收账款电子凭证)。
(二)保理方式:应收账款债权无追索权的保理方式,具体以保理合同约定为准。
(三)保理金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具体每笔保理业务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为准。
(四)业务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具体每笔保理业务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为准。
(五)保理融资利息:根据市场费率水平由双方协商确定。
(六)合作机构:国内外商业银行、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具体合作机构将根据合作关系及综合资金成本、融资期限、服务能力等综合因素选择。
(七)授权范围:在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具体操作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保理业务相关机构、确定公司和子公司可以开展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具体额度等,并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具体实施事宜,授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八)主要责任说明:公司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保理业务合作机构承担应收账款债务方信用风险,若出现因应收账款债务方信用风险而未收到或未足额收到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合作机构无权向公司追索未偿融资款及相应利息。
二、保理业务的组织实施
1、在额度范围内,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具体操作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保理业务相关机构、确定公司和子公司可以开展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具体额度等;
2、在组织实施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过程中,如发现或判断存在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3、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三、审议程序
公司本次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认为,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资金流动性,加快资金回笼,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确保公司高效运作,本次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整体利益。本次事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开展保理业务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缩短应收账款的回笼时间,加速流动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有利于公司经营活动稳健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458 证券简称:时代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6-034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获得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1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2026年4月28日,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车集团”)批复,中车集团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意见,原则上同意公司实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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