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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603              股票简称:立昂技术              编号:2026-03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在《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27)。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6月4日(星期四)下午15: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4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4日上午9:15至2026年6月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新疆乌鲁木齐经开区燕山街518号立昂技术9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子璇女士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22人,代表股份128,263,6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65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93,182,9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44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15人,代表股份35,080,7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21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16人,代表股份11,731,4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8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14人,代表股份11,729,4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82%。

  3、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1.00 《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654,9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069%;反对4,374,0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02%;弃权234,6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122,7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7149%;反对4,374,0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847%;弃权234,6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04%。

  议案2.00 《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602,7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662%;反对4,417,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37%;弃权24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70,5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2704%;反对4,417,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6514%;弃权24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82%。

  议案3.00 《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608,7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709%;反对4,401,0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13%;弃权253,7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76,5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3216%;反对4,401,0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5152%;弃权253,7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32%。

  议案4.00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591,9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578%;反对4,41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38%;弃权254,5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59,7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1784%;反对4,41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6518%;弃权254,5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98%。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5.00 《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061,5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0776%;反对4,43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877%;弃权28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12,6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7764%;反对4,43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7891%;弃权28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45%。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张云栋、张晓武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年度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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