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D7版)
11.本承诺函在以下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1)经山能集团、兖矿香港、兖矿能源加盖公章;(2)《新能源集团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并生效。
十、风险提示及应对措施
(一)宏观经济波动、电网消纳不足、电价下行导致目标公司经营业绩不达预期风险
1.风险提示
电力行业与宏观经济运行和发展周期具有密切的关系,考虑到当前国内外经济发展形势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因素,如果未来因宏观经济波动导致全社会电力市场需求出现下降态势,将对发电机组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电网需要根据用电量的变化情况,调整各种类型发电机组发电量规模,使得电网总发电量与用电量保持平衡。社会用电量波动、新能源机组时空错配或发电装机规模提升等可能导致电网消纳能力不足,在消纳受限的情况下,发电机组实际发电小时数可能不及预期。
2025年以来,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全面推进。在新能源电量全面入市和社会装机规模持续增加的背景下,上网电价更多地受到市场供需关系的直接影响,未来是否可继续维持当前电价水平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市场电价下行,则发电机组的收入及利润将受到不利影响。
综上,若以上因素发生不利变化,存在目标公司经营业绩不达预期的风险。
2.应对措施
公司将密切关注宏观经济走势及产业政策变化情况,把握宏观调控政策导向,主动调整发电计划并积极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提升目标公司整体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并与交易对方就可能存在影响的产业政策变化事项及时进行协商并商榷方案。同时,为保障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由交易对方出具承诺,具体详见本公告之“九、关联人承诺函”相关内容。
(二)存在海上风电财政补贴收取与返还风险
1.风险提示
渤海一号、渤海二号下属风电项目可享受山东省海上风电补贴政策,涉及收取山东省、东营市两级财政补贴。其中,山东省财政预计于2032年12月31日前向渤海一号拨付补贴14,028万元、向渤海二号拨付补贴11,186万元,该款项已计入本次交易评估范围;东营市财政预计向渤海一号拨付补贴20,040万元、向渤海二号拨付补贴15,980万元,本次评估未考虑该款项。
2.应对措施
《新能源集团股权转让协议》明确约定,2032年12月31日前若山东省财政实际向渤海一号、渤海二号拨付补贴低于预计金额,差额部分由山能集团、兖矿香港向公司补偿;山能集团、兖矿香港补偿后若渤海一号、渤海二号后续收回差额补贴,公司向山能集团、兖矿香港返还对应金额;若未来实际收到东营市财政补贴资金,公司向山能集团、兖矿香港进行返还。具体详见本公告之“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之“(一)《新能源集团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三)存在大额工程款结算争议
1.风险提示
新能源集团下属两家子公司与总包方存在工程款结算争议,《新能源集团审计报告》《新能源集团资产评估报告》已按新能源集团下属两家子公司确认金额计量,总包方主张金额超过该等子公司确认金额11,838.51万元。新能源集团下属两家子公司与总包方目前仍在就争议金额进行沟通,尚未涉及诉讼事项。
2.应对措施
《新能源集团股权转让协议》明确约定,若新能源集团下属两家子公司实际承担债务超出《新能源集团审计报告》《新能源集团资产评估报告》确认金额,超出部分由山能集团、兖矿香港全额补偿;若低于《新能源集团审计报告》《新能源集团资产评估报告》确认金额,差额部分由兖矿能源返还山能集团、兖矿香港。具体详见本公告之“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之“(一)《新能源集团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四)存在划拨土地收储补偿差额风险
1.风险提示
新能源集团下属鲁西发电持有一宗面积196,411平方米划拨土地,证载权利人为山东省鲁西监狱,《新能源集团资产评估报告》中确认该宗土地评估值3,527.77万元,当地政府已出具说明拟对该宗土地实施收储,存在收储时不予支付补偿款或者支付的补偿款低于该宗土地评估值的风险。
2.应对措施
《新能源集团股权转让协议》明确约定,若该宗土地收储无补偿款或者补偿款低于《新能源集团资产评估报告》中确认的该宗土地评估值,则差额部分由山能集团、兖矿香港向公司补偿;若土地收储补偿款超出《新能源集团资产评估报告》中确认的该宗土地评估值,则超出部分由公司向山能集团、兖矿香港返还。具体详见本公告之“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之“(一)《新能源集团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五)土地、房产权属及项目建设手续瑕疵问题
1.风险提示
截至目前,新能源集团控股子公司、山能售电控股子公司部分项目仍存在土地使用权、房产权属登记不完备,以及建设工程规划、施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建设手续不全的情形,主要系历史遗留、项目建设周期及竣工验收进度等原因所致,尚未因前述情况受到行政处罚,但不排除未来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对该等土地房产权属瑕疵、以及项目建设手续瑕疵问题对相关公司进行处罚。
2.应对措施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续推进手续补办、权属完善及竣工验收工作,确保项目合规运营。
同时,为保障上市公司权益,本次交易转让方已在《新能源集团股权转让协议》《山能售电股权转让协议》中承诺因交割日前的前述土地房产权属及项目建设审批手续瑕疵引发的全部负债、损失及责任,均由转让方全额承担补偿责任。具体详见本公告之“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六)目标公司部分注册资本未实缴到位
1.风险提示
山能集团尚未履行对新能源集团32.22亿元注册资本、山能售电100元注册资本的实缴出资义务。根据《新能源集团股权转让协议》《山能售电股权转让协议》相关安排,该等实缴出资义务将全部转由兖矿能源足额履行。上述未实缴注册资本未包含在本次交易的新能源集团及山能售电全部股东权益评估价值中。
2.应对措施
本次交易完成后,兖矿能源将及时足额履行对新能源集团及山能售电的实缴出资义务。
十一、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三)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决议;
(四)《新能源集团股权转让协议》;
(五)《山能售电股权转让协议》;
(六)《关于新能源集团股权转让之承诺函》;
(七)《新能源集团审计报告》;
(八)《山能售电审计报告》;
(九)《新能源集团资产评估报告》;
(十)《山能售电资产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3日
股票代码:600188 股票简称:兖矿能源 编号:临2026-048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
与山能集团持续性关联交易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兖矿能源”“本公司”“公司”,包括其附属公司)拟与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能集团”“控股股东”,包括其附属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中定义的联系人,但不包括兖矿能源及其附属公司)签署2026-2028年度持续性关联交易协议,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山能财司”)拟与山能集团签署2026-2028年度《金融服务协议》;并确认相关交易在2026-2028年度每年的交易上限金额;
● 持续性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公司与山能集团开展持续性关联交易,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公司与山能集团的资源共享和协同效应,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进一步提高公司可持续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前述持续性关联交易系基于公司及附属公司正常的日常经营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拟签订的持续性关联交易协议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定价公平合理,不会对公司现在及将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独立,持续性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业务没有因持续性关联交易而对控股股东形成依赖。
● 本次持续性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批准,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持续性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山能集团现行有效的持续性关联交易协议包括公司与山能集团签订的《材料物资供应协议》《劳务及服务互供协议》《保险金管理协议》《产品、材料物资供应及资产租赁协议》《大宗商品购销协议》《融资租赁及保理协议》《委托管理服务框架协议》,以及山能财司与山能集团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
2026年6月3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控股股东权属公司股权的议案》,公司拟向控股股东收购山东能源集团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新能源集团”)及山东能源电力销售有限公司(“山能售电”)100%股权(“本次收购”)。相关情况请见公司于2026年6月3日披露的《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临2026-047)/《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临2026-046)。
本次收购完成后,根据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新能源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山能售电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山能集团发生的持续性交易将构成公司的持续性关联交易。
本次收购完成后,由于山能集团仍间接持有新能源集团部分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权(“该等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该等公司将成为山能集团的联系人及本公司的关联附属公司,本公司与该等公司发生的持续性交易将构成公司的持续性关联交易。
结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及本次收购事项,为增进资源共享,加强业务协同,公司拟与控股股东签署2026-2028年度持续性关联交易协议,确认相关交易在2026-2028年度每年的交易上限金额。
(一)本次持续性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1.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6年5月25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七次会议,4名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关于签署与控股股东持续性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提交董事会讨论审议。
2.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6年6月3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与控股股东持续性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成员共11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11人,4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他7名非关联董事(包括4名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参加表决的董事人数符合法定比例,会议的召开及表决合法有效。
3.股东会审议程序
本次持续性关联交易尚须获得股东会的批准,与本次持续性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
(二)2025年度持续性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2025年度现行持续性关联交易实际执行金额小于年度交易上限金额,且差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上的项目及原因为:
1.向山能集团采购材料物资和设备
材料物资和设备采购中独立第三方供应商中标金额较预计增加,从山能集团采购材料物资金额随之减少。
2.接受山能集团劳务及服务
受部分工程项目进度影响,工程施工关联交易发生金额比预计减少。
3.向山能集团采购大宗商品
受市场行情影响,大宗商品价格波动加剧,部分贸易业务未按计划开展,贸易业务采购金额减少。
4.山能财司向山能集团提供金融服务
受宏观经济形势影响,山能集团在山能财司存款规模不及预期;受存贷比限制影响,向山能集团提供综合授信业务随之减少,发生金额较小;山能财司根据资金状况及金融市场情况确定资产配置方式,购买中泰证券货币基金较预期减少。
5.向山能集团销售产品、材料物资及资产租赁
受市场行情影响,煤炭等产品价格较预计水平降低,销售金额减少。
6.向山能集团销售大宗商品
受市场行情影响,大宗商品价格波动加剧,受此影响部分贸易业务未按计划开展,贸易业务销售金额减少。
7.向山能集团提供融资租赁服务
受项目建设进展等因素影响,山能集团各单位项目建设资金需求较小,融资租赁发生额相应减少。
(三)2026-2028年度持续性关联交易额度预计情况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2026年度交易上限金额与2025年度实际执行金额差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上的项目及原因为:
1.向山能集团采购材料物资和设备
新能源集团成为本公司的附属公司后,其下属火电厂按照已签订采购合同向山能集团采购动力煤,导致采购金额增加。
2.接受山能集团劳务及服务
公司新增基建矿井等,工程施工服务需求增多,预计金额增加。
3.向山能集团采购大宗商品
公司贸易单位计划拓展煤炭贸易规模,向山能集团煤炭采购量增加。
4.山能财司向山能集团提供金融服务
根据山能集团成员单位在新项目建设、日常经营方面的资金需求情况,存款峰值金额及资金需求将增加,导致存款服务及综合授信金额上限增加;为保证山能财司资产配置渠道的多样性与灵活性,充分发挥财务保值创效作用,继续维持购买中泰证券货币基金现有上限。
5.向山能集团提供劳务及服务
公司附属公司物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用物流业务优势,计划为控股股东贸易业务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导致预计金额增加。
6.向山能集团销售产品、材料物资及资产租赁
根据目前达成的合作意向,向山能集团化工企业销售原料煤、甲醇数量增加,导致预计金额增加。
7.向山能集团销售大宗商品
主要是本公司澳洲附属公司拓展煤炭销售渠道,计划增加销往控股股东下属贸易公司煤炭数量;根据本公司贸易业务规划,预计向山能集团附属公司销售外购煤增加,导致预计金额增加。
8.向山能集团提供融资租赁及保理服务
根据本公司关联附属公司新建项目进展及设备采购计划,预计融资需求增加。
二、关联方介绍
(一)山能集团基本情况介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山能集团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52.84%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山能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1.基本情况
2.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万元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山能集团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52.84%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依据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定,山能集团为公司的关联方。
(三)关联人履约能力分析
山能集团在与公司及其相关附属公司长期的业务协作配套关系中,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不会形成公司的坏账损失。山能集团未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持续性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材料物资供应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签署的《材料物资供应协议》约定山能集团向兖矿能源提供材料物资。该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1.山能集团向兖矿能源供应化工原料、煤炭、电力,以及井下支护材料、矿用设备配件、安全防护物资、信息化设备、油脂类材料、其他通用材料等材料物资。
2.化工原料、煤炭、材料物资按市场价格确定。电力的供应价格,参照山东省电力现货市场交易电价,并按兖矿能源的实际用量向山能集团结算。
3.山能集团承诺供应价格将不高于其向独立第三方提供同类别材料物资的价格。
4.若任何第三方就同类材料物资所提出的供应条款及条件比山能集团更优惠,或者山能集团提供的材料物资不能满足兖矿能源的需要,则兖矿能源有权选择从第三方购买该类材料物资。
(二)《劳务及服务互供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签署的《劳务及服务互供协议》约定山能集团和兖矿能源互相提供劳务及服务。该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1.山能集团向兖矿能源提供劳务及服务的主要条款如下:
(1)山能集团向兖矿能源提供以下劳务及服务:维修服务(建筑物及设备维修)、工程施工和管理服务、员工个人福利(包括但不限于健康查体、康复疗养、文化、艺术、体育及娱乐服务、经济困难援助及按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福利支出等)、资产租赁及服务、担保服务、培训服务、安保服务(包括煤炭火车押运服务、保安服务)、劳务输出、后勤服务(包括食堂运营、物业保洁、餐饮住宿等)、信息化及技术服务、矿山救护服务、ERP及相关系统运维服务和医疗服务(包括井口应急服务、职工查体、职业健康档案管理、疫情防控、传染病防治、职工病伤假管理、公共卫生服务、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维护等)、运输服务等。
(2)工程施工和管理服务、建筑物及设备维修服务、后勤服务、担保服务、安保服务中的保安服务、资产租赁及服务、信息化及技术服务、培训服务、运输服务的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
员工个人福利服务、劳务输出、矿山救护服务,双方同意以服务成本价为基础厘定该等服务的价格。
安保服务中的煤炭火车押运服务的价格,以山能集团发生的薪酬、材料器材消耗和折旧等成本费用为基础加合理利润作为计费基础。
医疗服务、ERP及相关系统运维服务价格根据如下方式确定:按照ERP及相关系统运维市场一般计算规则,以人天单价作为价格计算依据。
医疗服务价格根据如下方式确定:查体费用严格参照山东省物价局收费标准及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医疗收费目录制定,其他服务费用参照2026-2028年三年实际发生工作量、从事该服务的工作人员的人数和工资收入及该项费用发生的耗材费用进行测算。
(3)山能集团承诺:向兖矿能源提供上述劳务或服务的价格不超过山能集团向独立第三方提供同类劳务或服务而收取的价格。兖矿能源无须仅从山能集团获得该等劳务及服务供应
2.兖矿能源向山能集团提供劳务及服务供应的主要条款如下:
(1)兖矿能源向山东能源集团提供以下劳务及服务:运输服务、工程施工和管理服务、维修服务、培训服务、劳务输出、信息化及技术服务、矿山救护服务、化工产品代理销售服务、港口服务。
(2)运输服务、工程施工和管理服务、维修服务、培训服务、信息化及技术服务、港口服务应按照市场价格确定。
劳务输出服务价格由本公司以服务成本价为基础厘定该等服务的价格。
化工产品代理销售服务、矿山救护服务价格由本公司依照成本加成法厘定。
(3)公司承诺:按照一般商务条款向山能集团提供协议项下的劳务及服务。
(三)《保险金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签署的《保险金管理协议》约定公司与山能集团互为对方转缴社会保险费用。该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及山能集团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政府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要求,互为对方办理管理并转缴保险金事宜。就该等管理及转缴保险金服务,双方同意不向对方收取任何服务费用,不垫付任何资金。
2.公司及山能集团每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内部制度,基于相关员工的薪酬水平计算应予缴纳的保险金费用,并于月底前将该等款项全额汇至一方为另一方设立的该等款项的各专用账户(“保险金专用账户”)。公司及山能集团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对方职工转缴保险金。
3.公司及山能集团应每年向对方提供有关保险金专用账户资金使用的情况说明,一方有权监督、检查对方对保险金专用账户的使用情况。
(四)《产品、材料物资供应及资产租赁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签署的《产品、材料物资供应及资产租赁协议》约定兖矿能源向山能集团提供煤炭、电力、化工产品、材料物资和资产租赁。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兖矿能源向山能集团供应煤炭、电力、化工产品(甲醇、乙二醇、醋酸、氨水、硫酸铵及其他化工产品)、材料物资(钢材、有色金属、木材、油脂、轴承、液压支架、皮带输送机等矿用设备机械及其他类似材料物资)和资产租赁(设备、房产租赁)。
2.有关煤炭、化工产品、材料物资和资产租赁的价格应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电力的供应价格,参照山东省电力现货市场交易电价,并按山能集团的实际用量向兖矿能源结算。
3.山能集团承诺:将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向兖矿能源支付该等产品、材料物资供应及资产租赁的价款或费用。
(五)《大宗商品购销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签署的《大宗商品购销协议》约定兖矿能源与山能集团互相采购和销售煤炭、铁矿石、橡胶及其他大宗商品。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兖矿能源和山能集团互相采购和销售煤炭、铁矿石、橡胶及其他大宗商品。
(2)山能集团承诺,向兖矿能源提供大宗商品的价格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山能集团就同类大宗商品向任何独立第三方收取的价格。
(3)若任何第三方就同类大宗商品所提出的供应或购买条款及条件比山能集团的更优惠,或者山能集团提供的大宗商品在任何方面(包括数量上或质量上)不能满足兖矿能源的需要,则兖矿能源有权选择从第三方购买或向其销售该类大宗商品。
(4)双方可以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对方提交下一年度的协定购销需求计划或对本年度购销项目的调整计划,并应于该年12月31日前就该计划达成一致。双方及各自附属公司根据《大宗商品购销协议》签订具体的协定购销合同。
2.定价原则和依据等
(1)有关煤炭、铁矿石、橡胶及其他大宗商品的价格应按照市场价格确定。
(2)协定购销的市场价格根据一般商务条款以及下列基准确定:在同类或类似产品的提供地或其附近地区的独立第三方,按照一般商务条款,在其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同类或类似协定购销当时收取的价格;若前述情形不适用时,在中国境内的独立第三方,按照一般商务条款,在其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同类或类似协定购销当时收取的价格。
(3)如果在任何时候,国家定价生效并适用于某项协定购销,双方同意该项协定购销价格应按国家定价确定。
(六)《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山能集团与山能财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约定山能财司于协议有效期内将向山能集团单位提供存款、综合授信及其他金融服务,同时山能财司将认购/申购中泰证券(含下属控制的主体,下同)代销的货币基金及相关服务,主要条款如下:
1.服务内容
山能财司向山能集团单位提供的服务内容如下:
(1)存款服务:协议有效期内,山能财司将按照一般商业条款向山能集团成员单位提供存款服务,存款每日最高余额(含累计利息)不超过人民币625亿元。
(2)综合授信:协议有效期内,山能财司为山能集团成员单位提供的综合授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票据承兑和贴现、非融资性保函等),每日最高余额(含累计利息)为:不超过人民币320亿元。
(3)其他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内,山能财司向山能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票据承兑和贴现服务、财务顾问服务、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服务、付款和收款等结算服务、委托贷款服务等)收取的代理费、手续费或其他服务费用每年均不超过人民币600万元。
中泰证券向山能财司提供的服务内容如下:
(1)货币基金服务:本协议有效期内,山能财司将认购/申购中泰证券代销的货币基金,每日最高余额(包括认购/申购的货币基金额度和存放于账户中的资金余额)为: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
(2)本协议有效期内,中泰证券向山能财司收取的管理费、销售服务费或其他服务费用为:年度费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
2.服务定价原则
山能财司向山能集团单位提供的服务定价原则如下:
(1)存款服务:山能财司吸收山能集团成员单位存款的利率,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定期颁布的存款基准利率(如有)及一般商业银行提供同种类存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并按一般商业条款厘定。
(2)综合授信:山能财司向山能集团成员单位发放贷款的利率,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定期颁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如有)及一般商业银行提供同种类贷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并按一般商业条款厘定。
(3)其他金融服务:服务收费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收费标准执行,无明确规定的参照一般商业银行向集团成员单位提供同类型金融服务所收取手续费,并按一般商业条款厘定。
中泰证券向山能财司提供的服务定价原则如下:
货币基金管理费的定价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规,并结合基金合同具体约定。费用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范围内,参照中国境内注册的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场价格确定。管理费市场价格区间通常是0.15%-0.5%每年;托管费价格区间通常是0.05%每年;销售服务费区间通常是0.01-0.05%每年。
3. 风险控制
(1)山能集团的重要陈述和保证
1)山能集团使用山能财司业务系统,应严格遵守山能财司的规定及要求,并对获取的相关资料和密钥承担保密及保管责任。
2)山能集团同意,集团成员单位于相关借款期限届满未能偿还山能财司贷款及/或利息时,山能财司可直接将集团成员单位在山能财司相应金额的存款转为对相关贷款及/或利息的偿还款。
3)山能集团承诺,集团成员单位资金出现问题,逾期不能偿还在山能财司的贷款本金或利息时,山能集团承诺将承担偿还相应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连带责任。
(2)风险控制措施
1)山能财司保证将严格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财务公司风险监测指标规范运作,不开展未获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业务,不进行非法活动。
2)山能财司应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金风险,满足集团成员单位在山能财司存放资金的安全支付需求。
3)山能财司应针对各项金融服务和产品制定相关风险管理措施和内控制度,以确保集团成员单位的资金和利益安全。
4)山能集团同意配合山能财司执行以保障资金安全性为目标的风险处置预案,在出现风险处置预案确定的风险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山能财司及公司,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采取措施保障山能财司利益。
5)山能集团与山能财司同意严格遵守并履行上述各项保证及承诺,严格执行各项风险控制措施。
(七)《融资租赁及保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签署的《融资租赁及保理协议》约定公司向山能集团提供融资租赁、保理及有关服务。主要条款如下:
1.兖矿能源向山能集团提供融资租赁、保理及有关服务,包括直租、售后回租、保理等,其中保理服务均为有追索权的保理。
2.协议项下的租赁物包括机器设备、设施等动产及不动产。
3.融资租赁服务的定价标准:每一项融资租赁服务的本金总额等于购买租赁物的价格;公司向山能集团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执行的最低利率为同期限国债收益率、最高利率为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浮150个基点;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手续费或咨询费,按照不高于融资本金的1%/年收取。租金由山能集团按季以等额本金或等额本息方式向公司或其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附属公司支付。手续费或咨询费在支付租赁物转让价款当日或之前一次性收取。
4.保理服务的定价标准:山能集团同意按基于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或评估价值协商厘定的价格转让予公司或附属公司。公司向山能集团提供保理等服务执行的最低利率为同期限国债收益率,最高利率为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上浮150个基点。公司向山能集团提供保理等服务的手续费或咨询费,按照不高于融资本金的1%/年收取。手续费或咨询费在支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当日或之前一次性收取。
(八)《委托管理服务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签署的《委托管理服务框架协议》约定公司接受山能集团委托,就资产或股权等标的资产进行管理。主要条款如下:
1.兖矿能源接受山能集团委托,就本协议项下的资产或股权等标的资产进行管理。兖矿能源负责标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战略管理、产业发展、重大安全技术管理、相关生产经营管理及产品销售等,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标的资产安全环保重大事项监管责任;委托管理期间,标的资产的产权隶属关系保持不变,产权权属及资产收益权由山能集团享有,山能集团参与对标的资产整体设计、规划布局、协同发展等方面的决策。
2.具体标的资产的委托管理费用由双方根据相关标的资产的状况、兖矿能源进行委托管理的成本及相关标的资产的盈利情况确定。
3.如果在任何时候,国家定价生效并适用于本协议约定的委托管理事项,双方同意委托管理事项的价格应按国家定价确定。
(九)本次签署持续性关联交易协议的有效期
本次签署的《材料物资供应协议》《劳务及服务互供协议》《保险金管理协议》《大宗商品购销协议》《产品、材料物资及资产租赁协议》《委托管理服务框架协议》《融资租赁及保理协议》《金融服务协议》生效条件满足后,有效期追溯至2026年1月1日生效,至2028年12月31日止;有关原协议自2026年1月1日(含当日)起不再执行,双方根据原协议自2026年1月1日(含当日)起发生的履行行为纳入新签署的相关协议项下。
四、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中公司与山能集团持续性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主要包括:国家规定的价格;若无国家规定的价格则采用市场价格;若无国家定价、市场价格则按实际成本为基础厘定价格。
1.国家定价依据
根据相关政府机关的法律、法规、决定、指令或定价政策而确定的价格。
2.市场价格依据
处于同区域或临近地区或中国境内的独立第三方按正常商业条款在日常业务运作过程中提供相同或类似产品及服务的价格。
公司采购及营销部门负责监控独立第三方的价格以确定市场价格。一般来说,通过电邮、传真或电话咨询至少两名独立第三方报价,或持续监控相关产品及服务的网络报价等,根据交易需求及时获得有参考意义的市场价格。
3.成本定价依据
成本价格以协议一方提供该等交易项目所产生的费用为基础厘定交易价格。
五、持续性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进行持续性关联交易的目的
1.公司接受山能集团提供材料物资、劳务及保险金管理等各项服务的原因:
(1)公司可以从山能集团获得及时、稳定的供应,降低经营风险,有利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2)山能集团供应材料物资和提供相关服务的资质和质量,均得到了政府部门或行业的批准、认证,可以确保公司获得可靠、有质量保证的材料物资和服务供应;
(3)公司不具备完全承担社会保障及社会后勤服务职能的条件,由山能集团提供相关服务可以保护公司员工利益。
2.公司向山能集团销售产品、材料物资,提供资产租赁、培训等服务的原因:
(1)公司按市场价向山能集团销售产品,由于产品销售距离较近,可降低公司管理及经营成本;
(2)凭借集中、批量采购优势,以较低价格采购材料物资及设备,以不逊于市场价格销售给山能集团,可提高公司经营收益;
(3)公司凭借自身经验和优势技术,向山能集团提供专业化服务,可获得稳定的销售市场并获得收益。
3.山能财司为山能集团提供金融服务的原因:
山能财司为山能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有利于公司整合财务资源,拓展山能财司资金来源及业务范围,提升金融创效能力,更好维护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4.中泰证券为山能财司提供金融服务的原因:
山能财司开展货币基金投资业务属于其主营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投资业务,中泰证券持有相应业务牌照资质,具备专业优势;双方开展合作有利于拓展山能财司现金管理渠道,在严控合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存量资金的高效配置与稳健增值。
5.新能源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山能售电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山能集团之间发生关联交易的原因:
本次收购完成前,新能源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山能售电及其控股子公司属于山能集团子公司,从山能集团采购煤炭及多项劳务及服务,收购完成后延续相关交易,有助于新能源集团、山能售电保持稳定运营,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及进一步业务整合需要。
(二)持续性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持续性关联交易,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公司与山能集团的资源共享和协同效应,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进一步提高公司可持续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本次调整系基于公司及附属公司正常的日常经营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拟签订的持续性关联交易协议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定价公平合理,不会对公司现在及将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独立,持续性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业务没有因持续性关联交易而对控股股东形成依赖。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三)《材料物资供应协议》;
(四)《劳务及服务互供协议》;
(五)《保险金管理协议》;
(六)《产品、材料物资供应及资产租赁协议》;
(七)《大宗商品购销协议》;
(八)《金融服务协议》;
(九)《融资租赁及保理协议》;
(十)《委托管理服务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3日
股票代码:600188 股票简称:兖矿能源 编号:临2026-049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26年6月3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关于调整公司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议案》,将回购A股股份价格上限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26元/股(“本次调整”),回购方案其他内容不变。
● 本次调整属于董事会权限范围,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回购股份方案基本情况
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制定了A股股份回购方案,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尚未实施A股股份回购。
有关详情请参见公司日期为2025年8月29日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日期为2025年9月16日的关于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A股回购价格上限的公告,日期为2026年2月11日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关于调整回购资金来源的公告。该等资料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公司网站及/或《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二、本次调整的原因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A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三、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A股回购价格上限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26元/股。
除价格上限外,原A股回购方案其他内容均保持不变。
四、本次调整的决策程序
本次调整A股股份回购价格上限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批准,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有利于保障A股回购方案顺利实施,维护公司价值及全体股东利益。本次调整不改变回购总额、用途、期限及资金结构,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偿债能力及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其他事项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3日
股票代码:600188 股票简称:兖矿能源 编号:临2026-046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兖矿能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6年6月3日在山东省邹城市公司总部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出席董事11名,实际出席董事11名。公司董事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通知和材料已于2026年5月25日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送达公司董事。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通过《关于收购控股股东权属公司股权的议案》,提交公司202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讨论审议;
(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批准公司与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能集团”)、兖矿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兖矿香港”)、山东能源集团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新能源集团”)签署《关于山东能源集团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新能源集团股权转让协议》”),批准公司与山能集团、山东能源电力销售有限公司(“山能售电”)签署《关于山东能源电力销售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山能售电股权转让协议》”),批准公司与山能集团、兖矿香港签署《关于山东能源集团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之承诺函》(“《承诺函》”)等相关交易文件,以15,569,658,030.40元价款收购新能源集团100%股权、以845,245,406.66元价款收购山能售电100%股权,并提交公司股东会讨论审议;
2.批准由独立董事朱利民、高井祥、胡家栋各位先生及朱睿女士组成独立董事委员会,依据独立财务顾问提供的专业建议,对本次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3.授权公司任一名董事具体办理本次交易的有关事宜,授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许可的范围内,根据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市场情况,并结合本次交易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整、修改和实施本次交易并对相关文件进行必要的补充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或调整支付方式、交割安排、资产交付或过户安排、过渡期安排等有关事项(另有授权的除外);
(2)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股东会决议,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和文件,全权负责本次交易的具体实施及办理交割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授权公司董事会以会议决议方式办理本次交易的以下事项(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股东会决议,结合届时实际情况,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承诺情形发生时相应确定赔偿金额、赔偿方式、结算安排等有关事项。
上述授权期限自公司股东会批准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本决议事项涉及关联交易,4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余7名非关联董事一致批准。
本议案经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可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有关详情请参见公司日期为2026年6月3日的关联交易公告。该等资料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网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网站、公司网站及/或《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二)通过《关于签署与控股股东持续性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提交公司202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讨论审议;
(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批准公司与山能集团签署《材料物资供应协议》《劳务及服务互供协议》《保险金管理协议》《大宗商品购销协议》《产品、材料物资及资产租赁协议》《委托管理服务框架协议》《融资租赁及保理协议》,批准山东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分别与公司及山能集团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及通过上述协议所限定交易于2026-2028年度交易上限金额,并提交公司股东会讨论审议;
2.批准由独立董事朱利民、高井祥、胡家栋各位先生及朱睿女士组成独立董事委员会,依据独立财务顾问提供的专业建议,对本次持续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等、以及就股东如何就该等交易进行表决发表独立意见;
3.授权公司任一名董事确定股东通函及其他有关文件的内容和披露事宜。
本决议事项涉及关联交易,4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余7名非关联董事一致批准。
本议案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可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有关详情请参见公司日期为2026年6月3日的持续性关联交易公告。该等资料刊载于上交所网站、香港联交所网站、公司网站及/或《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三)批准《关于调整公司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议案》;
(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批准调整公司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股份回购方案的其他内容不变。
有关详情请参见公司日期为2026年6月3日的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该等资料刊载于上交所网站、香港联交所网站、公司网站及/或《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四)决定召开公司202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授权任一名董事,确定公司202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发布时间、会议召开时间、有关会议资料及文件,并确定或修改向监管机构和股东提供的资料及文件等。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3日
股票代码:600188 股票简称:兖矿能源 编号:临2026-050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26年6月4日至2026年6月23日17点。
●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征集人仅对公司拟于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的17.00《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其中,对议案17.01《李维安》的表决意见为“股东所持有投票权的股份总数×4”,对议案17.02、17.03、17.04的表决意见为“0票”。征集人不接受与征集人表决意见不一致的委托。
● 征集人承诺,自征集日至审议征集投票权提案的股东会决议公告前不转让所持股份。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中证投服中心”)是中国证监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6年6月26日召开的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的《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一)征集人基本信息与持股情况
1.征集人基本情况
征集人全称: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324690714C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沽源路110弄15号(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卢文道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14年12月05日
营业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面向投资者开展公益性宣传和教育;公益性持有证券等品种,以股东身份或证券持有人身份行权;受投资者委托,提供调解等纠纷解决服务;为投资者提供公益性诉讼支持及其相关工作;中国投资者网站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调查、监测投资者意愿和诉求,开展战略研究与规划;代表投资者,向政府机构、监管部门反映诉求;中国证监会委托的其他业务。
2.征集人股权结构
3.征集人持股情况
持股数量:195股
持股性质:无限售流通股
征集人不存在股份代持等代他人征集的情形。
(二)征集人利益关系情况
征集人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征集事项
(一)征集内容及主张
李维安为征集人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征集人仅就17.00《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其中,对议案17.01《李维安》的表决意见为“股东所持有投票权的股份总数×4”,对议案17.02、17.03、17.04的表决意见为“0票”,表决意见详见下表(说明:征集人不接受与征集人表决意见不一致的委托)。
鉴于本次仅对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的部分提案征集投票权,征集人特别提示被征集人,除中证投服中心公开征集投票权的提案外,被征集人应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对其他提案的表决意见,一同委托中证投服中心代为投票。
(二)征集人表决理由
李维安先生,具有公司治理专业背景,具备独立董事相关任职经历,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具备独立性,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李维安先生个人简历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发布的《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7)。
(三)征集方案
1.征集对象为:截止2026年6月18日(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2.征集期限:自2026年6月4日至2026年6月23日17:00。
3.征集程序
征集对象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其中一种向征集人提交材料。
方式一:使用公开征集电子系统
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可通过“https://www.investor.org.cn/psvc-web/ ”、“中国投资者网首页-公开征集”或“中国投资者网微信公众号-持股行权栏目”根据系统提示提交所需材料。
方式二:递交纸质材料
第一步: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第二步:委托人应向征集人提供证明其股东身份、委托意思表示的文件清单。
(1)委托投票的股东为法人股东的,须提供以下文件:
①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法人公章)
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法人公章)
③授权委托书原件(请打印附件后完整填写,加盖法人公章)
法人股东提供的上述文件属于复印件的均应加盖其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须提供以下文件:
①股东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②授权委托书原件(请打印附件后完整填写,并由本人签字)
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的前述文件可以通过信函、快递方式送达征集人指定地址。
该等文件应在本次征集投票权时间截止(2026年6月23日17:00)之前送达,逾期则作无效处理;由于投寄差错,造成信函、快递未能于该截止时间前送达的,也视为无效。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联系电话、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征集投票权委托”。授权委托书及其相关文件送达征集人的指定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288号14楼
联系电话:021-51916897(该电话为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咨询专线,仅在公开征集期间开通。电话接听时间为交易日的9:00至11:00和14:00至17:00。)
联系人:王老师
4.律师见证
由见证律师确认有效表决票,见证律师将对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提交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经审核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将由征集人进行投票。股东的授权委托须经审核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后为有效:
a. 股东需在本次征集投票权截止时间(2026年6月23日17:00)之前线上提交授权委托,若以递交纸质材料方式参与征集的,授权委托书及其相关文件以信函、快递的方式在征集投票权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地址;
b. 股东提交的文件完备,符合文件要求;
c. 股东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及其相关文件有关信息与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记载的信息一致;
d. 授权委托书内容明确,且对议案17.00《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的表决意见与征集人的表决意见一致;
e. 股东未将表决事项的投票权同时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人。
三、其他事项
1.股东将投票权委托给征集人后,于征集人代为行使投票权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原授权委托的,则已做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其对征集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以委托人最后一次签署的委托为有效。不能判断委托人签署时间的,以征集人最后收到的委托为有效。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股东未在授权委托书中对表决事项作具体指示的,将视为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4.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见证律师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并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将被确认为有效。
因此,特提醒股东注意保护自己的投票权不被他人侵犯。
附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征集人: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2026年6月3日
附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
(委托人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中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对非累积投票议案,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累积投票议案,在投票栏填写投票数。)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委托股东联系方式: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2025年度股东会结束。
说明:
1.委托人接受公开征集,将投票权委托征集人代为行使的,应当将其所拥有权益的全部股份对应的投票权份额委托同一征集人代为行使。
2.委托人委托投票权的股份数量以2025年度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准。
3.委托人于受托人代为行使投票权之前撤销委托的,撤销后受托人不得代为行使投票权。委托人未在受托人代为行使投票权之前撤销委托但出席股东会并在受托人代为行使投票权之前自主行使投票权的,视为已撤销投票权委托授权。
4.委托人应当向征集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境外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材料在境外形成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办理证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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