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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913             证券简称:奥士康          公告编号:2026-02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5月20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创新科技中心2栋-2A-3201。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程涌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7人,代表股份241,148,6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14,472,204 股(总股本317,360,504股扣除股权登记日回购专用账户的持股数量2,888,300股后,下同)的76.6836%。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221,021,2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2832%。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5人,代表股份20,127,3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00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4人,代表股份24,148,6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791%。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股份4,021,2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87%。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5人,代表股份20,127,3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004%。

  3、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 审议通过《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1,138,9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0%;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8,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138,9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8%;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弃权8,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8%。

  (二) 审议通过《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1,138,7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9%;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8,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138,7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0%;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弃权8,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8%。

  (三) 审议通过《2025年度财务决算及202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1,138,9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0%;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8,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138,9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8%;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弃权8,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8%。

  (四) 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1,145,7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反对2,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145,7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0%;反对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五) 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0,124,5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285%;反对11,022,1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707%;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124,5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3489%;反对11,022,1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428%;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六) 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0,557,2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48%;反对589,3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44%;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557,2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512%;反对589,3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06%;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七) 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商品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1,145,1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145,1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5%;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

  (八) 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及拟定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101,5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50%;反对45,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8%;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101,5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50%;反对4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8%;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

  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已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不计入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九)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1,137,8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5%;反对10,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137,8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3%;反对1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十)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1,102,6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9%;反对37,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弃权8,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102,6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95%;反对3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7%;弃权8,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恒、张露丹

  3、结论性意见: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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