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23 证券简称:东阿阿胶 公告编号:2026-2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15日14: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济南市银丰华美达酒店一楼会议室
(三)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会议的召集与主持情况: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过半数的董事推举董事、总裁孙金妮女士主持。
(六)会议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515人,代表股份245,753,7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816%。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4人,代表股份217,623,6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899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41人,代表股份28,130,0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1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13人,代表股份28,757,4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79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72人,代表股份627,3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41人,代表股份28,130,0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19%。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表决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二)表决结果
1.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5,622,9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8%;反对121,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4%;弃权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626,6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53%;反对121,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20%;弃权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7%。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2.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5,675,1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0%;反对73,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9%;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678,8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69%;反对73,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58%;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4%。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3.关于2026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5,540,6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3%;反对124,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7%;弃权8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544,3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91%;反对124,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31%;弃权8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77%。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5,659,9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9%;反对85,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6%;弃权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663,6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40%;反对85,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57%;弃权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3%。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议案为特别决议提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5.关于2026年中期分红安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5,677,2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9%;反对73,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0%;弃权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680,9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42%;反对73,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61%;弃权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7%。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卢江霞、项颂雨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6]字0515第0285号
致: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阿阿胶”或“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于2026年4月25日在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了《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20)(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事宜、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5日14:00在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E座·银丰华美达酒店一楼会议室召开。
(三)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本次股东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515人,代表股份数为245,753,7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816%。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74人,代表股份数为217,623,6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8998%;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441人,代表股份数为28,130,0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19%。
本次股东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513人,代表股份数为28,757,4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796%。其中,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72人,代表股份数为627,3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7%;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441人,代表股份数为28,130,0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19%。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次股东会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现任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1:《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2:《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议案3:《关于2026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的议案》;
议案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5:《关于2026年中期分红安排的议案》。
上述议案中议案4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全部提案,将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并披露。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年度股东会上进行述职。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2.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245,622,9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468%;反对121,350股,弃权9,40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8,626,6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5453%;反对121,350股,弃权9,400股。
议案2:《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245,675,1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680%;反对73,550股,弃权5,00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8,678,8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7269%;反对73,550股,弃权5,000股。
议案3:《关于2026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的议案》
同意245,540,6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133%;反对124,550股,弃权88,50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8,544,3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2591%;反对124,550股,弃权88,500股。
议案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245,659,9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619%;反对85,050股,弃权8,70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8,663,6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6740%;反对85,050股,弃权8,700股。
议案5:《关于2026年中期分红安排的议案》
同意245,677,2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689%;反对73,650股,弃权2,80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8,680,9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7342%;反对73,650股,弃权2,800股。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另外,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会上进行了述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庞正忠:
经办律师:
卢江霞:
项颂雨:
2026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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