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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及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 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475        证券简称:香农芯创        公告编号:2026-05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截至本公告日,以本次本金最高担保额合计人民币38亿元计算,公司累计为子公司担保(含反担保,对同一债务提供的复合担保只计算一次。下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33.68亿元(美元合同汇率按照2026年6月3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受权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1美元对6.8184元人民币计算,不含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73.95%。

  其中,公司累计为全资子公司联合创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创泰”)提供担保合同金额为119.47亿元,为宁国聚隆减速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隆减速器”)提供担保合同金额为1亿元。

  2、公司及子公司无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逾期担保。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防范风险。

  一、 审议情况概述

  (一)担保审议情况概述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6年3月20日、4月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授信并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合并范围内主体为联合创泰、聚隆减速器、联合创泰(深圳)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新联芯存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联芯”)、深圳市聚隆景润科技有限公司等全资子公司新增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62.4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担保。其中,为联合创泰提供新增不超过人民币143.36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担保,为聚隆减速器提供新增不超过人民币1.8 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般担保、连带担保等。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被担保对象(含上述被担保对象的全资子公司或全资孙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进行调剂。但在调剂发生时,对于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详见公司于2026年3月21日、4月7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申请授信并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7)、《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25) 。

  (二)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审议情况概述

  2026年3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接受关联方提供增信措施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接受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及其关联方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提供不超过人民币30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增信措施,增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反担保等措施。公司及子公司无需向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及其关联方支付本次增信费用,也无需提供反担保。详见公司于2026年3月21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接受关联方提供增信措施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8)。

  二、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及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情况

  1、 前期,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分别为联合创泰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申请的授信额度提供了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2亿元的连带责任担保,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23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及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09)。

  近日,由于联合创泰向光大银行申请的授信额度增加,基于调整后的主合同,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分别与光大银行签署了新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由不同主体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统称为“《保证合同一》”),根据《保证合同一》,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同意为联合创泰向光大银行申请的授信额度提供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6亿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2、 近日,公司收到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分别与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华润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由不同主体间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统称“《保证合同二》”),根据《保证合同二》,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同意为联合创泰向华润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1.6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自本次授信及担保生效后,前次由华润银行提供的授信及公司、黄泽伟先生和彭红女士为联合创泰提供的担保事项提前终止。前次担保事项详情见公司于2025年7月21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及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55)。

  3、 公司前期向无锡市欣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欣珩”)、无锡市欣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欣联”)及无锡市欣旸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欣旸”)出具了《承诺担保函》(以下称为“《原承诺担保函一》”),同意为联合创泰在主合同项下产生的支付义务承担合计最高债权金额为人民币42.6亿元的连带责任担保,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9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28)。

  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前期分别向无锡欣旸、无锡欣珩、无锡欣联、无锡市新吴区欣融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欣融”)出具了《承诺担保函》(以下称为“《原承诺担保函二》”),同意为联合创泰、新联芯、新联芯香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新联芯”)、无锡海普芯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普芯创”)、无锡海普存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海普”)、香港海普存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海普”)等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依据相应主合同向无锡欣旸、无锡欣珩、无锡欣联、无锡欣融采购货物产生的支付义务提供最高债权金额15亿美元的连带责任担保。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22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及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06)。

  近日,公司收到上述相关主体分别向公司、黄泽伟先生和彭红女士出具的《承诺担保函终止通知书》,同意解除公司前次依据《原承诺担保函一》为联合创泰提供的最高债权金额为人民币42.6亿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及黄泽伟先生和彭红女士依据《原承诺担保函二》分别为联合创泰、新联芯、香港新联芯、海普芯创、无锡海普、香港海普等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15亿美元连带责任担保。

  同时,基于相关主合同的更新,公司向无锡欣珩、无锡欣联、无锡欣旸出具了新的《承诺担保函》(以下称为“《新承诺担保函一》,依据《新承诺担保函一》,公司同意为联合创泰在相应主合同项下产生的支付义务提供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30亿元的连带责任担保;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分别向无锡欣珩、无锡欣联、无锡欣旸及无锡欣融出具了新的《承诺担保函》(以下称为“《新承诺担保函二》”)。依据《新承诺担保函二》,黄泽伟先生和彭红女士同意为联合创泰、新联芯、香港新联芯、海普芯创、无锡海普、香港海普等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在主合同项下产生的支付义务承担合计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15亿美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4、近日,公司收到公司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宁国支行(以下简称“徽商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三》”),公司同意为聚隆减速器向徽商银行申请的人民币4000万元借款提供最高本金额人民币4000万元的担保。

  公司上述事项在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授权范围之内。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上述担保事项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范围内。

  三、 相关协议主要内容

  (一)《保证合同一》主要内容

  1、保证人:公司、黄泽伟、彭红

  债务人:联合创泰

  债权人:光大银行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3、担保范围: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依据主合同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以及利息、罚息等;

  4、保证期限: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保证合同二》主要内容

  1、保证人:公司、黄泽伟、彭红

  债务人:联合创泰

  债权人:华润银行

  2、担保最高额:人民币1.6亿元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5、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以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三)《新承诺担保函一》主要内容

  1、接受人:无锡欣珩、无锡欣联、无锡欣旸

  被担保人:联合创泰

  担保人:公司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货款本金、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律师费等)。

  4、保证最高额度: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人民币30亿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5、保证期间:债务到期后两年,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的,则保证人保证期间自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四)《新承诺担保函二》主要内容

  1、接受人:无锡欣旸、无锡欣珩、无锡欣联、无锡欣融

  被担保人:联合创泰、新联芯、香港新联芯、海普芯创、无锡海普、香港海普等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担保人:黄泽伟、彭红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货款本金、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律师费等)。

  4、保证最高额度:最高债权本金余额15亿美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5、保证期间:债务到期后两年,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的,则保证人保证期间自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五)《保证合同三》主要内容

  1、甲方(保证人):公司

  乙方(债权人):徽商银行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肆仟万元整的债权本金以及利息(含息、复利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公证费等)。

  4、保证期间:按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以本次本金最高担保额合计人民币38亿元计算,公司累计为子公司担保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33.68亿元,占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73.95%。

  其中,公司累计为全资子公司联合创泰提供担保合同金额为119.47亿元,为聚隆减速器提供担保合同金额为1亿元。

  公司及子公司无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逾期担保。

  五、累计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数量

  本年年初至目前,黄泽伟先生新增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提供担保的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57.85亿元。截至本公告日,黄泽伟先生累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提供的有效担保合同金额为212.88亿元。

  本年年初至目前,彭红女士新增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提供担保的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59.71亿元。截至本公告日,彭红女士累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提供的有效担保合同金额为206.68亿元。

  本年年初至目前,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为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本公告日的对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及其关联方的担保事项。

  六、备查文件

  1、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分别与光大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分别与华润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3、公司、黄泽伟先生和彭红女士分别出具的《承诺担保函》;

  4、公司、黄泽伟先生和彭红女士分别收到的《承诺担保函终止通知书》;

  5、公司与徽商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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