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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贺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3016         证券简称:欣贺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3-9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年度股东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5月22日下午16: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5月2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9:15-15:00。

  3、会议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岐山路392号3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经公司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梁晨先生主持。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3人,代表股份287,358,2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333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286,647,7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164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5人,代表股份710,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9人,代表股份2,256,4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6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1,545,9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76%。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5人,代表股份710,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0%。

  3、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6,876,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24%;反对31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9%;弃权16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8%。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6,880,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36%;反对31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6%;弃权16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8%。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6,802,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67%;反对38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4%;弃权16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01,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3862%;反对38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197%;弃权16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940%。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6,801,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61%;反对40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0%;弃权15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99,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3065%;反对40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573%;弃权15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362%。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确认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6,799,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54%;反对40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7%;弃权15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97,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2223%;反对40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415%;弃权15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362%。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6,899,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02%;反对30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9%;弃权15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97,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6495%;反对30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142%;弃权15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362%。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6,876,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24%;反对32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7%;弃权15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74,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6524%;反对32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114%;弃权15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362%。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6年-2028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6,962,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21%;反对23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1%;弃权16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60,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4415%;反对23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018%;弃权16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567%。

  表决结果: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对外出租闲置厂房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6,978,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78%;反对22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3%;弃权15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76,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1683%;反对22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955%;弃权15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362%。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李静娴、祝悦

  3、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欣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欣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欣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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