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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关联公司涉及诉讼情况的 公告

  证券代码:600416              证券简称:湘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6临-02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公司之股东湘电集团有限公司及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被告。

  ●涉案的金额:4073.212828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的影响暂不确定。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4日作出(2025)沪0115破1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原告湘电(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国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7月15日,出具(2025)沪0115破106号决定书,指定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担任原告管理人,负责人为蔡炳辉。

  近日,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民事起诉状》《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司之孙公司上海国贸管理人就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一案,起诉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奇、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国贸公司、公司之股东湘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电集团”)及公司,请求杨奇、国贸公司、湘电集团共同赔偿上海国贸损失人民币4073.212828万元,并要求公司及国贸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当事人、事实与理由及诉讼请求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湘电(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美盛路171号3幢3层343室

  诉讼代表人:蔡炳辉,湘电(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被告一:杨奇

  身份信息:432321************

  联系地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中州路南国一村

  被告二: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湘潭市岳塘区下摄司302号

  法定代表人:杨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三:湘电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健君

  住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电工北路66号

  被告四: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越雷

  住所:湘潭市岳塘区下摄司302号

  2、案件审理机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3、原告起诉的事实与理由:

  上海国贸管理人诉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上海国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管理人后,管理人依法向杨奇、国贸公司、湘电集团发送《移交通知》,要求移交上海国贸公章证照及全部资产。2025年10月11日,杨奇作为上海国贸法定代表人出具情况说明,载明截至2025年9月30日上海国贸资产情况,但未移交任何财务资料及财产;2025年10月23日,湘电集团向管理人移交《审计报告》,该报告载明截至2025年6月30日上海国贸账面资产共计4073.212828万元,但湘电集团仅移交部分材料,不足以管理人开展资产调查工作。经查,湘电集团系公司第二大股东,间接持有上海国贸、国贸公司股权,且参与上海国贸相关事务。管理人于2026年2月2日发送《关于依法履行清算义务的催告函》后,四被告仍怠于履行移交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及新《公司法》相关规定,四被告拒不履行法定移交义务,构成对债务人财产的严重侵害,损害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公司作为国贸公司100%持股股东,应对国贸公司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杨奇、被告二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三湘电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4073.212828万元;

  (2)判令被告四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二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四名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案件进展情况

  2026年5月19日收到该法院邮寄送达的《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开庭时间定于2026年6月9日。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披露日,因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无法确定。公司正在积极应对,并与破产管理人协调,妥善处理该争议。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传票。

  特此公告。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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