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88 证券简称:国光连锁 公告编号:2026-02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15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年5月12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5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502,358,5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1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7,535,377.50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以下5名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江西国光实业有限公司
(2)吉安市井开区齐兴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吉安市井开区利兴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吉安市井开区弘兴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吉安市井开区福兴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A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5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1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13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135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15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事项,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796-8117072
特此公告。
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3日
证券代码:605188 证券简称:国光连锁 公告编号:2026-024
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权结构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权结构变动系公司控股股东江西国光实业有限公司的上层股权结构变动,以促进公司长期、稳定、持续发展。转让方胡金根先生系受让方胡志超先生、胡智敏先生的父亲,转让方蒋淑兰女士系受让方胡智敏先生的母亲,上述间接持股变动不涉及向市场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和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股权结构变动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股权结构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仍为江西国光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胡金根先生、蒋淑兰女士、胡志超先生、胡智敏先生、胡春香女士,刘旸瑒女士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一、股权结构变动基本情况
近日,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光连锁”)接到控股股东江西国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光实业”)的通知,为促进公司长期、稳定、持续发展,国光实业近期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定,国光实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股东胡金根先生将其持有10%的股权转让给股东胡志超先生;股东胡金根先生将其持有3%的股权转让给股东胡智敏先生;股东蒋淑兰女士将其持有5%的股权转让给股东胡智敏先生。转让方胡金根先生系受让方胡志超先生、胡智敏先生的父亲,转让方蒋淑兰女士系受让方胡智敏先生的母亲。本次转让是公司控股股东层面的股权结构调整,不属于增持或者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不触及要约收购,股权结构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仍为国光实业,实际控制人仍为胡金根先生、蒋淑兰女士、胡志超先生、胡智敏先生、胡春香女士,刘旸瑒女士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股权结构变动前后公司控制关系情况
(一) 本次股权结构变动前
(二) 本次股权结构变动后
三、其他说明
刘旸瑒女士与胡志超先生已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刘旸瑒女士将持有的国光实业全部5%的股权的表决权委托给胡志超先生。此外,刘旸瑒女士与胡志超先生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国光实业股权结构变动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于2026年5月22日取得工商登记证明文件。本次股权结构变动,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未导致公司主要业务结构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持续稳定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国光实业股权变更登记完成的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5月23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