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24 证券简称:江南新材 公告编号:2026-02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西江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6月3日以通讯方式发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知,会议于2026年6月4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会议豁免通知期限。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徐上金先生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同意聘任倪晖女士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变更职工董事、董事会秘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7)。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江西江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的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江西江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和《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6-028)。
表决结果:董事黄淑林回避表决,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江西江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西江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订了《江西江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董事黄淑林回避表决,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本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董事会确认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
缩股、配股等情形时,按照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对股票期权的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情形时,按照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4、股票期权授予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范围等原因而不得获授股票期权或者自愿放弃获授股票期权的,授权董事会做出调整,将前述股票期权直接调减或者分配至授予的其他激励对象;
5、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授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相关事项;
6、授权董事会审查确认本激励计划各行权期内的行权条件是否成就,以及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办理股票期权行权/注销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期权行权/注销手续;
7、授权董事会负责本激励计划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参与资格;
8、授权董事会负责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在不违背本激励计划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不定期调整本激励计划的配套制度。若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行为需得到股东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的,董事会的该等修改行为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9、就本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10、授权董事会委任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如需);
11、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本激励计划所涉的所有其他事项,但有关规定明确需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12、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士行使;
13、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一致。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表决结果:董事黄淑林回避表决,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同意召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就相关议案进行审议。授权公司董事长确定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召开的时间等相关事宜。待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召开时间确定后,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另行发布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江西江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5日
证券代码:603124 证券简称:江南新材 公告编号:2026-027
江西江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职工董事、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职工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离任情况
江西江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职工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吴鹏先生提交的辞职报告,因个人原因,吴鹏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职工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职务,辞职后吴鹏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一)提前离任的基本情况
(二)离任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吴鹏先生所负责工作已做好交接,其职务变动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未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辞去公司职工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职务后,吴鹏先生将继续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的相关承诺。
吴鹏先生在担任公司职工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高质量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吴鹏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选举职工董事、聘任董事会秘书情况
2026年6月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经与会职工代表审议,同意选举黄淑林女士(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任期自本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本次选举完成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经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通过,2026年6月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同意聘任倪晖女士(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倪晖女士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任职培训证明,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规则,具备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董事会认为倪晖女士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董事会秘书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0701-6689877
电子邮箱:zqb@jiangnancopper.com
联系地址: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鹰潭工业园区
特此公告。
江西江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5日
附件:黄淑林女士简历
黄淑林女士, 2009年10月至 2010年6月,任厦门新金科电脑有限公司教师;2010年7月至 2011年1月,任上海味全食品有限公司仓管;2012 年2月至2016年7月任鹰潭万宝至马达有限公司生产班长;2016 年 8 月至 2018 年3月任江西水晶光电有限公司文控;2018 年7月至2020年11月,任江南有限体系专员;2020年11月至2025年6月,任江南新材监事会主席及职工代表监事;现任公司体系内控部经理、职工代表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黄淑林女士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倪晖女士简历
倪晖女士,198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2014年7月至2024年4月,就职于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处及投融资部经理;2024年5月至2025年4月,就职于诺德凯(苏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2025年4月至 2026年4 月,就职于佗道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
倪晖女士长期从事资本市场和上市公司证券事务管理工作,具备10年以上资本运作、产业投资并购、投资者关系管理、ESG管理及信息披露等相关从业经验,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倪晖女士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603124 证券简称:江南新材 公告编号:2026-028
江西江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二) 近三年公司业绩
单位:元
(三)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二、 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健全江西江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三、 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四、 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总量不超过18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4,574.52万股的1.24%。其中,首次授予不超过15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4,574.52万股的1.03%,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83.33%;预留不超过3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4,574.52万股的0.21%,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16.67%。
五、 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本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骨干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核实确定。
(二) 激励对象人数/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55人,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骨干人员;
3、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包含外籍员工,该等外籍员工任职关键岗位,在公司的业务拓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通过实施本激励计划将进一步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时与公司(含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
(三)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分配情况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在股票期权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范围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可以将该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或直接调减,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4、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薪酬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5、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六、 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147.82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132.71元;
3、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120.46元;
4、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105.68元。
(二)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即147.82元/份。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七、 等待期、行权期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自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可根据下述行权安排行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于公司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一致。若预留部分在公司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因未达到行权条件而不能申请行权的该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八、 股票期权的授予和行权的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行权时与公司(含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若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无论何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激励对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分年度对公司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于公司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与首次授予保持一致;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于公司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净利润增长率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2、上述净利润增长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若有)所涉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的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行权比例,对应的个人层面行权比例如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因考核原因不能行权或不能完全行权的,则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各考核年度实际行权额度=个人各考核年度计划行权额度×个人层面行权比例。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结合行业发展情况及历史业绩,为保持竞争力、推动公司继续稳健发展,公司拟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充分激发公司核心人员的积极性。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2026-2028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利润增长率。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利润增长率反映了公司盈利能力,体现企业经营的最终成果,有助于衡量企业主营业务的拓展趋势,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具体业绩考核目标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
(一)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股票期权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权的股票期权失效。预留部分授权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认,超期未授出的股票期权失效。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股票期权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三)等待期
股票期权授权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为等待期,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为自授予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四)可行权日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通过后,股票期权自等待期满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五)禁售期
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豁免短线交易情形除外)。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十、 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三)股票期权的调整程序
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十一、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和注销工作。
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4、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6、股东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7、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和注销等工作。
8、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程序
1、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票期权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首次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股票期权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6、公司授予股票期权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
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事宜。
(三)股票期权的行权程序
1、在行权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行权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行使股票期权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采用自主行权的方式行权,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行权的公司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在对每个股票期权持有人的行权申请做出核实和认定后,按申请数量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并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4、激励对象行权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十二、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 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行权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4、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5、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行权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行权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6、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7、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计划的规定获得相关权益,并按规定限售和买卖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的资金。
4、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5、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6、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7、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权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9、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将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10、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三、 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加速行权的情形;
(2)降低行权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派息等原因导致降低行权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及内容,薪酬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公司应在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及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已授予股票期权注销手续。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述实施程序的规定发生变化,则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三)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等情形
当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分立或合并或其他重大变更时,根据相关条件变化程度,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计划的继续执行、修订、中止或终止,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股票期权授予条件或行权安排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处理。
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已行权的,所有激励对象应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已获授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四)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将由公司进行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权益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向公司缴纳完毕已行权部分所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若激励对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期权的人员,则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3、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情形,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并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向公司缴纳完毕已行权部分所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协议、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从公司以外公司或个人处收取报酬,且未提前向公司披露等。
4、激励对象退休未被公司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中,当年达到可行权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在离职之后仍可行权,其余尚未达到可行权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激励对象退休但被公司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的,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司利益行为,其获授的股票期权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
激励对象在退休前需支付完毕当期将行权的股票期权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权益可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且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行权条件,其他行权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行权部分所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行权时先行支付当期将行权的股票期权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行权股票期权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6、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将由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行权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行权部分所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行权时先行支付当期行权的股票期权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付完毕已行权的股票期权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7、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他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四、 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计算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来计算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2026年6月4日对首次授予的150万份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预测算,具体参数如下:
(1)标的股价:148.32元/股(假设公司授予日收盘价为2026年6月3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3)历史波动率:12.30%、16.50%、15.49%(分别采用上证指数最近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16%、1.23%、1.26%(分别采用1年期、2年期、3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
(5)股息率:0.50%。
(二)预计股票期权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期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期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的比例摊销。由本期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定公司于2026年6月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本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可行权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可行权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可行权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股票期权的预留部分。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在正式授予之前无需进行会计处理,待正式授予之后,参照首次授予进行会计处理。
4、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经初步预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对公司相关各期经营业绩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与此同时,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同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特此公告。
江西江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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