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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668         证券简称:杰恩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3、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杰恩股份”)于2026年4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23)。

  1、会议召开时间及召开方式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05月12日(星期二)15:00

  (2)网络投票时间: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5月1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5月1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乌石头路8号天明科技大厦11楼综合会议室。

  3、股东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高汴京先生

  5、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8人,代表股份35,985,1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92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5,681,3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40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4人,代表股份303,7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2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7人,代表股份5,817,3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32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5,513,5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4人,代表股份303,7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23%。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及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985,0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817,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表决,已获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985,0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817,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表决,已获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985,0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817,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表决,已获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985,0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817,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表决,已获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984,7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9%;反对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816,9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1%;反对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表决,已获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985,0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817,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表决,已获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刘云梦律师、黄靖雯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如下: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5月12日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开发布了《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届次、召集人、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 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2日15:00在深圳市南山区乌石头路8号天明科技大厦11楼综合会议室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高汴京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交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2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2日9:15至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38人,代表股份35,985,145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926%。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35,985,04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97%;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3%。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35,985,04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97%;

  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3%;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35,985,04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97%;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3%。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35,985,04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97%;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3%。

  (五)表决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35,984,74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89%;

  反对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8%;

  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3%。

  (六)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35,985,04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97%;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3%。

  本所律师与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上述第(六)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徐鹏飞

  经办律师:刘云梦      黄靖雯

  202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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