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25 证券简称:凯撒文化 公告编号:2026-01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6年05月22日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05月22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5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5月2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郑雅珊女士主持本次股东会会议。2026年04月27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合规。
3、股权登记日:2026年05月19日
4、会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5033号卓越前海壹号3号楼L28-04单元会议室。
5、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0人,代表股份221,559,6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59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16,085,7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87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6人,代表股份5,473,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2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6人,代表股份5,473,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2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6人,代表股份5,473,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22%。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全部议案均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表决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1.00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0,067,6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66%;反对1,37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06%;弃权11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8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7434%;反对1,37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1210%;弃权11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56%。
提案2.00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0,072,4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88%;反对1,38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55%;弃权10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8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8311%;反对1,38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183%;弃权10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06%。
提案3.00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0,061,6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39%;反对1,40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29%;弃权9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7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6338%;反对1,40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161%;弃权9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01%。
提案4.00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单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0,065,6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57%;反对1,44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12%;弃权5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7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7068%;反对1,44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596%;弃权5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35%。
提案5.00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0,065,7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57%;反对1,45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46%;弃权4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8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7087%;反对1,45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948%;弃权4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65%。
提案6.00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0,035,8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22%;反对1,45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80%;弃权6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5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1624%;反对1,45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337%;弃权6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39%。
提案7.00 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预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9,944,8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12%;反对1,57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93%;弃权4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5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5000%;反对1,57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090%;弃权4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10%。
提案8.00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9,887,3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00%;反对1,52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67%;弃权5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0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764%;反对1,52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7809%;弃权5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27%。
本议案的关联股东郑合明,共计持表决权股份100,000股,已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不计入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提案9.00 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0,021,0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56%;反对1,48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24%;弃权4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3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8921%;反对1,48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146%;弃权4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3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侯其锋、刘新桐。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0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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