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59 证券简称:首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于2026年6月23日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现将会议事项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届次:2025年度股东会。
(二)股东会的召集人:公司九届五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会。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6月23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6月23日(星期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23日的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23日的9:15-15:00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表决: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通过授权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本次股东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六)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年6月15日。
(七)出席对象:
1.2026年6月1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控股股东首钢集团有限公司需在本次股东会上对《关于提供银行授信担保的议案》回避表决,上述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供银行授信担保额度预计的关联交易公告》。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聘请的律师等中介机构人员。
(八)会议地点:北京市石景山区首钢园群明湖南路6号院3号楼。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提案
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二)提案披露情况
本次股东会拟审议提案已经过公司九届四次及九届五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并分别于2026年4月18日、2026年5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
其中,提案5《关于提供银行授信担保的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控股股东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应回避表决;提案7《关于申请注册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需逐项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提案9《独立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方式等额选举2名独立董事,涉及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无异议后,股东会方可进行表决。采用累积投票方式时,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四)本次股东会将听取《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及《关于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兑现及2026年度薪酬与考核分配办法的议案》,届时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2025年度工作述职,以上两事项无需审议。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一)登记方式:直接登记或电话、信函、传真登记。
(二)登记时间:2026年6月17日、6月18日9:00-11:30、13:30-16:00。
(三)登记地点:北京市石景山区群明湖南路6号院3号楼5层。
(四)登记方法:
1.符合出席会议资格的股东持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室登记;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登记。
2.法人股东持其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法人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及其本人身份证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需持股东单位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及代理人身份证登记。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电话、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需在2026年6月18日16:00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信函登记以收到地邮戳为准)。
(五)联系方式:
地 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群明湖南路6号院3号楼5层
邮政编码:100041
电 话:010-88293727
传 真:010-88292055
联 系 人:刘世臣 许凡
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股东的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上述系统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时涉及的具体操作内容详见附件2。
五、备查文件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九届四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九届五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9日
附件1
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 作为授权委托人确认,本人/本公司因故不能参加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本次股东会提案表决意见表
委托人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有股份性质和数量:
受托人名称(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一)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0959”,投票简称为“首钢投票”。
(二)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0票。
累积投票制下投给候选人的选举票数填报一览表
各提案组下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举例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
(如本次会议提案9,采用等额选举,应选人数为2位)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
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2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三)本次股东会设置总议案,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一)投票时间:2026年6月23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二)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23日(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6年6月23日(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二)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三)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证券代码:000959 证券简称:首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3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供银行授信担保额度预计的
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继续按持股比例为参股公司迁安中化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公司”),以及全资子公司北京首钢钢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贸公司”)的参股公司宁波首钢浙金钢材有限公司(钢贸公司持股40%,以下简称“宁波浙金”)和首钢(青岛)钢业有限公司(钢贸公司持股35%,以下简称“青岛钢业”)提供银行授信担保。其中被担保方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均超过70%,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本次担保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且关联股东需对该事项回避表决。
一、关联担保事项情况概述
(一)关联担保事项基本情况
中化公司系公司参股公司,为本公司的分公司首钢股份公司迁安钢铁公司(以下简称“迁钢公司”)提供焦炭及焦炉煤气等产品,在公司供应链中占据关键地位;钢贸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负责公司钢铁产品销售、加工配送等业务。
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供银行授信担保的议案》和《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银行授信担保的议案》,同意由公司为前述参股公司提供银行授信担保,并授权公司总经理在担保额度内,全权办理担保相关事宜并签署相关各项法律文件。
鉴于上一年度股东会对担保事项及总经理授权期限即将届满,为满足前述三家参股公司正常开展经营业务的资金需求,2026年公司拟继续按持股比例对三家参股公司提供银行授信担保,担保总金额预计不超过58,200万元。
上述授信担保额度及对总经理的授权期限均为一年,自股东会批准通过之日起计算。
(二)关联关系说明
上述被担保方中,中化公司为本公司之参股公司,宁波浙金、青岛钢业为钢贸公司之参股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相关规定,为中化公司、宁波浙金、青岛钢业提供担保构成关联交易。
(三)有关审议程序
2026年5月29日,公司召开九届五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供银行授信担保的议案》,公司共有董事9名,其中关联董事朱国森、王立峰、李明回避表决,其余有表决权的董事全票同意上述议案。
该议案已经过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获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四)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股东会批准,且关联股东首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集团”)需对该事项回避表决。
(五)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二、担保额度预计
单位:万元
注:上表中“被担保方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为2026年一季度末数据,该项数据未经审计;“本次担保额度”为预计额度,具体担保金额将以被担保方与具体银行签订合同金额为准;“上市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为公司2025年经审计净资产。
三、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一)中化公司
1.基本信息
2.股权结构
中化公司为公司之参股公司,其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中化公司联营对方股权控制结构如下:
3.历史沿革
中化公司(原迁安首钢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6月30日由首钢总公司、迁安市重点项目投资公司出资成立,注册资本7,000万元。2003年底将注册资本增至21,000万元,其中首钢总公司出资20,650万元,持股98.33%,迁安市重点项目投资公司出资350万元,持股1.67%。
2005年,首钢总公司和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滦股份”)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首钢总公司将其持有的中化公司51%的股权,按照评估后的价格10,710万元转让给开滦股份。首钢总公司持股比例变为47.33%,迁安市重点项目投资公司持股比例仍为1.67%。
2006年,中化公司为实施焦化二期工程,增资33,440万元,其注册资本增至54,440万元。其中:开滦股份增资16,335万元,首钢总公司增资17,105万元,迁安市重点项目投资公司不参与增资。增资完成后,开滦股份、首钢总公司持股比例均为49.68%,迁安市重点项目投资公司持股比例0.64%。
2008年,首钢总公司将其持有的中化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河北省首钢迁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首钢迁安钢铁”)。同年,中化公司增资44,800万元,注册资本增至99,240万元。其中:开滦股份增资22,400万元,首钢迁安钢铁增资22,400万元,迁安市重点项目投资公司不参与增资。增资完成后,开滦股份、首钢迁安钢铁持股比例均为49.82%,迁安市重点项目投资公司持股比例0.36%。
2014年,首钢股份实施重大资产置换,将首钢迁安钢铁置入,中化公司股东由首钢迁安钢铁变更为首钢股份。
2017年,根据迁安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迁安市国有控股有限公司关于具体企业国有股权划转和托管的请示》的批复,迁安市重点项目投资公司和迁安市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协议,迁安市重点项目投资公司将持有的中化公司0.36%股权整体无偿划转给迁安市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此次变更后至今,中化公司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股东为:开滦股份出资49,445万元,占比49.82%;首钢股份出资49,445万元,占比49.82%;迁安市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资350万元,占比0.36%。
中化公司是企业与政府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合作发展的重点煤化工项目,也是迁钢公司重要的配套项目。2005年,中化公司进入首批国家发改委颁布的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
4.近三年业务发展情况
中化公司始终坚持“人文焦化、绿色焦化”方针,秉承“不断超越”的企业精神,全力打造具有强大竞争力和开放型的同行业一流企业。近年来,中化公司投资建设了60个环保项目,环保综合治理水平位于行业前列,并于2023年10月9日,成为首批河北省焦化行业环保绩效A类(最新标准)企业。
5.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注:上表中2024、2025年度数据经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6年一季度数据未经审计。
6.关联关系说明
中化公司为公司之参股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相关规定,公司为中化公司提供担保构成关联交易。
7.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中化公司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
(二)宁波浙金
1.基本信息
2.股权结构
宁波浙金为钢贸公司之参股公司,其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宁波浙金联营对方股权控制结构如下:
3.历史沿革
宁波浙金自2008年9月开始筹建,2009年1月注册成立,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为首钢产品进入浙江地区建立了渠道,对于首钢产品在浙江地区的销售以及首钢品牌的推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宁波浙金自成立至今,股东及股本结构均未发生变动。
4.近三年业务发展情况
宁波浙金致力于终端客户的开发,为终端客户提供仓储、加工为一体的配套服务。近年来,宁波浙金积极、稳健地应对市场各种变化,依托现有场地资源,发挥紧邻港口的区位优势,提升仓储服务能力,挖掘自身潜力;同时加强管理,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树立了良好的市场口碑。
5.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注:上表中2024、2025年度数据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6年一季度数据未经审计。
6.关联关系说明
宁波浙金为钢贸公司之参股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相关规定,公司为宁波浙金提供担保构成关联交易。
7.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宁波浙金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
(三)青岛钢业
1.基本信息
2.股权结构
青岛钢业为钢贸公司之参股公司,其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青岛钢业联营对方股权控制结构如下:
3.历史沿革
青岛钢业于 2010年11月5日经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登记设立,设立时注册资本1,000万元;2012年6月18日注册地自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变更到青岛市黄岛区;2012 年8月22日股东同比例增资,增资后注册资本变更为10,000万元;2021年5月11日股东同比例增资,增资后注册资本变更为12,500万元。
4.近三年业务发展情况
青岛钢业整合地区资源,依托青岛开放港口城市的桥头堡优势,以客户个性化需求为导向,为客户构建成套钢板剪切加工配送解决方案。近年来,青岛钢业经营业绩稳步提升。
5.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注:上表中2024年度、2025年度数据经青岛信永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6年一季度数据未经审计。
6.关联关系说明
青岛钢业为钢贸公司之参股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相关规定,公司为青岛钢业提供担保构成关联交易。
7.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青岛钢业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
四、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本次授信担保范围主要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其他费用。本次授信担保合同尚未正式签署,实际担保金额、种类、期限等内容,由公司、钢贸公司及相关参股公司与相关银行在股东会批准额度内共同协商确定,相关担保事项以正式签署的担保合同为准,总担保金额以不超58,200万元银行授信额度为限(其中中化公司不超35,000万元、宁波浙金不超2,200万元、青岛钢业不超21,000万元)。
五、董事会意见
(一) 关联担保的原因
中化公司是迁钢公司的重要参股企业,是迁钢公司铁前高效生产的必要环节,为其提供担保可巩固双方股东长期深度合作关系,增强互信基础,助力公司实现产业链协同效应。公司在合理范围内支持中化公司发展,可提升其盈利能力和股东回报。担保措施能有效降低中化公司融资成本,进而提升运营效率,为公司带来间接投资收益增长。因此,为确保迁钢公司的稳定运营及供应链安全,公司拟同意为中化公司的银行授信按持股比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钢贸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是公司钢铁产品销售平台,负责生产基地钢材销售业务。考虑到钢贸公司的付款模式,需为其办理银行授信融资向生产基地开具承兑汇票,才能保证生产基地及时收到货款,为满足钢贸公司参股公司正常开展经营业务的资金需求,公司拟同意为其参股公司的银行授信按持股比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 关联担保的影响
本次关联担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且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良好,未发生财务失信行为,经营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被担保方的其他股东均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本次公司提供担保公平、对等。
公司已依法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金额为58,2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6%。
截至2026年3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余额为57,81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5%。
截至目前,公司无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亦不存在涉及诉讼的担保;除本次拟提供担保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其他担保事项。
七、与该关联方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2026年1月1日至3月31日,公司与关联方中化公司发生除本担保事项以外的关联交易141,956万元(不含税);公司与宁波浙金发生除本次担保事项以外的关联交易2,588万元(不含税);公司与青岛钢业发生除本次担保事项以外的关联交易54,437万元(不含税)。
八、备查文件
(一)九届五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三)关联交易情况概述表。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9日
证券代码:000959 证券简称:首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2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九届五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九届五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26年5月21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形式发出。
(二)会议于2026年5月2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三)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人。
(四)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推荐独立董事人选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过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并获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同意。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根据《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结合运营实际,公司董事会拟推荐肖翔女士、刘波先生为新的独立董事人选(简历附后)。其中,肖翔女士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刘波先生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但已出具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期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上述拟任独立董事人选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供银行授信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朱国森、王立峰、李明回避表决,由其余有表决权的董事进行表决。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过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获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发布的《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供银行授信担保额度预计的关联交易公告》。
(三)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发布的《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四)审议通过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董事会定于2026年6月23日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会议将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
通知内容详见公司发布的《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三、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9日
拟任独立董事人选简历
1、肖翔,女,1970年3月出生,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市教学名师,注册会计师。曾任北京交通大学(原北方交通大学)经管学院会计系助教、讲师;北京交通大学经管学院副教授;北京交通大学EMBA中心副主任;北京交通大学经管学院工商管理分院书记兼副院长;北京交通大学经管学院会计系书记兼副主任。现任北京交通大学经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交通大学中国企业竞争力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交通大学中东欧研究中心(教育部平台)主任,北京交通大学首都高端智库研究员,北京交通大学国家智库研究员,重庆千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肖翔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票;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况;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2、刘波,男,1977年6月出生,研究生学历,工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汽车工程研究总院车身设计所工程师、先期技术研究所室主任(高级工程师)、车身开发中心室主任(高级工程师),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欧尚汽车研究院内外饰产品中心副经理(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新能源汽车中心经理(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整车集成业务单元经理(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材料与轻量化单元高级副总工(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现任北京科技大学机械工程学院车辆工程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刘波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票;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况;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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