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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宜宾铭曦投资有限公司、 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讼案 公告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新大洲A          公告编号:临2026-02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已受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69,129,328.22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暂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实际影响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今日收到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美兰区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6)琼0108民初13484号],原告本公司与被告宜宾铭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铭曦”)、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科技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美兰区法院于2026年5月13日立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情况及纠纷原因

  能源科技公司曾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设立目的为从事煤转化项目。2012年本公司与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通过增资扩股后本公司持有能源科技公司50%股权,合资前部分项目投资资金计入本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2017年,子公司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受让本公司持有的能源科技公司50%股权。后,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受让山东国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能源科技公司另50%股权。至此,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能源科技公司100%股权。2021年,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与宜宾名曦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由宜宾铭曦受让能源科技公司100%股权,成为能源科技公司控股股东。能源科技公司股权变更后,长期未向本公司清偿因过往财务资助而确认的债务,本公司遂依据财务资助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规定向美兰区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具体为:2013年1月1日,经原告本公司与能源科技公司结算,并经审计调整后的财务资助余额为215,131,233.29元。双方于2013年6月以财务资助余额签署《借款合同》,全额转为借款,借款期限为三年。2013年12月1日,原告与能源科技公司签署《财务资助协议》,协议载明:以2013年1月1日借款合同持续计算的借款本金余额为:54,345,324.94元,还款期限为:自2015年12月1日起三年内还清;双方还约定自2013年12月1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一年期贷款利率:6.56%)。因被告能源科技公司未能按期归还借款,2018年12月31日,双方签署《〈财务资助协议〉补充协议》确认剩余借款本金余额为54,345,324.94元,资金占用利息为:6,797,568.76元,还款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起,延长三年,资金占用利息继续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021年12月31日,双方签署《借款协议》,将还款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该协议将2018年12月31日确认的本金和利息总额 69,129,328.22元作为新的借款本金。

  截至起诉之日,被告能源科技公司未清偿借款本金和利息。另,2017年4月,原告将持有能源科技公司的50%股权全部转让,不再持有该公司股权。2023年9月19日,被告宜宾铭曦变更登记为持有能源科技公司100%股权的控股股东。

  (二)诉讼请求内容

  1.判令被告能源科技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9,129,328.22元,并自起诉之日起,以69,129,328.22元为基数、按照起诉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的标准计算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

  2.判令被告宜宾铭曦对上列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合理费用。

  (三)提出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被告能源科技公司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按期偿还欠款;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被告能源科技公司逾期还款应当依法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利率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宜宾铭曦作为能源科技公司的唯一股东,其与能源科技公司在财产、经营管理及意志层面存在高度混同,已丧失法人独立人格。被告宜宾铭曦应当对能源科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暂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实际影响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2026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6)琼0108 民初13484 号]、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

  2.王扣彪《民事起诉状》。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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