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0420                   证券简称:吉林化纤                公告编号:2026-1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化纤集团”)转发的《吉林市国资委关于将化纤集团部分股权无偿划转至省国资委的通知》吉市国资发〔2026〕35号(以下简称“《通知》”)。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吉林省国资委”)通过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方式取得原吉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吉林市国资委”)持有的化纤集团的30.96%的股权,划转完成后吉林省国资委将持有化纤集团50.32%股权。

  2.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由吉林市国资委变更为吉林省国资委,吉林省国资委间接控制公司15.52%表决权。

  3.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一、基本概况

  近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化纤集团转发的《通知》。根据吉林省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吉林市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吉林市国资委将持有的化纤集团30.96%的股权无偿划转至吉林省国资委持有。《通知》具体如下:

  吉林市国资委将持有的化纤集团30.96%的股权无偿划转至吉林省国资委持有,上述无偿划转已经吉林省国资委批准。2026年5月27日,吉林市国资委与吉林省国资委正式签署《无偿划转协议》。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吉林省国资委将持有化纤集团50.32%股权,成为化纤集团的实际控制人。

  2024年5月13日吉林市国资委与吉林省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股权转让备忘录(详见《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36)自动终止,吉林市国资委不再将化纤集团及其子公司吉林市国兴新材料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兴新材料”)控制权转让给吉林省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本次划转前后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吉林省国资委未直接持有吉林化纤的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化纤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吉林市国资委,公司的股权控制结构如下图所示:

  

  本次权益变动后,吉林省国资委间接持有吉林化纤15.52%表决权,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公司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为公司控股股东股权的变化,交易后公司的控股股东仍然为吉林化纤集团,不会发生变更,但公司实际控制人将从吉林市国资委变更为吉林省国资委。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不独立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情形,也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四、其他事项

  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详细内容,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五、备查文件

  1.《吉林市国资委关于将化纤集团部分股权无偿划转至省国资委的通知》;

  2.吉林市国资委与吉林省国资委签署的《无偿划转协议》。

  特此公告。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8日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吉林化纤

  股票代码:000420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吉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住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越山路11号

  通讯地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越山路11号

  权益变动性质:减少(国有股权无偿划转)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五月

  信息披露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吉林市国资委的基本情况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人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最近五年内,上述人员未曾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三、信息披露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除吉林化纤外,本次划转前,吉林市国资委通过化纤集团持有如下上市公司超过5%股权: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述企业外,信息披露人不存在拥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决策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吉林省委、省政府对化纤集团定位和发展战略进行的重大调整,统筹全省之力,从围绕“国内碳纤维产业链优质发展”、“带动全省产业聚集和经济发展”的高度,全力将化纤集团打造成世界一流企业。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吉林省国资委将直接持有化纤集团50.32%股权,间接持有吉林化纤15.52%股份,成为吉林化纤实际控制人。吉林市国资委通过吉林市国有资本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吉林化纤4.99%股份。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已有权益股份之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人未来12个月内无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且未来12个月将不会减持所控制的上市公司上述剩余股份。若发生权益变动之事项,信息披露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系吉林省国资委通过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方式取得吉林市国资委持有的化纤集团30.96%的股权,完成后吉林省国资委将持有化纤集团50.32%的股权,吉林省国资委成为化纤集团控股股东。此次变更后,吉林化纤的实际控制人将由吉林市国资委变更为吉林省国资委,吉林省国资委间接控制吉林化纤15.52%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前,上市公司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本次权益变动后,吉林省国资委间接持有吉林化纤15.52%股份,成为吉林化纤的实际控制人。吉林市国资委通过吉林市国有资本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吉林化纤4.99%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吉林化纤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二、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吉林化纤381,623,874股股份权属清晰,其中158,000,000股被质押,均为无限售条件A股。

  三、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及尚需履行的相关程序

  本次收购已经吉林省国资委、吉林市国资委批准,2026年5月27日,吉林市国资委与吉林省国资委签署了《无偿划转协议》。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收购尚需履行在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化纤集团股权持有人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相关法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吉林化纤股票的行为。

  二、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相关负责人员、相关知情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吉林化纤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信息披露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吉林省国资委与吉林市国资委签署的《无偿划转协议》

  2、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所在地,以供投资者查询。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吉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6年5月28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吉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2026年5月28日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 票 简 称:吉林化纤

  股 票 代 码:000420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住所及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自由大路283号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增加(无偿划转)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五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声明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编写。

  二、依据上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2026年5月27日,吉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吉林市国资委”)与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吉林省国资委”)签署了《无偿划转协议》,吉林市国资委将其持有的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化纤集团”)30.96%股权无偿划转至吉林省国资委,划转完成后吉林省国资委将持有化纤集团50.32%股权。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吉林化纤的实际控制人将由吉林市国资委变更为吉林省国资委,吉林省国资委间接控制吉林化纤15.52%表决权。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在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股权持有人的变更登记手续。

  六、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44号),组建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吉林省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吉林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最近五年内,吉林省国资委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及董事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吉林省国资委的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

  

  最近五年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均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管理关系、股权结构

  吉林省国资委是吉林省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代表吉林省政府对授权监管的国有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其管理关系如下图所示: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一)主要业务

  吉林省国资委是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政机关,主要职责包括监督、管理吉林省省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并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职责,不开展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二)近三年简要财务情况(合并报表口径)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吉林省国资委,不适用本节内容。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控股的核心企业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由吉林省国资委控制的企业(一级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吉林省国资委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除吉林化纤外,本次划转完成后,吉林省国资委将通过化纤集团持有如下上市公司超过5%股权: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权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吉林省国资委不直接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5%以上股权。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决策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吉林省委、省政府对化纤集团定位和发展战略进行的重大调整,统筹全省之力,从围绕“国内碳纤维产业链优质发展”、“带动全省产业聚集和经济发展”的高度,全力将化纤集团打造成世界一流企业。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吉林省国资委将直接持有化纤集团50.32%股权,间接持有吉林化纤15.52%表决权,成为吉林化纤实际控制人。

  二、未来12个月继续增持或处置已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未来12个月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需要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已经履行的相关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已经吉林省国资委、吉林市国资委批准,2026年5月27日吉林市国资委与吉林省国资委签署了《无偿划转协议》。

  (二)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相关程序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在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化纤集团股权持有人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系吉林省国资委通过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方式取得吉林市国资委持有的化纤集团30.96%的股权,完成后吉林省国资委将持有化纤集团50.32%的股权,吉林省国资委成为化纤集团控股股东。此次变更后,吉林化纤的实际控制人将由吉林市国资委变更为吉林省国资委,吉林省国资委间接控制吉林化纤15.52%表决权。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持有吉林化纤的股份,吉林化纤的控股股东为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吉林市国资委,吉林化纤的股权控制结构如下图所示:

  

  本次权益变动后,吉林省国资委间接持有吉林化纤15.52%表决权,成为吉林化纤的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吉林化纤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吉林化纤381,623,874股股份权属清晰,其中158,000,000股被质押,均为无限售条件A股。

  第四节 权益变动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以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方式进行。因此,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权益变动对价的支付,不涉及权益变动资金来源相关事项。

  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改变或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若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及上市公司的发展需要制定和实施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改变或调整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将促使上市公司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重大资产、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也没有促使上市公司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自身及上市公司的发展需要制定和实施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重大的资产、业务的处置或重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将促使上市公司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或建议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或建议,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之间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合意;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自身及上市公司的发展需要建议对上市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将促使上市公司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自身及上市公司的发展需要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将促使上市公司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自身及上市公司的发展需要对上市公司员工聘用计划进行重大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将促使上市公司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自身及上市公司的发展需要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将促使上市公司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自身及上市公司的发展需要进行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将促使上市公司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上市公司直接控股股东的变化,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等不因本次权益变动而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经营能力,上市公司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将继续与控股股东保持独立。

  为保证上市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方面的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将继续保持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化纤’)完整的采购、生产、销售体系,使其拥有独立的知识产权,保持其在业务、人员、资产、财务及机构方面的独立,保证其独立面向市场的经营能力。

  本承诺函自本委员会成为吉林化纤实际控制人之日起生效,并在本委员会作为吉林化纤实际控制人的整个期间持续有效。对于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客观原因确实不能履行或需要作出调整的承诺,本委员会与吉林化纤将提前向市场公开做好解释说明,充分披露承诺需调整或未履行的原因,并提出相应处置措施。”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吉林省国资委是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授权代表吉林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专门机构,与吉林化纤的经营业务存在本质区别,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由吉林省国资委监管的吉林省省属企业情况详见本报告书“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之“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控股的核心企业”,上述企业与吉林化纤亦不构成实质性的同业竞争。

  吉林省国资委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作出如下承诺:

  “本委员会系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政机关,主要职责包括监督、管理吉林省省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并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职责,与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化纤’)经营的业务存在本质区别,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

  通过无偿划转的方式成为吉林化纤的实际控制人前,本委员会与吉林化纤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在无偿划转完成后,本委员会也不会与吉林化纤实施同业竞争。本承诺自本委员会取得吉林化纤控股权之日起生效,并在本委员会控制吉林化纤的整个期间持续有效。”

  三、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吉林化纤已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对关联交易的原则、关联人和关联关系、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关联交易的披露等都有相关规定并严格执行,日常关联交易按照市场原则进行。

  吉林省国资委已出具《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作出如下承诺: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与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化纤’)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委员会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继续规范与吉林化纤之间的关联交易。若有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委员会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并遵循公允、合理的市场定价原则公平操作,不会利用该等关联交易损害吉林化纤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承诺函自本委员会成为吉林化纤实际控制人之日起生效,并在本委员会作为吉林化纤实际控制人的整个期间持续有效。对于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客观原因确实不能履行承诺或需要作出调整,本委员会与吉林化纤将提前向市场公开做好解释说明,充分披露承诺需调整或未履行的原因,并提出相应处置措施。”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吉林省国资委及其主要负责人未与下列当事人发生如下交易:

  1、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2、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交易;

  3、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其他任何类似的安排;

  4、除本次权益变动之外的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相关法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吉林化纤股票的行为。

  二、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吉林省国资委的相关负责人员、吉林省国资委本次交易相关知情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吉林省国资委,不适用本节内容。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中披露的内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未采取、亦未有计划采取其他对本次权益变动存在重大影响的行动,亦不存在其他对本次权益变动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实。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吉林省国资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2、吉林省国资委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无偿划转协议;

  4、关于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查报告;

  5、吉林省国资委就本次权益变动出具的承诺函;

  6、吉林省国资委关于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以及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7、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文件;

  8、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所在地,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2026年5月28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务顾问主办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5月28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2026年5月28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2026年5月28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