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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天脉导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626        证券简称:苏州天脉        公告编号:2026-02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5月20日(星期三)下午14:00

  (2)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 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汇凯路68号苏州天脉导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号楼1号会议室

  3、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 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谢毅先生

  6、 会议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苏州天脉导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6人,代表股份67,088,6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995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63,634,4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009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4人,代表股份3,454,2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60%。

  (注: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均保留4位小数,若合计数与各明细数之和存在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下同。)

  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2人,代表股份3,489,0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61%。

  3、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通讯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7,088,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89,0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2、 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了述职。

  总表决情况:同意67,088,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89,0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3、 审议并通过《关于拟定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7,072,8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4%;反对15,8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73,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54%;反对15,8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4、 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7,085,5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4%;反对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85,9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2%;反对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5、 审议并通过《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7,075,8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8%;反对12,8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76,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14%;反对12,8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6、 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6,746,9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06%;反对341,7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47,2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2046%;反对341,7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7、 审议并通过《关于制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7,085,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5%;反对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86,0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40%;反对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8、 审议并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7,088,5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88,9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1%;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9、 审议并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终止、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投向其他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7,088,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89,0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陈志坚律师、张凡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苏州天脉导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天脉导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天脉导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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