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新大洲A 公告编号:临2026-03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通知债权人的事由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6年5月25日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提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2)。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鉴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公司拟将当期未能解除限售的1,253.25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1.28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
公司将在本次股份回购注销完成后依法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因本公司尚未完成第一期回购注销,截至目前本公司总股本为839,129,000股。两期全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839,129,000股变更为814,064,000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83,912.90万元变更为81,406.40万元。本次回购注销后的公司股份总数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登记结果为准。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公司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包括: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2026年5月26日起45天内(9:00-12:00;13:30-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2、债权申报登记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88号中国人寿金融中心40楼03-06室
3、联系人:王青女士、王娜女士
4、联系电话:(021)61050111
5、邮箱:wangqing@sundiro.com、wangna@sundiro.com
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5月25日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新大洲A 公告编号:临2026-030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6年5月25日(星期一)14:30时。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5日9:15时~15:00时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5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时。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海南省海口市航安一街5号海口美兰国际机场酒店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韩东丰先生主持。
6、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27人,代表股份72,991,3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985%。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7人,代表股份72,991,3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985%。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6人,代表股份12,001,3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0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6人,代表股份12,001,3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4302%。
2、应股东会要求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无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因此无现场投票,股东通过网络投票,逐项审议并通过以下报告和提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72,655,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04%;反对330,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28%;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65,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045%;反对330,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39%;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7%。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72,655,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04%;反对330,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28%;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65,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045%;反对330,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39%;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7%。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2,589,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92%;反对331,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42%;弃权7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99,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503%;反对331,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622%;弃权7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74%。
(四)关联股东未参与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2,643,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41%;反对330,6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29%;弃权1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53,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053%;反对330,6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47%;弃权1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0%。
(五)关联股东未参与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2,798,1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53%;反对176,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17%;弃权1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808,1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902%;反对176,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99%;弃权1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2,808,1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90%;反对176,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17%;弃权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818,1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735%;反对176,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99%;弃权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7%。
上述提案逐项表决,公司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上述第(一)至(四)提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上述第(五)、(六)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通过。
本次会议听取了独立董事王勇先生、罗楚湘先生、孟兆胜先生的《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上述提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公告信息。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魏莱律师、王艾迪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提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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