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38 证券简称:三孚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22元(含税),不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年5月13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5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配股等权利。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拟以实施分配股权登记日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2元(含税)。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382,624,497股,扣除已回购公司股份1,406,700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381,217,797股。
(2)本次差异化分红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根据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381,217,797×0.022)÷382,624,497≈0.022元/股
综上,本次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022)元/股。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 自行发放对象
股东孙任靖、唐山元亨科技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派发股息红利时,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一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22元;对于持股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22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至一年(含一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0.019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98元。
(4)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该类股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的相关规定在所得发生地自行缴纳现金红利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22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本次权益分配实施的相关事项:
联系部门: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315-5656180
特此公告。
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3日
证券代码:603938 证券简称:三孚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5
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6月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2025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及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授权,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股票购买价格由14.62元/股调整为14.60元/股。该议案已经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决策程序和审议情况
2026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上述事项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律师对上述事项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026年5月13日,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
2026年6月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实施2025年度权益分派,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和《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将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股票购买价格由14.62元/股调整为14.60元/股。
二、关于调整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的情况
(一)调整事由
公司于2026年5月13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红利,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22元(含税)。上述权益分派拟于2026年6月9日实施完毕。如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非交易过户完成前将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则根据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对标的股票的购买价格做相应调整。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以公司总股本为基数摊薄计算后的每股现金红利约为0.022元/股。
(二)调整依据及调整结果
根据《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完成股份过户期间,公司若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等除权、除息事宜,标的股票的购买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购买价格调整如下:股票购买价格=14.62-0.022≈14.60元/股。因此,公司将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从14.62元/股调整为14.60元/股。
上述调整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除上述调整内容外,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其他内容保持不变。本次调整在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本次调整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事项符合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对员工持股计划股票购买价格进行调整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已履行的程序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员工持股计划股票购买价格的事由、调整方法及调整结果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合法、有效。
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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