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52          证券简称:扬子新材         公告编号:2026-01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14)。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5月19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三)现场会议地点: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春丰路88号扬子新材大会议室

  (四)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梦冰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0人,代表股份174,643,1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05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73,497,5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882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7人,代表股份1,145,5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37%。

  2、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9人,代表股份21,043,1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09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9,897,5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85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7人,代表股份1,145,5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37%。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出席情况

  1、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2、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项提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4,550,5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0%;反对6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7%;弃权23,2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950,5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00%;反对6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93%;弃权23,2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6%。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4,550,5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0%;反对7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4%;弃权20,2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950,5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00%;反对7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36%;弃权20,2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4%。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4,433,7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01%;反对189,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5%;弃权19,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833,7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051%;反对189,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04%;弃权19,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5%。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4,424,7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50%;反对198,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4%;弃权20,2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824,7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623%;反对198,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13%;弃权20,2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4%。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4,426,7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61%;反对184,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4%;弃权32,2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826,7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718%;反对184,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48%;弃权32,2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34%。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4,438,7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30%;反对182,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3%;弃权22,2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838,7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89%;反对182,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53%;弃权22,2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9%。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4,438,7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30%;反对182,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3%;弃权22,2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838,7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89%;反对182,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53%;弃权22,2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9%。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4,443,7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58%;反对11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7%;弃权88,0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843,7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26%;反对11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89%;弃权88,0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8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苏州)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郭艳蓉、李长啸

  (三)结论性意见:

  国枫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等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国枫(苏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