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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青岛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68         证券简称:*ST荣控         公告编号:2026-03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5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以下简称“青岛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21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征、王焕新、王海燕、谢高:

  经查,你公司2025年三季度部分跨境物流业务会计核算不规范,未准确判断业务实质并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导致公司2025年三季度报告存在错报,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第四条和第五十二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王征、总经理王焕新、财务总监王海燕、董事会秘书谢高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董事长王征、总经理王焕新、财务总监王海燕、董事会秘书谢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高度重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升财务信息披露质量。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青岛证监局的要求积极整改。同时,公司将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升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充分吸取教训,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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