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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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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363 证券简称:华熙生物 公告编号:2026-01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 本次授权事项概述
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5年4月修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提升公司融资灵活性,拟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的股票,授权期限自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至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前一日止(包含首尾当天)。
二、 本次授权具体内容
(一)、 发行股票的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额为人民币1元
(二)、 发行数量
发行股票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发行股票数量按照融资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
(三)、 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
(四)、 发行对象
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不超过35名的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理财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五)、 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采取询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最终发行价格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由董事会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发行对象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相关发行对象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询价过程,但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申购竞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
(六)、 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应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同时,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4、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七)、 本次发行股票的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八)、 本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
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九)、 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股票发行后,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十)、 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本议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全权办理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自查和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2、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股东会决议,在确认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前提下,制定、调整并实施具体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间、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具体认购方法、认购比例及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事宜;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结合所属行业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实际进度、实际募集资金额等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安排,签署与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一切合同、协议或文件等;
4、办理本次发行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签署、呈报、补充递交、执行和公告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材料,回复相关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5、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认购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重大合同和重要文件;
6、设立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办理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事宜;
7、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本次发行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
8、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发行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9、若股东会决议与日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有冲突,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作相应调整;
10、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在授权期限内启动本次发行,及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下,酌情决定对发行方案延期实施或撤销发行申请;
11、聘请参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发行申报事宜及其他手续或工作;
12、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事宜。
(十一)、 决议的有效期
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至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前一日止(包含首尾当天)
三、 风险提示
本次公司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经2025年年度股东会授权上述事项后,董事会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在授权有效期内启动简易发行程序以及启动该程序的具体时间。在简易发行程序中董事会需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文件,报请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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