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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870        证券简称:香山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05月08日14:3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5月0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5月08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波市高新区聚贤路1266号6号楼公司5楼会议室。

  (三)大会召集人: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玉达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计59人,代表股份40,006,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897%。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计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9人,代表股份40,006,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897%。

  (四)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58人,代表股份384,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297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8人,代表股份384,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2970%。

  (五)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已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

  (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为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39,99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3%;反对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弃权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37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504%;反对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78%;弃权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17%。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39,99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3%;反对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弃权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37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504%;反对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78%;弃权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17%。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39,99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0%;反对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37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205%;反对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78%;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17%。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黄娟、沈敏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关于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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