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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路维转债”付息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401        证券简称:路维光电        公告编号:2026-033

  转债代码:118056        证券简称:路维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6年6月10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6年6月11日

  ● 可转债兑息日:2026年6月11日

  ● 本次每百元兑息金额(含税):0.20元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11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路维转债”或“可转债”)将于2026年6月11日开始支付自2025年6月11日至2026年6月10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概况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979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615,000,000.00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6,150,000张,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15,000,000.00元,扣除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总计人民币7,844,414.06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07,155,585.94元。发行方式采用向公司在股权登记日(即2025年6月10日,T-1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余额由主承销商包销。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5〕154号文同意,公司本次发行的61,5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5年7月10日起在上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路维转债”,债券代码“118056”。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2025年6月17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5年12月17日,非交易日顺延)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31年6月10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债发行的有关规定,公司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32.70元/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路维转债”转股价格未发生调整,最新转股价格为32.70元/股。

  二、本次付息方案

  1、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为第一年0.2%、第二年0.4%、第三年0.8%、第四年1.0%、第五年1.6%、第六年2.0%。

  2、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3、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路维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5年6月11日至2026年6月10日。本期可转债的票面利率为0.2%(含税),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可转债兑息金额为人民币0.20元(含税)。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6年6月10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6年6月11日

  可转债兑息日:2026年6月11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6年6月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路维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可转债兑息金额为人民币0.20元(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0.16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自行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权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0.20元(含税)。

  (三)对于持有本期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6]5号)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可转债的实际派发金额为0.20元人民币(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5035号前海华润金融中心T5写字楼9楼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5-86019099

  电子邮箱:stock@newwaymask.net

  (二)保荐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保荐代表人:颜利燕、王琳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三)可转债受托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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