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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 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18           证券简称:拓日新能          公告编号:2026-030

  

  本公司及除陈琛董事外的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于2026年6月3日(星期三)15时30分召开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5月12日刊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28)。

  2026年5月22日,公司及董事会收到公司第二大股东深圳市东方和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和鑫”)提交的《关于提请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解任董事及补选新任董事的临时提案函》,在该函中东方和鑫提议公司董事会将《关于解任陈琛女士董事职务的议案》和《关于补选龚艳平女士为董事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请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经公司董事会审查,截至上述临时提案提交日,东方和鑫持有公司128,582,69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9.1303%。董事会认为提案人东方和鑫具备提出临时提案的合法资格,其提案内容属于股东会审议范畴,临时提案提交程序合规、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

  除增加上述临时提案外,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其他事项不变。现将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更新披露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届次:2025年度股东会。

  (二)股东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择期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择期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并授权公司董事长确定该股东会的具体召开时间、地点事宜。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26年6月3日15: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3日09:15-09:25,0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的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六)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28日。

  (七)出席对象

  1.截至2026年5月28日15:00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股东会和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委托书见附件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八)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香年广场A栋803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一)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述职,本事项不需审议。提案1至7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公司2026年4月23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提案8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公司2026年4月30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提案9至10为本次股东会新增议案。

  (二)上述提案1-10均为普通表决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手续

  1.法人股东凭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或授权委托书(见附件)、股权证明及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凭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代理人持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3.股东可采用信函或邮件的方式登记。为了便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股东如拟亲自或委派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请将相关参会登记资料于2026年5月31日(星期天)前以专人送递、邮件方式交至公司。

  (二)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香年广场A栋801室。

  (三)现场登记时间:2026年6月1日9:30至12:00和14:00至17:00。

  (四)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香年广场A栋802-804室

  电话:0755-29680031

  电子邮箱:gongyanping@topraysolar.com

  联系人:龚艳平

  (五)本次会议会期半天,参加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等费用自理。

  (六)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受到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特别提示

  董事陈琛不同意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确认,理由如下:

  1.针对解任其董事事项所列理由,不予认可。

  2.在现阶段股东表决权存在争议的情形下解任其董事职务不适宜。

  六、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东方和鑫出具的《关于提请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解任董事及补选新任董事的临时提案函》。

  特此公告。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3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218。

  2.投票简称:拓日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本次股东会没有累积投票提案。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6年6月3日的交易时间,即09:15-09:25,0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3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6年6月3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2026年6月3日召开的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并代表本公司/本人对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行使投票。本公司/本人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意思表示均代表本公司/本人,其后果由本公司/本人承担。

  本公司/本人对本次股东会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持股数量及性质: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受托人姓名(签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本委托书的有效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会结束。

  证券代码:002218           证券简称:拓日新能             公告编号:2026-031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股东提请增加2025年度股东会

  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除陈琛董事外的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5月12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28),公司将于2026年6月3日(星期三)15时30分召开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上述通知发出后,公司于近日收到持有公司9.1303%股份的第二大股东深圳市东方和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和鑫”)关于提请增加2025年度股东会临时提案的函件。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基本情况

  2026年5月22日,东方和鑫向公司及董事会提交《关于提请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解任董事及补选新任董事的临时提案函》,东方和鑫提议公司董事会将《关于解任陈琛女士董事职务的议案》和《关于补选龚艳平女士为董事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请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

  二、 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临时提案一:《关于解任陈琛女士董事职务的议案》

  该提案具体内容为:提请股东会解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现任非独立董事陈琛女士。解任理由:陈琛女士在任职期间,常年居住海外,难以充分履行董事忠实、勤勉义务,履职效果无法匹配公司治理及股东权益保障要求。陈琛女士在参与董事会相关讨论时,表现出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重要方面的了解不足,难以独立、客观、专业地发表意见并作出审慎决策,影响了董事会的决策质量和效率。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提请股东会解任其董事职务。

  临时提案二:《关于补选龚艳平女士为董事的议案》

  该提案具体内容为:提请股东会补选龚艳平女士(简历后附)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经东方和鑫审慎核查,该候选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从业经验及充足履职时间,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董事义务,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若本次补选经股东会审议通过,新任董事任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三、董事会对股东临时提案的相关意见

  经核查,东方和鑫具备合法的提案主体资格,临时提案提交程序合规、内容合法有效,且属于股东会审议范畴,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情形。基于上述核查情况,我们同意将东方和鑫提交的上述两项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特别提示

  董事陈琛不同意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确认,理由如下:

  1.针对解任其董事事项所列理由,不予认可。

  2.在现阶段股东表决权存在争议的情形下解任其董事职务不适宜。

  五、备查文件

  东方和鑫出具的《关于提请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解任董事及补选新任董事的临时提案函》。

  特此公告。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3日

  附:龚艳平女士简历

  女,1988年生,中国国籍,法学本科学历,无永久境外居留权。2013年3月进入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5月担任集团法务经理,于2017年2月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2017年3月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同年12月开始担任集团总经理助理。2020年1月至今担任董事会秘书及副总经理,获得第十八届及第十九届“新财富金牌董秘”荣誉。龚艳平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不属于《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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