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17 证券简称:特发服务 公告编号:2026-02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20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侨香路1010号特发文创广场五楼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陈宝杰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99,578,7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9223%。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5,783,7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23%。
(2)股东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93,79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000%。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股东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5,783,7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23%。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5,783,7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23%。
(4)公司董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9,473,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42%;反对100,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7%;弃权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678,3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1783%;反对100,2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7335%;弃权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882%。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9,470,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7%;反对102,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2%;弃权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675,8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1351%;反对102,7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7767%;弃权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882%。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9,486,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78%;反对86,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1%;弃权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691,8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4118%;反对86,7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5001%;弃权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882%。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公司及董监高责任保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9,470,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8%;反对102,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9%;弃权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675,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1368%;反对102,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7715%;弃权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916%。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9,468,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2%;反对105,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7%;弃权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673,3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0919%;反对105,2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8199%;弃权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882%。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9,468,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2%;反对103,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6%;弃权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673,3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0919%;反对103,1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7836%;弃权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24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王俊、谭天琦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0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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