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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时间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6年5月12日(星期二)15:00。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2日09:15-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龙昌镇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段浩然。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13人,合计持有280,656,1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46.320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共446人,合计持有已发行股份44,840,898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7.4006%。

  8、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游明牧律师、张博砚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为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全部议案,并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同意325,434,898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9%;反对49,2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1%;弃权12,9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

  2、审议通过《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25,422,598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1%;反对49,2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1%;弃权25,2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7%。

  3、审议通过《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325,445,198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1%;反对49,2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1%;弃权2,6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4,940,4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49%;反对4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94%;弃权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8%。

  4、审议通过《2026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同意322,458,2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7%;反对6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2%;弃权103,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1%。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数合计287.00万股。

  5、审议通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同意322,464,4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96%;反对53,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5%;弃权109,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9%。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数合计287.00万股。

  6、审议通过《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同意325,446,298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4%;反对47,9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7%;弃权2,8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游明牧律师、张博砚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川恒股份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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