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6-04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德明利”)于2026年6月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1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1,528股,占该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488,746股的0.31%,占截至2026年5月31日公司总股本226,845,658股的0.0007%。本次回购注销后该激励计划首次已授予登记完成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88,746股调整为487,218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81人调整为80人,预留部分已授予登记完成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激励对象不变。
同时,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1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1,260股,占该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555,400股的0.08%,占截至2026年5月31日公司总股本226,845,658股的0.0006%。本次回购注销后该激励计划首次已授予登记完成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555,400股调整为1,554,140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75人调整为74人,预留部分已授予登记完成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激励对象不变。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3年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经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3年5月5日至2023年5月14日,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内网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2023年5月26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3年5月9日,独立董事周建国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4、2023年6月8日,公司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
5、2023年6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3年7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因1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参与激励计划,导致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由103人调整为102人,鉴于公司已实施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董事会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调整。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90.90万股调整为127.12万股,本激励计划授予每股价格由34.71元调整为24.66元,并确定以2023年7月13日作为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02名激励对象授予101.668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23年9月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其中由于有4人因个人原因未缴款,以致所授限制性股份12,600股全部失效;有2人部分缴款,未缴款部分3,800股限制性股票失效,故本次实际缴款人数98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数量最终为100.028万股。
8、2024年2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拟回购注销8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30,800股。回购注销后公司首次已授予登记完成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0.028万股调整为96.948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98人调整为90人,预留部分25.452万股不变。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024年3月18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决定回购注销8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30,800股。
2024年4月1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回购注销8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30,800股。
9、2024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由于公司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首次授予登记的数量由原96.948万股调整为126.0324万股。若公司和/或激励对象出现《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由原96.948万股调整为126.0324万股,回购价格由原24.66元/股调整为18.87元/股。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0、2024年5月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2024年5月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决定以2024年5月9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4名员工授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33.0876万股,授予价格为18.87元/股。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1、2024年5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共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4名员工授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33.0876万股,授予价格为18.87元/股,上市日期为2024年6月4日。
12、2024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4年9月18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决定回购注销1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1,820股。回购注销后本激励计划首次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26.0324万股调整为125.8504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90人调整为89人,预留部分33.0876万股及激励对象不变。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024年11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回购注销该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尚未解除限制的限制性股票1,820股。
13、2024年9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2024年9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89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40,476股。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4、2024年10月11日,公司完成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手续,本次解除限售股票涉及激励对象89名,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440,476股,上述限制性股票已于2024年10月14日上市流通。
15、2025年1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5年2月14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决定回购注销1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2,366股。本次回购注销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818,028股调整为815,662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89人调整为88人,预留部分330,876股及激励对象不变。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025年3月2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回购注销该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尚未解除限制的限制性股票2,366股。
16、2025年6月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九次会议,2025年6月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4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65,438股。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025年6月2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司完成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手续,本次解除限售股票涉及激励对象14名,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165,438股,上述限制性股票已于2025年7月1日上市流通。
17、2025年7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公司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首次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815,662股调整为1,141,927股,预留部分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165,438股调整为231,613股,授予价格由原18.87元/股调整为13.26元/股。若公司和/或激励对象出现《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由原815,662股调整为1,141,927股,预留部分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由原165,438股调整为231,613股,回购价格由原18.87元/股调整为13.26元/股。同时,公司决定回购注销1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1,656股。本次回购注销后本激励计划首次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141,927股调整为1,140,271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88人调整为87人,预留部分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激励对象不变。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025年7月28日,公司召开了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决定回购注销1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1,656股。
2025年9月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3 年和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回购注销1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1,656股。
18、2025年9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87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13,991股。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025年9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司完成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手续,本次解除限售股票涉及激励对象87名,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 613,991 股,上述限制性股票已于2025年10月9日上市流通。
19、2025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2025年10月31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决定回购注销6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 37,534股。本次回购注销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526,280股调整为488,746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87人调整为81人,预留部分231,613 股及激励对象不变。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025年12月3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回购注销6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37,534股。
20、2026年4月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由于公司实施了2025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回购价格由原13.26元/股调整为12.86元/股。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4年7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024年7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4年7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4年7月23日,独立董事周建国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提案,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3、2024年7月24日至2024年8月2日,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公司内部人员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提出异议。2024年8月3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出具的《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4年8月9日,公司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5、2024年8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6、2024年9月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19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不参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拟授予限制性股票共43,500股,董事会决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101人调整为82人,首次授予数量由1,176,000股调整为1,132,500股。同时,董事会决定以2024年9月4日为授予日,向82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1,132,500股,授予价格为45.03元/股。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调整事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24年10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在缴款认购过程中,有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未缴款,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13,000股全部失效;另有3名激励对象部分缴款,其未缴款部分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4,800股全部失效。综上,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82人调整至77人,授予数量由1,132,500股调整为1,114,700股。
8、2025年6月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九次会议,2025年6月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决定以2025年6月6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2名员工授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294,000股,授予价格为45.03元/股。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2025年7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已获授但尚未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公司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已授予但尚未登记的股份数量由294,000股调整为411,600股,授予价格由原45.03元/股调整为31.95元/股;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首次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1,114,700股调整为1,560,580股,授予价格由原45.03元/股调整为31.95元/股。若公司和/或激励对象出现《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由原1,114,700股调整为1,560,580股,回购价格由原45.03元/股调整为31.95元/股;同时,公司拟回购注销1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100股。本次回购注销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560,580股调整为1,558,480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77人调整为76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025年7月28日,公司召开了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决定回购注销1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2,100股。
2025年7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共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2名员工授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411,600股,授予价格为31.95元/股,上市日期为2025年7月31日。
2025年9月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回购注销1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2,100股。
10、2025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75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22,160 股。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25年11月10日,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同时,公司拟回购注销1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3,080股。本次回购注销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558,480 股调整为 1,555,400 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76人调整为75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025年10月31日,公司召开了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决定回购注销1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3,080股。
2025年12月3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回购注销1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3,080股。
11、2026年4月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由于公司实施了2025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回购价格由原31.95元/股调整为31.55元/股。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
(一)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
1、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数量
在本激励计划中,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528股。鉴于该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528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本次拟回购注销的1,528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488,746股的0.31%,占截至2026年5月31日公司总股本226,845,658股的0.0007%。
本次回购注销后,本激励计划首次已授予登记完成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88,746股调整为487,218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81人调整为80人,预留部分授予数量及激励对象不变。
2、回购价格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由于公司实施2025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公司和/或激励对象出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上述在实施2025年度权益分派后调整的价格,即由原13.26元/股调整为12.86元/股。
本次回购价格按12.86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计算。
3、回购的资金来源及资金总额
公司本次拟用于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价款约为19,650.08元(尚未计利息)。
(二)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
1、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数量
在本激励计划中,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60股。鉴于该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260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本次拟回购注销的1,260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555,400股的0.08%,占截至2026年5月31日公司总股本226,845,658股的0.0006%。
本次回购注销后,本激励计划首次已授予登记完成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555,400股调整为1,554,140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75人调整为74人,预留部分授予数量及激励对象不变。
2、回购价格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由于公司实施2025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公司和/或激励对象出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上述在实施2025年度权益分派后调整的价格,即由原31.95元/股调整为31.55元/股。
本次回购价格按31.55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计算。
3、回购的资金来源及资金总额
公司本次拟用于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价款约为39,753.00元(尚未计利息)。
三、本次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表中本次变动前的股本结构为公司2026年5月31日股本结构,未考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影响。本次变动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2)上表中的部分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如有差异,为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后的结果。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总数将减少2,788股,由226,845,658股变更为226,842,870股。本次回购注销将涉及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公司将按法定程序办理减资手续。
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四、本次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1、对本激励计划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本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本激励计划将继续依照法规要求执行。
2、对应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而失效的权益数量将根据授予日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年度费用摊销的调整;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并注销后,减少公司此部分对应的因回购义务所确认的负债,并相应减少库存股、股本,差额调整资本公积。
3、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意见
经审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1名激励对象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对其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回购注销此2名离职员工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其中,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为1,528股,回购价格为12.86元/股,回购价款约为19,650.08元(尚未计利息);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为1,260股,回购价格为31.55元/股,回购价款约为39,753.00元(尚未计利息)。上述回购数量共计2,788股,回购价款共计约59,403.08元(尚未计利息),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注销手续并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减资程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
2、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2023年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5日
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6-045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增加公司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2026年担保额度预计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且该等担保全部系公司为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全资子公司源德(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德”)提供的担保。
若本次增加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事项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2026年为源德提供的担保额度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100亿元(或等值外币)。本次增加的担保额度预计并非实际担保金额,实际担保金额尚需以实际签署并发生的担保合同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公司于2026年6月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和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等的相关规定,上述增加担保额度预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根据源德目前业务开展情况及已提供担保额度的实际情况,拟增加为源德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担保额度,用于为源德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或其他日常经营所需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本担保额度预计的有效期为自本次增加担保额度预计事项获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日的前一日止,担保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源德(香港)有限公司
2、公司地址:UNIT NO.2 ON 12/F PERFECT INDUSTRIAL BUILDING NO.31 TAI YAU TREET KOWLOON
3、成立时间:2017年4月5日
4、注册资本:59,851,082港元
5、经营范围:电脑相关周边设备,电子器件等制造、加工、进出口及批发业务
6、被担保人与公司的关系:源德为公司持股100%的全资子公司
7、公司董事:李虎、田华
8、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基本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备注:源德2025年度资产负债率为94.58%,2026年第一季度末资产负债率为96.33%。
9、经查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源德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状况良好。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协议中的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费率等重要条款由公司、源德与相关债权人在以上额度内协商确定,并签署相关协议或出具相关保证书。相关担保事项以正式签署的担保文件为准。
四、本次增加的担保额度预计的有效期及授权
本次增加的担保额度预计的有效期为自本次增加担保额度预计事项获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日的前一日止,担保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
本次增加的担保额度预计内的单笔担保原则上不再提交董事会审批。同时,为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办理担保业务,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长暨法定代表人李虎先生,根据源德实际运营资金需要,在本次增加的担保额度预计范围内决定办理担保业务,并签署相关担保协议和其他法律文件,授权期限为自本次增加担保额度预计事项获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日的前一日止。
五、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全票同意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认为:本次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源德,公司对其在经营管理、财务方面均能实施有效控制。目前源德财务状况稳定,经营情况良好,具有较强偿债能力,担保风险可控。本次增加担保额度预计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计委员会一致同意该事项。
2、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以全票同意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认为:本次增加担保额度预计事项有利于提高源德融资与结算业务的运作效率,满足公司整体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进一步支持源德的日常经营与业务发展,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目前源德财务状况稳定,经营情况良好,具有较强偿债能力,担保风险可控。本次增加担保额度预计事项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一致同意该事项。
本次担保额度预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公司于2025年3月20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2026年度公司为源德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担保额度,用于为源德开展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或其他日常经营业务所需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该担保额度预计的有效期自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日的前一日止,担保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若本次增加担保额度预计事项获股东会审议通过(按担保金额上限计算),公司2026年度对外担保总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100亿元(或等值外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05.87%。
公司仅存在对全资子公司源德提供担保的情形。截至2026年5月31日,公司对源德提供的已签订担保合同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2.16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98.38%。目前相关担保无逾期债务、涉及诉讼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担保责任等情况。
七、备查文件
1、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
2、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5日
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6-044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6年度
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借款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6月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6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借款额度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批准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6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借款额度概述
公司于2026年3月20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6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借款额度及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前述会议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6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150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借款额度,以上综合授信/借款额度可循环使用,并同意公司实际控制人李虎、田华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借款额度及其他业务提供无偿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30亿元,担保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上述综合授信/借款额度、授权及接受关联方担保的总额度有效期自本议案获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日的前一日止。
二、本次增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6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借款额度的基本情况
为满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在确保运作规范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6年度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增加申请不超过150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借款额度,并在额度内签署相关综合授信/借款协议。综合授信/借款品种包括但不限于: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保函、票据、信用证、抵质押贷款、外汇及其衍生品等,申请授信/借款额度的条件为各合作金融机构认可的抵/质押物、保证担保。上述增加的综合授信/借款额度不等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运营资金需求及与相应金融机构达成的实际授信额度/借款额度来确定,综合授信/借款额度可循环使用。
上述增加的综合授信/借款额度内的单笔融资原则上不再提交董事会审批。同时,为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办理融资业务,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长暨法定代表人李虎先生依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实际运营资金需要,在增加的综合授信/借款额度范围内决定办理综合授信/借款额度申请等具体事宜,并由董事长暨法定代表人李虎先生或其授权的具体授信/借款业务所涉控股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签署相关协议和其他法律文件。
上述增加的综合授信额度/借款额度及授权有效期均为自本议案获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日的前一日止。
本次增加人民币150亿元综合授信/借款额度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6年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借款总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00亿元。
除上述增加的人民币150亿元综合授信/借款额度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6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借款额度事项的有效期截止日、授权事宜、授信品种及接受公司实际控制人李虎、田华担保的总额度均与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6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借款额度及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次增加人民币150亿元综合授信/借款额度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备查文件
1、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
2、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5日
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6-046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德明利”)第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将于2026年6月7日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程序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董事会换届选举情况
公司于2026年6月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须提交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1、第三届董事会的组成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非独立董事4名(其中1名为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董事将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年。
2、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核,董事会同意提名李虎先生、田华女士、杜铁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杨汝岱先生、张国新先生、郑学定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中郑学定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以上董事候选人个人简历详见本公告附件。
上述3名非独立董事与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经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后,将与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1名职工代表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二、其他说明事项
1、公司董事候选人人数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候选人中,拟任独立董事候选人人数的比例未低于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兼任境内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均未超过三家,也不存在连任本公司独立董事任期超过六年的情形。
2、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上述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议,独立董事候选人杨汝岱、郑学定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张国新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并承诺尽快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独立董事相关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培训证明。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无异议,公司股东会方可进行表决。
3、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进行逐项表决,在股东会逐项表决时采用累积投票制。
4、为确保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董事义务和职责。
附件: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个人简历。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5日
附件:
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个人简历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李虎先生,197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0年4月至2008年9月,任深圳市晶海利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市场总监;2008年11月创办德名利有限,至2020年2月历任德名利有限总经理、执行董事、董事;2020年2月至2023年6月,任德明利常务副总经理;2017年4月至今任源德(香港)有限公司董事;2020年2月至2023年7月,任德明利常务副总经理;2020年6月至今任深圳市嘉敏利光电有限公司董事;2023年4月起任深圳市嘉敏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2023年1月至今任华坤德凯(深圳)电子有限公司董事;2023年10月至今任深圳市治洋存储有限公司董事;2024年6月至今任治洋存储(香港)有限公司董事;2020年2月至今,任德明利董事长。
截至目前,李虎先生持有公司股票79,410,129股,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董事田华女士为夫妻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田华女士,197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2004年3月至2011年9月,历任深圳市思源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客服总监、市场总监、副总经理;2011年9月至2020年2月,历任德名利有限总经理、执行董事、董事长;2017年4月至今任源德(香港)有限公司董事;2020年2月至2023年7月,任德明利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22年10月至今任深圳市迅凯通电子有限公司董事(2025年11月起任经理);2023年2月起任孙公司REALTECH PAN ASIA COMMERCIAL&TRADING PTE.LTD 董事;2025年8月至今任深圳市垣华投资有限公司董事、经理;2020年2月至今,任德明利董事。
截至目前,田华女士通过泰安金程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深圳市银程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公司股票668,051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与董事长李虎先生为夫妻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杜铁军先生,198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曾先后担任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北办事处经理、西南西北办事处经理、华东办事处经理、销售总监、存储事业部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等职务; 深圳市朗博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Netac Technology (Hong Kong) Limited 执行董事;深圳市朗盛电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23年7月至今,任德明利董事、总经理。
截至目前,杜铁军先生持有公司股票524,714股,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
杨汝岱先生,198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北京大学博雅特聘教授,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组部国家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研究领域为发展经济学、产业经济学。于2003年毕业于湘潭大学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专业,获学士学位;2009年获北京大学理论经济学专业博士学位;2013年在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从事经济地理方向博士后研究。2018年12月至2025年5月,担任上市公司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6月至今,任德明利独立董事。
截至目前,杨汝岱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张国新先生,197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硕士学历,师从微电子与计算机专家沈绪榜院士,参与第一款国产嵌入式RISC CPU芯片研发。1996年加入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历任高级工程师、产品副经理、产品线总裁助理兼系统部部长、预研部(现中央研究院)部长、综合产品及解决方案部部长(一级部门)、数字媒体产品线总裁等职务; 2005年兼任国家863 WLAN芯片课题组长,2006年兼全球数字家庭标准联盟DLNA董事、2008年被认定为深圳市地方级领军人才、2000年获深圳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2024年获国家教育部教学成果一等奖;参与孵化创业项目36个(其中上市公司两个,独角兽企业多个)。张国新先生现任国家芯火(深圳)平台项目组长、深港微电子协同创新联盟理事长(深圳)、深圳半导体协会副会长;自2013年1月起至今担任深圳市微纳集成电路与系统应用研究院院长。
截至目前,张国新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郑学定先生,1963年6月出生,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1991年7月至2005年12月任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2005年12月至2012年1月任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2012年1月至2023年12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2023年12至今退休。2002年至2005年任中粮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02年至2005年任天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02年至2008年任发展银行独立董事,2006年至2008年任国都证券公司独立董事,2007年至2009年任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公司独立董事,2008年至2014年任国信证券独立董事,2008年至2011年任深圳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1年1月至2017年1月任平安基金公司独立董事,2013年至2016年任深圳金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4年5月至2017年5月任天业通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2年9月至2018年10月任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3年11月至2019年11月任深圳建筑科学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4年4月2020年4月深圳银之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6年6月2022年国银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香港上市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6月至2023年12月任国信证券独立董事。
截至目前,郑学定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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