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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789              证券简称:*ST建艺                     公告编号:2026-06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18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26年5月18日9:15-15: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槟榔道8号建艺集团6楼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石访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53)。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0人,代表股份51,219,2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087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8,321,9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72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7人,代表股份2,897,2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5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8人,代表股份2,897,3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5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7人,代表股份2,897,2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51%。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以现场方式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1,157,7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00%;反对41,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1%;弃权2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35,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795%;反对41,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65%;弃权2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41%。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2、审议通过《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51,172,7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3%;反对26,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8%;弃权2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50,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972%;反对26,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87%;弃权2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41%。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1,157,7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00%;反对26,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8%;弃权3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35,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795%;反对26,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87%;弃权3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18%。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情况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1,157,7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00%;反对41,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1%;弃权2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35,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795%;反对41,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65%;弃权2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41%。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1,172,7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3%;反对26,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8%;弃权2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50,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972%;反对26,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87%;弃权2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41%。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1,157,7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00%;反对25,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2%;弃权36,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35,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795%;反对25,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94%;弃权36,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11%。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1,157,7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00%;反对26,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8%;弃权3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35,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795%;反对26,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87%;弃权3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18%。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1,172,7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3%;反对25,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2%;弃权21,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50,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972%;反对25,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94%;弃权21,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34%。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章思琴、高巧儿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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