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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82        证券简称:广田集团        公告编号:2026-01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22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5月2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上午9:15至2026年5月22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田心社区红岭北路2188号建工数智大厦(广田大厦)3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范志全先生

  6.本次会议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3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239,752,652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份数的33.051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215,809,681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份数的32.413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3,942,971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份数的0.638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3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3,943,071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份的0.638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0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3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3,942,971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份的0.6383%。

  公司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方式召开,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律师代表列席会议。

  三、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19,993,7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062%;反对9,000,6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60%;弃权10,75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7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8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756%;反对9,000,6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5920%;弃权10,75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9324%。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19,860,9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955%;反对9,147,1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78%;弃权10,74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6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5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210%;反对9,147,1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038%;弃权10,74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8752%。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0,135,2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176%;反对8,885,4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67%;弃权10,73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5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2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666%;反对8,885,4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1108%;弃权10,73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8226%。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0,028,2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090%;反对9,012,1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69%;弃权10,71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4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1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197%;反对9,012,1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6400%;弃权10,71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7403%。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0,445,4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427%;反对8,651,6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79%;弃权10,65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9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3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622%;反对8,651,6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1343%;弃权10,65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5035%。

  6.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6年度与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5,232,8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423%;反对8,653,6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75%;弃权10,65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0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3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584%;反对8,653,6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1427%;弃权10,65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4989%。

  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特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该议案。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0,361,1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359%;反对8,719,0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33%;弃权10,67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0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5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101%;反对8,719,0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4158%;弃权10,67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5741%。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6年度公司财务、内控审计机构及支付报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20,256,6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274%;反对8,764,3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69%;弃权10,73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5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4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736%;反对8,764,3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6050%;弃权10,73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821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表武嘉欣、段博文通过现场的方式参加并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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