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67 公告编号:2026-057号
控股股东宁波盈峰、实际控制人何剑锋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盈峰集团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5月12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宁波盈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盈峰”)、实际控制人何剑锋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盈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峰集团”)出具的《关于权益变动触及1%整数倍的告知函》,宁波盈峰于2026年5月8日至2026年5月11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57,047,6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4%。同时,因公司“盈峰转债”处于转股期,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被动稀释0.12%。本次减持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数量由1,441,121,828股减少至1,384,074,227股,合计持股比例由43.98%减少至42.13%,合计持股比例变动触及1%的整数倍。
宁波盈峰为公司控股股东,其所持公司股份均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而取得的。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大股东减持其参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或者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仅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二条“大股东减持其通过参与公开发行股份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仅适用本指引第三条至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宁波盈峰的减持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无需事先披露减持计划。
本次减持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441,121,82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98%。本次减持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384,074,22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13%,本次权益变动持股比例触及1%的整数倍,具体情况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信息及权益变动情况
注:1、上述变动前持股比例是按照公司截至2026年5月7日总股本未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计算,上述变动后持股比例是按照公司截至2026年5月11日总股本未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计算;
2、如按照公司截至2026年5月7日和2026年5月11日总股本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29,614,425股后的总股本计算,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股份数量合计占剔除公司回购股份后总股本的比例由44.38%减少至42.51%;
3、以上所有表格中数据尾差为数据四舍五入所致。
一、其他相关说明
1、宁波盈峰本次减持的股份来源于其参与公司向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所得,此次减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无需事先披露减持计划。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盈峰转债”目前处于转股期,可转债持有人是否选择转股及具体转股时间、数量存在不确定性,若后期发生相关权益比例变动事项,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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