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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5122                      证券简称:四方新材                 公告编号:2026-02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阶段:达成调解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金额:本次诉讼案件的本金金额为950.67万元;自2025年9月2日到2026年3月31日,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累计发生诉讼、仲裁的数量为70个,涉及本金金额为213,139,355.99元(含本次诉讼)。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披露的诉讼案件,双方已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并由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后续案件执行情况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本次公告中所涉及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存在尚未审理、调解、判决和执行等情况,目前暂无法判断相关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情况。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 本次披露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6年3月12日,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砼磊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砼磊高新”)因买卖合同纠纷事项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金银路246号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山区法院”)申请起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1日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8)。

  本次诉讼案件的原告为砼磊高新,诉讼代理人为谭鑫、骆君君;被告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新疆”),诉讼代理人为张琴、雍鑫。

  二、 案件调解情况

  2026年5月21日,基于各方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砼磊高新与中建新疆根据双方合作的进展情况,在天山区法院主持下,积极协商后达成调解。近日,砼磊高新收到天山区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 由中建新疆向砼磊高新支付货款10,267,400.82元;

  (二) 由中建新疆向砼磊高新支付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三) 本案受理费39,284.48元由中建新疆负担。

  以上三项合计金额为10,311,685.30元,由中建新疆分九期付款,于2027年5月31日前支付完成。

  三、 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

  自2025年9月2日至2026年3月31日,公司累计发生诉讼、仲裁的数量为70个,涉及本金金额为213,139,355.99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42%。前述诉讼、仲裁事项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地位主要为原告,案件涉及事项主要为买卖合同纠纷,进展情况具体如下:

  (一)诉讼、仲裁整体情况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二)诉讼、仲裁案件情况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次披露的诉讼案件,双方已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并由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但后续案件执行情况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本次公告中所涉及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存在尚未审理、调解、判决和执行等情况,目前暂无法判断相关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情况。

  五、 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2026年3月3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新增诉讼、仲裁事项7项,涉及诉讼金额为3,690.72万元。

  特此公告。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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