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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增加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271         证券简称:联影医疗       公告编号:2026-01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否

  ● 日常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本次增加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属于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定价原则,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不会因该关联交易对关联人产生依赖。

  一、 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联影医疗”)于2026年5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6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关联董事张强、TAO CAI、沈思宇回避表决。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为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预计增加金额人民币30,866.65万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公司本次增加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符合公司经营需要,定价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综上同意本次增加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二)本次增加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单位:人民币万元

  

  二、 关联人的基本情况和关联关系

  1、武汉联影智融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2、上海联影医疗高新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3、上海联影智慧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4、深圳市联影高端医疗装备创新研究院的基本情况

  

  5、武汉中科医疗科技工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6、深圳高性能医疗器械国家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注:以上数据如有出入系四舍五入所致。

  上述关联人依法存续且正常经营,具备良好履约能力。公司将就上述交易与相关方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并严格按照约定执行,双方履约具有法律保障。

  三、 拟增加日常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一) 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公司及子公司本次增加的日常关联交易主要内容为(1)购买原材料:主要为采购电子部件、人工智能产品、远程诊断平台、医学影像建模软件及工作站等;(2)销售产品、商品:主要为销售医学影像设备和配件等;(3)提供劳务:主要为提供技术支持等多种类型的服务;(4)接受劳务:主要为接受委托研发及其他服务等等。

  交易价格、付款安排和结算方式是以市场化为原则,双方在参考市场公允价格的情况下,根据市场价格法、协商定价法等确定交易价格,将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签订合同。

  (二) 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本次增加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及子公司将根据业务开展情况与相关关联人签署具体的交易合同或协议。

  四、 日常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司业务发展的正常所需,属于正常性业务,因此该关联交易是必要的。

  (二)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经营及独立性产生影响。

  (三)公司主要业务或收入、利润来源不依赖该类关联交易,公司亦不会对关联人形成较大的依赖。

  五、 上网公告附件

  (一)《联影医疗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八次专门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日

  

  证券代码:688271         证券简称:联影医疗       公告编号:2026-014

  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一、 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本公司同时正在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要情况如下:

  2024年5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2024年6月21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2024年8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4年8月16日为首次授予日,并由88元/股调整为87.7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833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11.29万股限制性股票。

  2024年9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4年9月13日为预留授予日,并以87.7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36名激励对象授予50.90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要情况如下:

  2025年6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2025年6月30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2025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5年8月25日为首次授予日,并由95元/股调整为94.92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368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447.13万股限制性股票。

  2025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以2025年10月14日为预留授予日,并由94.92元/股调整为94.7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36名激励对象授予52.87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与公司正在实施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互独立,不存在相关联系。

  二、 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及/或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若届时标的股票的来源方式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A股普通股股票,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系根据公司2023年8月22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2026年4月2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或公司未来新制定回购方案而回购的公司股份。

  根据公司于2023年8月23日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9),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4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含),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对回购股份的处置应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根据公司于2026年4月21日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公告编号:2026-002),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含),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和/或自筹资金(含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资金等),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对回购股份的处置应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A股普通股,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偿还债务等。

  三、 拟授出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550.0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2,415.80万股的0.67%。其中,首次授予450.12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55%,首次授予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1.84%;预留99.88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12%,预留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8.16%。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实施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处于有效期内,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在有效期内的股票数量为762.19万股,加上本次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550万股,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合计为1,312.19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59%。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若激励对象提出离职、因个人原因明确表示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拟获授权益的,董事会有权将未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直接调减或调整至预留部分。但调整至预留部分后,调整后的预留部分比例不得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00%。

  四、 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本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核实确定。

  (二) 激励对象人数/范围

  1、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为在本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若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

  除非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524人,约占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员工总数8,703人的17.51%。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含7名外籍员工,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

  公司所处行业对于人才的竞争较为激烈,而上述员工系公司核心骨干,其在公司的技术研发、业务拓展等方面均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因此,公司认为对其进行股权激励将更加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符合公司实际发展的需要,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3、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经董事会提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将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原则上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应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3、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不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情况时,激励对象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五、 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86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86元/股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及/或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确定为86元/股。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120.22元/股,本次授予价格占前1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71.53%;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116.79元/股,本次授予价格占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73.63%;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116.67元/股,本次授予价格占前6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73.71%;

  4、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124.32元/股,本次授予价格占前1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69.17%。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定价原则确认。在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公司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的公告。

  六、 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激励计划的相关日期及期限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

  (三)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或上述规定发生变化,以相关规定为准。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如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不含当日)前授予,则其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保持一致。如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含当日)后授予,则其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份拆细、配股、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四)本激励计划的其他限售规定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另有豁免的除外。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七、 激励计划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2026-2028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公司2025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对各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定比2025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A)进行考核,根据营业收入的每年对应的完成情况核算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首次授予部分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按照以上业绩考核目标,各归属期公司层面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比例与对应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完成情况相挂钩,则公司层面限制性股票归属比例(X)确定方法如下:

  

  注1:计算公司层面可归属限制性股票比例时,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下同)。

  注2: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下同)。

  (2)如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不含当日)前授予,则其考核年度及目标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保持一致。如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含当日)后授予,则其考核年度为2027-2028年,具体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按照以上业绩考核目标,各归属期公司层面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比例与对应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完成情况相挂钩,则公司层面限制性股票归属比例(X)确定方法如下:

  

  若公司未满足对应考核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当期未能归属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5、 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在考核年度内对激励对象个人进行绩效考核,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卓越、优秀、良好、待改进、不满意五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若各归属期内,公司满足当年业绩考核目标的,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归属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个人层面归属比例(Y)。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选取营业收入增长率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上述指标为公司核心财务指标。营业收入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不断增加的营业收入,是企业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条件。公司综合考量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市场竞争及公司战略规划与自身经营情况等相关因素,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计划的激励作用,为本激励计划设定了上述业绩考核指标,并设置阶梯归属考核模式,在体现较高成长性要求的同时保障预期激励效果,有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 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但任何调整不得导致授予价格低于股票面值。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和授予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九、 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工作。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亦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6、股东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7、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6、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1、在归属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归属条件。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上市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公司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十、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6、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7、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4、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5、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6、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7、在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该激励对象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8、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9、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一、 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及内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三)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3、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会决定本激励计划是否作出相应变更或调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4、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四)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公司有权要求按照激励对象变更后的职务的绩效考核要求对其进行相应的考核;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若激励对象成为公司独立董事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激励对象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等。

  4、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后接受公司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之一。

  激励对象退休后未与公司签订返聘劳务合同,或公司提出返聘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激励对象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5、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6、激励对象身故的情况处理:

  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或非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都将由其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7、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二、 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于2026年5月29日对首次授予的450.12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如下:

  1、标的股价:120.30元/股(假设首次授予日收盘价为2026年5月29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31.3470%、35.9562%、34.4472%(分别采用公司最近1年、2年、3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1563%、1.2264%、1.2628%(分别采用中国国债1年、2年、3年收益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假设2026年7月初进行首次授予):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 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 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四舍五入所造成。

  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将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激励对象并授予,并根据届时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测算确定股份支付费用,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核心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特此公告。

  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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