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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517          证券简称:荣安地产      公告编号:2026-01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20日(星期三)下午14:45;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公司20楼会议室(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700号荣安大厦)。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久芳。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93人,代表股份2,492,970,3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298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股份2,446,314,8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8334%。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6人,代表股份46,655,5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53%。

  4、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代理人)88人,代表股份46,655,9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54%。

  5、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了述职。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 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87,523,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15%;反对5,439,7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2%;弃权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208,5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245%;反对5,439,7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592%;弃权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3%。

  (二) 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87,513,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11%;反对5,439,7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2%;弃权1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198,5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031%;反对5,439,7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592%;弃权1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7%。

  (三)审议通过了《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87,530,1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18%;反对5,439,7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2%;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215,6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397%;反对5,439,7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592%;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四)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87,530,1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18%;反对5,440,2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215,6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397%;反对5,440,2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6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五) 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87,493,5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03%;反对5,476,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179,0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2613%;反对5,476,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3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1,179,0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2613%;反对5,476,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3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179,0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2613%;反对5,476,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3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荣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久芳、王丛玮、俞康麒、蓝冬海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对外担保预计情况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81,056,7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21%;反对11,913,6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74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4649%;反对11,913,6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3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使用短期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进行授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87,296,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24%;反对5,674,3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981,5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8380%;反对5,674,3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6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进行授权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87,493,5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03%;反对5,476,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179,0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2613%;反对5,476,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3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2、出席律师:陈农、林群超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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