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100 证券简称:TCL科技 公告编号:2026-047
2026 年 6 月
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期持股计划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部分内容中词语简称与“释义”部分保持一致。
1.《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系TCL科技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系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之子计划。
2.本期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持股计划的情形。
3.本期持股计划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收入、业绩奖金额度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不超过23,000万元,最终资金总额以实际总额为准。
4.本期持股计划设立后由公司自行管理。管理委员会后续亦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专门的资产管理机构对本期持股计划进行管理。
5.本期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公司股票。资金来源为2025年度员工持股计划下已归属额度对应股票(不超过5,024万股)出售转让所得。
本期持股计划最终持有的标的股票数量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股东会审议通过持股计划后6个月内,本期持股计划将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
6.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标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等方式获得的股份。
7.本期持股计划存续期为自股东会审议通过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20年,存续期满后,本期持股计划即终止,亦可由本期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提请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延长。
8.本期持股计划自公司披露完成标的股票受让及购买的公告之日起设立12个月的锁定期,锁定期内不得进行交易。
本期持股计划根据公司和下属经营单位关键业绩指标达成情况以及个人绩效,由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于2026年5月30日(“标的股票额度归属日”)核算持有人对应的标的股票额度,并按下述安排非交易过户至持有人或卖出后分配给持有人,未实际归属至持有人的标的股票权益(如有)将由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无偿收回,并在持股计划期满前择期售出,售出收益返还公司:
自持有人对应的标的股票额度归属之日期满48个月起(2030年5月30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本期持股计划方可根据当时市场的情况决定是否卖出对应份额股票,或在届时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系统支持的前提下,将持有人对应份额股票非交易过户至本期持股计划持有人账户。
本期持股计划设置的业绩考核目标包括三个层面,即公司关键业绩指标、下属经营单位关键业绩指标及持有人个人绩效考核指标:
(1)公司关键业绩指标:2025年归母净利润较2024年增长率及2024年归母净利润较2023年增长率平均不低于30%或2025年营业收入较2024年增长率及2024年营业收入较2023年增长率平均不低于30%。
(2)下属经营单位关键业绩指标:以核心业务增长与经营质量提升为导向,根据各经营单位战略定位及业务特点设置其业绩考核指标。
(3)个人绩效考核指标:遵循“业绩贡献、能力发展、价值观践行”等原则,依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
若公司关键业绩指标达成,则可根据下属经营单位关键业绩指标达成情况以及个人绩效结果,将本期持股计划核算的标的股票额度归属至持有人;若公司关键业绩指标达成,但下属经营单位关键业绩指标或持有人个人绩效考核指标未达成的,则其对应的标的股票权益归属于公司享有,不再归属至相关持有人;若公司关键业绩指标未达成,则本期持股计划的标的股票权益全部归属于公司享有,不再归属至持有人。
本期持股计划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或在届时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系统支持的前提下,将股票过户至本期计划持有人账户后,本期计划自动提前终止。
本期持股计划涉及的主要事项的预计时间安排如下(若实际时间有调整,则以实际时间为准):
9.本期持股计划拟与公司第一大股东李东生先生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同意在中国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由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相关事项中与李东生先生保持一致行动。
10.公司董事会对持股计划进行审议且无异议后,公司将召开股东会审议持股计划。公司审议持股计划的股东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期持股计划经股东会批准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后方可实施。
11.本期持股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文中作如下释义:
注:本文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导致。
一、本期持股计划的目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并面向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制订了本期持股计划。
本期持股计划具体目的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与稳定公司治理机制,提升公司整体价值
通过持股计划,进一步完善现代公司治理机制,同时推动核心管理人员与第一大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强化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与决策效率;建立健全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公司、股东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机制,鼓励核心管理人员与公司利益一致性,从而增强员工凝聚力和公司发展活力,提升公司整体价值。
(二)强化关键少数人员使命感及责任感,持续巩固公司所处行业地位
通过持股计划,充分激发核心管理人员的使命感及责任感,同时实现对关键少数人员的更长期锁定,强化其履职约束,督促核心团队坚守岗位、深耕主业,促进公司持续巩固行业地位,以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三)进一步完善薪酬激励体系,实现激励约束并重
通过持股计划,进一步优化薪酬激励的体系,增强业绩约束力、行为约束力和留任约束力;长期激励是薪酬激励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股权用未来的收益撬动回报,导向长期共同利益及公司可持续发展,实现公司与员工的长期价值共享。
二、本期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得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持股计划。
(三)利益共享原则
持股计划实际归属持有人的股票数量应与公司和下属经营单位关键业绩指标达成情况以及个人绩效严格挂钩,形成股东、公司与持有人之间的利益共享机制,引导持有人将自身行为与公司中长期战略目标保持一致。
(四)风险自担原则
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三、本期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确定标准及持有人情况
(一)本期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
本期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范围为公司核心人员。具体而言,参加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首席财务官(CFO)、高级副总裁,以及公司其他核心高级管理人员。
全部参加对象均在公司或下属经营单位工作、领取薪酬。
(二)本期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参加本期持股计划的总人数不超过57人,其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计7人,具体为李东生先生、王成先生、赵军先生、闫晓林先生、廖骞先生、黎健女士、朱伟女士,合计认购总份额不超过6,730万份,占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为8.41%,每份额1元,资金合计不超过6,730万元;其他参加对象认购总份额不超过16,270万份,占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为20.34%,每份额1元,资金合计不超过16,270万元。任一持有人所持有本期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及本期持股计划持有人名单及份额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在本期持股计划的持有人中,李东生先生为公司董事长,李东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6.09%股份。李东生先生作为公司董事长,在公司经营管理、发展战略、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责。李东生先生参与本期持股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2、本期持股计划具体归属的比例需根据业绩考核达成情况进行归属。
四、本期持股计划资金来源、股票来源和会计处理
(一)资金来源
(1)本期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收入、业绩奖金额度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本期持股计划的资金总额为不超过23,000万元。
(2)本期持股计划不存在公司向参与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涉及杠杆资金。
(3)本期持股计划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补贴、兜底等安排。
(二)股票来源
本期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公司股票。资金来源为2025年度员工持股计划下已归属额度对应股票(不超过5,024万股)出售转让所得。
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期持股计划修订后的6个月内,本期持股计划将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按照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受让价格测算,本期持股计划可购买并持有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5,024万股,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的比例不超过0.24%。鉴于实际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及资金总额仍存在不确定性,本期持股计划最终持有的股票数量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期持股计划的定价原则符合公司实际激励需求,有利于促进公司业绩的持续稳定发展,未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具有合理性与科学性。
(三)本期持股计划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公司实施本期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问题,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本期持股计划持有人应依法缴纳由于参加持股计划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并可选择由持股计划出售相应金额的股票用于抵扣个人所得税后,将剩余部分股票归属至个人。
五、本期持股计划存续期、锁定期和管理模式
(一)本期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本期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自股东会审议通过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20年,存续期满后,本期持股计划即终止,亦可由本期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提请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延长。
本期持股计划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或在届时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系统支持的前提下,将股票过户至本期持股计划持有人账户后,本期持股计划自动提前终止。
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等情况,导致本期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变现的,可由管理委员会提请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延长。
(二)本期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本期持股计划自公司披露完成标的股票受让及购买的公告之日起设立12个月的锁定期,锁定期内不得进行交易。
本期持股计划根据公司和下属经营单位关键业绩指标达成情况以及个人绩效,由本期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于2026年5月30日(“标的股票额度归属日”)核算持有人对应的标的股票额度,并按下述安排非交易过户至持有人或卖出后分配给持有人,未实际归属至持有人的标的股票权益(如有)将由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无偿收回,并在持股计划期满前择期售出,售出收益返还公司:
自持有人对应的标的股票额度归属之日期满48个月起(2030年5月30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本期持股计划方可根据当时市场的情况决定是否卖出对应份额股票,或在届时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系统支持的前提下,将持有人对应份额股票非交易过户至本期计划持有人账户。
本期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目标包括三个层面,即公司关键业绩指标、下属经营单位关键业绩指标及持有人个人绩效考核指标:
1、公司关键业绩指标:2025年归母净利润较2024年增长率及2024年归母净利润较2023年增长率平均不低于30%或2025年营业收入较2024年增长率及2024年营业收入较2023年增长率平均不低于30%。
2、下属经营单位关键业绩指标:以核心业务增长与经营质量提升为导向,根据各经营单位战略定位及业务特点设置其业绩考核指标。
3、个人绩效考核指标:遵循“业绩贡献、能力发展、价值观践行”等原则,依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
若公司关键业绩指标达成,则可根据下属经营单位关键业绩指标达成情况以及个人绩效结果,将本期持股计划核算的标的股票额度归属至持有人;若公司关键业绩指标达成,但下属经营单位关键业绩指标或个人绩效考核指标未达成的,则其对应的标的股票权益归属于公司享有,不再归属至相关持有人;若公司关键业绩指标未达成,则本期持股计划标的股票权益均全部归属于公司享有,不再归属至持有人。
本期持股计划涉及的主要事项的预计时间安排如下(若实际时间有调整,则以实际时间为准):
本期持股计划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三)本期持股计划锁定期合理性、合规性说明
本期持股计划锁定期设定原则为激励与约束对等。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锁定期的设定可以在充分激励员工的同时,对员工产生相应的约束,从而更有效的统一持有人和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达成公司此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从而推动公司进一步发展。
(四)本期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本期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期持有人会议是本期计划的内部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本期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管理委员会对持有人会议负责,管理委员会后续亦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专门的资产管理机构对本期持股计划进行管理。
六、本期持股计划持有人权利、义务及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
(一)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1)参加或委派其代理人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2)依照其持有的本期持股计划份额享有本期持股计划的权益;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1)本期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本期持股计划份额不得用于抵押、质押、担保或偿还债务;除本期持股计划的规定外,持有人不得任意转让其持有本期持股计划的份额,亦不得随意申请退出本期持股计划;
(2)遵守本期持股计划,履行其参与本期持股计划所作出的全部承诺;
(3)按持有的本期持股计划份额承担本期持股计划的或有风险;
(4)按持有的本期持股计划份额承担本期持股计划符合解锁条件、股票处置时的法定股票交易税费,并自行承担因参与本期持股计划,以及本期持股计划符合解锁条件,股票处置后,依国家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税收;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本期持有人会议
1.本期持有人会议是本期计划的内部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2.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本期计划的变更、存续期的延长,本期持股计划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本期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决定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
(4)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本期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3.首次持有人会议由董事会秘书或者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4.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2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通知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3)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5.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2)本期计划的持有人,每1份额具有1票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50%以上(不含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七、本期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
1.本期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本期计划的日常管理,对本期计划持有人会议负责,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2.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名。管理委员会委员由本期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为本期计划的存续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3.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维护本期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期计划的资产安全,对本期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本期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本期计划资金;
(3)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本期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本期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期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本期计划利益。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本期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本期计划的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出席权、提案权、表决权等;
(4)代表本期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5)管理本期计划利益分配,在本期计划锁定期届满后,决定标的股票出售及分配等相关事宜;
(6)决策本期计划份额转让、被强制转让份额的归属;
(7)为本期持股计划开立或使用其他现有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其他相关账户;
(8)办理本期计划份额簿记建档、变更和继承登记;
(9)依据持股计划审查确定参与人员的资格、范围、人数、额度;
(10)制定及修订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11)在本期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拟定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
(12)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5.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3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的可以以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
7.代表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1/3以上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5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8.管理委员会召开临时管理委员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邮件、电话、传真、专人送出或其他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2日。
9.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召开方式;
(3)事由及议题;
(4)发出通知的日期。
10.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11.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邮件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12.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13.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4.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情况;
(3)会议议程;
(4)管理委员会委员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管理委员会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及会议记录应报董事会备案。
八、持股计划的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
1.与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
参与本期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包括公司第一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本期持股计划拟与公司第一大股东李东生先生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同意就在中国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由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相关事项中与李东生先生保持一致行动;除另有约定外,一致行动期限为自本期持股计划完成标的股票购买之日起至持有人对应的标的股票额度归属之日期满48个月之日止(即2030年5月30日)。
除上述披露外,本期持股计划与公司第一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2.与已存续的员工持股计划的关系
本期持股计划与公司目前尚处存续期内的2021-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三期)、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之间独立核算,本期持股计划与其他持股计划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九、本期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1.董事会负责拟订持股计划(草案)。
2.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员工意见。
3.董事会审议持股计划(草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公司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4.董事会审议通过持股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
5.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持股计划及其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等出具法律意见书。
6.公司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并在召开股东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7.召开股东会审议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股东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持股计划做出决议的,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8.本期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本期计划,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9.其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十、本期持股计划变更、终止
1.本期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本期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有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同意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2.本期持股计划的终止
(1)本期计划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2)本期计划锁定期届满后,本期持股计划将所持有的标的股票全部出售或将股票过户至本期计划持有人账户后,本期计划自动提前终止。
(3)本期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2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有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同意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期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十一、本期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1.本期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1)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本期计划持有公司股票所对应的权益;
(2)现金存款和应计利息;
(3)本期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本期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将本期计划资产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本期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期计划资产。
2.本期持股计划存续期内的权益分配
(1)在存续期内,本期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在持有人对应的标的股票额度归属之日前,持有人不得要求对本期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标的股票归属日后进行分配。
(2)自标的股票额度归属日起至非交易过户或卖出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新增加的股份参照本期持股计划锁定期安排锁定。
3.持有人所持本期计划份额的处置办法
(1)在本期计划存续期内,除本期计划约定的情况外,持有人所持有的本期计划份额不得转让、退出、用于抵押或质押、担保或偿还债务。
(2)在本期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本期计划权益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3)在本期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将无偿收回持有人享有的全部标的股票权益(无论该等权益是否已经归属给持有人),并决定归属于公司享有。
1)因持有人存在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红线”行为;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或发生未有效履职或失职、渎职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或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3)持有人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侵占公司财产、盗窃、泄露上市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声誉和对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或持有人离职后一定期限内违反与公司之间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
(4)在本期计划存续期内,于对应的标的股票额度归属之日期满一年(即2027年5月30日)内,若持有人发生如下情形1至4的,管理委员会将无偿收回持有人享有的全部标的股票权益(无论该等权益是否已经归属给持有人),并决定归属于公司享有;若持有人发生如下情形5至6的,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享有标的股票权益。
1)持有人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或死亡的(为免疑问,持有人因公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或死亡的,标的股票权益由持有人(或其继承人)继续享有);
2)因持有人自愿离职,或劳动关系到期不愿续签导致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
3)因公司或下属经营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
4)因公司或下属经营单位原因裁员、所服务业务单元停业清算导致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
5)持有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继续在公司任职的;
6)持有人对公司和/或下属经营单位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且达到内部退休条件而内部退休,并遵守内部退休相关竞业限制等规定的。
(5)在本期计划存续期内,于对应的标的股票额度归属之日期满一年(即2027年5月30日)后,若持有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标的股票权益由持有人(或其继承人)继续享有,但仍需要遵守本期计划锁定期安排等各项约定。
1)持有人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或死亡的;
2)因持有人自愿离职,或劳动关系到期不愿续签导致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
3)因公司或下属经营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
4)因公司或下属经营单位原因裁员、所服务业务单元停业清算导致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
5)持有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继续在公司任职的;
6)持有人对公司和/或下属经营单位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且达到内部退休条件而内部退休,并遵守内部退休相关竞业限制等规定的;
7)其他管理委员会认定的情况。
4.本期持股计划期满后股份的处置办法
(1)本期计划锁定期届满之后,本期持股计划将所持有的标的股票全部出售或将股票过户至本期计划持有人账户后,本期计划自动提前终止。
(2)本期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2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有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同意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期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3)本期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不延长的,存续期届满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十二、其他重要事项
(一)董事会与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期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或下属经营单位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或下属经营单位对持有人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或下属经营单位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下属经营单位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二)持有人参与本期持股计划所产生的税负应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由持有人承担。
(三)本期持股计划旨在激发参加对象的工作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将核心管理人员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利益进行更紧密的绑定,切实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对公司经营发展可产生正向作用。公司关键业绩数据达到本期计划设置的指标,本期计划方才可根据下属经营单位关键业绩指标达成情况以及个人绩效,将本期计划核算的标的股票额度归属至持有人,这将对公司业绩有积极正面的影响。
(四)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期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负责拟订和修改持股计划;
2.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期持股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设计和具体实施分配方案;
3.授权董事会办理持股计划的变更和终止,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持股计划的约定取消持有人的资格,提前终止持股计划等;
4.授权董事会对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做出决定;
5.授权董事会办理持股计划所过户股票的锁定、解锁和归属的全部事宜;
6.持股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在实施期限内,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7.授权董事会对持股计划相关资产管理机构的聘请、变更作出决定;
8.授权董事会办理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9.股东会、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期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期持股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予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五)在股东会审议涉及股东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参加对象的相关议案时,本期持股计划将回避表决。
(六)本期持股计划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约定与2025年度员工持股计划内容存在不一致的,以本期持股计划约定为准。
(七)本期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6 月
证券代码:000100 证券简称:TCL科技 公告编号:2026-046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额度归属的公告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并于2025年7月17日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实施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2025年持股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2025年持股计划实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 公司业绩指标完成情况
根据2025年持股计划规定,本期持股计划下标的股票归属至持有人的公司关键业绩指标为2025年归母净利润较2024年增长率及2024年归母净利润较2023年增长率平均不低于30%或2025年营业收入较2024年增长率及2024年营业收入较2023年增长率平均不低于30%。
根据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公司2024年年度审计报告》及《公司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公司2025年归母净利润较 2024年增长率及2024年归母净利润较2023年增长率平均值约为79.70%,即2025年持股计划设置的公司关键业绩指标已达成。
二、 标的股票归属情况
2025年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近日依据公司业绩、下属经营单位业绩及个人绩效达标等情况,确定本期持股计划所持股票全部符合归属条件,向本期持股计划持有人归属对应的股票合计约17,475万股,并通过内部登记确认方式分别归属至相关持有人名下,其中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7人共归属约1,470万股,其他持有人共计归属约16,005万股。至此,2025年持股计划所持股票全部归属至持有人。
归属后如持有人发生需返还其享有的尚未非交易过户的标的股票权益的情形,该部分标的股票权益由管理委员会无偿收回,并决定归属于公司享有或激励其他核心骨干员工,归属于公司的标的股票将在持股计划期满前择机售出,售出收益返还公司。管理委员会同意授权公司组织部牵头择机卖出归属于公司、及因员工离职等原因未非交易过户至员工而归属公司的股票。
三、 持股计划后续安排
根据2025年持股计划规定及公司2025年11月8日披露的《关于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进展暨非交易过户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7),本期持股计划自公司披露完成标的股票受让之日(2025年11月8日)起设立12个月的锁定期,即于2026年11月8日锁定期届满,锁定期届满前本期持股计划所持股票不得进行交易;相关股票自归属之日起至非交易过户或卖出前仍保留在本期持股计划证券账户,期间不得转让。
锁定期届满及相关条件满足后,已归属的股票将根据届时适用的修订后的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约定办理归属份额过户、出售等相关事宜。
四、 其他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期持股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6月2日
证券代码:000100 证券简称:TCL科技 公告编号:2026-041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6年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方案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回购方案已经公司2026年6月1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2、回购方案基本情况
(1)回购金额及来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发行的股份,回购股份的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1.0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2.0亿元(含)。
(2)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6.60元/股(含)(未超过本次董事会回购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3)回购数量: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6.60元/股(含)的条件下,按回购总金额上限人民币12.0亿元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18,181.82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87%。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4)回购用途: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
(5)回购期限: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3、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本次回购计划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可能因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存在回购股份有效期满未能将回购股份过户至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的风险。
(3)本次回购尚存在因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等将导致本计划受到影响的事项发生而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 回购股份的目的及用途
公司聚焦半导体显示、新能源光伏和半导体材料核心主业发展,将始终锚定“全球领先”目标,坚守“战略引领、创新驱动、先进制造、全球经营”的经营理念,持续巩固行业地位,以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为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稳定及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公司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发行股份,回购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1.0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2.0亿元(含),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6.60元/股(含)。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36个月内按前述用途使用完毕,未使用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
二、 本次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本次回购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规定的以下条件:
1、 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 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 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债务履行能力;
4、 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 回购股份的方式
公司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四、 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
五、 回购股份的价格、价格区间或定价原则
根据相关规则并结合近期公司股价,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6.60元/股(含),未超过本次董事会通过本次回购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等确定。
若公司在本次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发行股本权证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六、 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2、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公司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1.0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2.0亿元(含)。
3、回购股份的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6.60元/股(含)的条件下,按回购总金额上限人民币12.0亿元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18,181.82万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87%,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七、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1、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金额达到下限后,公司管理层可以决定本次回购完成,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4、公司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八、 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在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1.0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2.0亿元(含)的条件下,以2026年5月26日公司股本结构为基础,测算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如下:
1、按回购总金额上限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测算,假设本次回购全部实施完毕且全部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并锁定,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2、按回购总金额下限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测算,假设本次回购全部实施完毕且全部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并锁定,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注:上述变动情况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九、 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及未来重大发展影响的分析及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截至2026年3月31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3664.10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636.84亿元、流动资产1050.93亿元,假设以本次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12.0亿元计算,本次回购资金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0.33%、1.88%和1.14%,占比均较小。根据目前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结合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和未来发展产生较大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及研发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回购股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全体董事承诺,在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中将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回购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是否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以及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说明
经自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在本次回购期间暂未有增减持计划。若未来上述主体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要求及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 关于办理回购股份相关事宜的授权
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回购股份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办理其他相关事务;
2、根据有关规定择机回购公司股份,包括回购股份的具体时间、价格、数量等;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调整具体实施方案(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表决的事项除外),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4、制作、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并进行相关申报;
5、决定聘请相关中介机构;
6、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及处置回购股份所必须的事项。
本授权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十二、 回购股份后的相关安排及防范侵犯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公司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约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36个月内实施本报告书约定的用途,未使用的剩余回购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届时,公司将在股东会作出回购股份注销的决议后,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债权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三、 回购股份事项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已经公司2026年6月1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回购股份的执行进展情况及时履行回购期间的信息披露义务。
十四、 回购方案的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可能因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转让的风险,存在回购股份有效期满未能将回购股份过户至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的风险。
3、本次回购尚存在因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等将导致本计划受到影响的事项发生而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十五、 备查文件
1、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6月2日
证券代码:000100 证券简称:TCL科技 公告编号:2026-051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审核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广州城发星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科学城(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广州华星光电半导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45.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于2026年5月1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6〕130009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
公司收到审核问询函后,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分析和研究,并逐项进行了说明和回复。现根据相关要求对审核问询函中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回复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申请的审核问询函之回复报告》等文件。
本次交易尚需通过深交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的批复,最终能否通过审核、取得注册,以及最终通过审核、取得注册的时间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6月2日
证券代码:000100 证券简称:TCL科技 公告编号:2026-052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取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配套资金募集暨
交易方案不构成重大调整的公告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TCL科技”)于2026年3月31日披露了《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等相关公告,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广州华星光电半导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华星半导体”)45.00%股权,并拟向不超过35名(含)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直接及间接控制广州华星半导体合计100.00%的股权比例。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项目正常推进中,现金对价部分已通过自有资金启动支付。综合考虑全体股东利益及公司经营发展持续向好趋势,公司于2026年6月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配套资金募集的议案》等有关议案,决定取消本次交易中的募集配套资金安排(以下简称“本次调整”)。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交易原方案概述
本次交易原方案为: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广州城发星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科学城(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广州华星半导体45.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并拟向不超过35名(含)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作价为932,480.72万元,其中发行股份对价金额为466,240.36万元,现金支付对价金额为466,240.36万元。
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466,240.36万元,扣除中介机构费用及相关交易税费后将全部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
二、本次调整情况
本次方案调整为:取消本次交易中的募集配套资金安排,即公司不再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原募集配套资金拟投入的资金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相结合的方式予以解决。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交易核心内容保持不变,无其他实质性调整。
三、本次调整决策程序
本次调整已经公司于2026年6月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亦已召开专门会议对本事项进行审议,全体独立董事对本次调整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根据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次取消募集配套资金不构成对本次交易方案的重大调整,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本次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规定:
“(一)拟对交易对象进行变更的,原则上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但是有以下两种情况的,可以视为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1、拟减少交易对象的,如交易各方同意将该交易对象及其持有的标的资产份额剔除出重组方案,且剔除相关标的资产后按照下述有关交易标的变更的规定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2、拟调整交易对象所持标的资产份额的,如交易各方同意交易对象之间转让标的资产份额,且转让份额不超过交易作价百分之二十的。
(二)拟对标的资产进行变更的,原则上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但是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视为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1、拟增加或减少的交易标的的交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百分之二十;2、变更标的资产对交易标的的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包括不影响标的资产及业务完整性等。
(三)新增或调增配套募集资金,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可以提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议意见,但要求申请人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
本次调整仅为取消募集配套资金,不涉及交易对象变更、标的资产变更,以及新增或调增配套募集资金的情形。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本次取消募集配套资金安排,不构成对本次交易方案的重大调整。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及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等相关规定,上述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本次交易方案的重大调整。
(二)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律师认为: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TCL科技已就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事宜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该等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TCL科技取消本次交易中的募集配套资金安排不构成对本次交易方案的重大调整。
六、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核查意见;
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6月2日
证券代码:000100 证券简称:TCL科技 公告编号:2026-053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报告书
(草案)修订说明的公告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广州城发星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科学城(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广州华星光电半导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45.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于2026年5月1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下发的《关于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6〕13000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分析和研究,对《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进行相应修订。
2026年6月1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配套资金募集的议案》《关于取消配套资金募集不构成对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方案的重大调整的议案》《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对本次交易方案进行了调整,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告同日披露的《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草案)(修订稿)》等文件。
本次补充和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如无特别说明,本公告中的简称或释义均与重组报告书中“释义”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除上述补充和修订之外,公司对重组报告书全文进行了梳理和自查,完善了少许表述,对重组方案无影响。
特此公告。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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