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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友升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418              证券简称:友升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友升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616号)核准,上海友升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826.7111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6.3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23,766.33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7,748.09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9月18日全部到账,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5]10824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26年3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延期、开立募集资金专户、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同意公司募投项目“云南友升轻量化铝合金零部件生产基地项目(一期)”、“年产50万台(套)电池托盘和20万套下车体制造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情况如下:

  

  注:上述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6年3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友升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延期、开立募集资金专户、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1)。

  截至本公告日,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子公司(海南泽爱思、土耳其泽升、泽升国际)与募集资金专户存放银行及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共8份。前述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除协议主体、专户账号、对应的募投项目外,其他条款均相同。以公司、海南泽爱思、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及国泰海通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为示例,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一:上海友升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海南泽爱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与“甲方一”合称“甲方”)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10069011015004460606,截至2026年5月8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年产50万台(套)电池托盘和20万套下车体制造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倪勇、杨博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二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甲方二备用。

  特此公告。

  上海友升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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