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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及 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936          证券简称:博敏电子          公告编号:2026-05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累计担保情况

  

  一、 担保情况概述

  (一) 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满足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资金需求,江苏博敏与远东宏信融资租赁(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宏信”)以售后回租方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融资额度为人民币5,500万元,期限为三年,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江苏博敏上述融资租赁提供不可撤销的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5,500万元,并于2026年6月5日与远东宏信签署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FEHGD26DSENKZJ3-U-01)。江苏博敏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为人民币6,000万元,期限自2026年6月5日至2027年4月27日,公司在前述授信额度内为江苏博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于2026年6月5日与浦发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前述担保均不存在反担保情况。

  (二) 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6年4月26日、2026年5月1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为保证公司及子公司向业务合作方申请授信或其他经营业务的顺利开展,同意公司2026年度为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就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内的融资提供合计不超过23亿元新增的担保额度(其中为下属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子公司提供新增担保不超过人民币4.90亿元,为下属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子公司提供新增担保不超过人民币18.10亿元),担保期限自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上述授权期限内,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41)、《关于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2)和2026年5月20日披露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51)。

  本次担保前,公司为江苏博敏已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26,156.91万元;本次担保后,在上述股东会审议担保额度及有效期内,公司可为江苏博敏提供的新增担保额度为人民币108,500万元。

  本次新增担保金额在公司股东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须再次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 基本情况

  

  三、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远东宏信融资租赁(广东)有限公司

  债权人(甲方):远东宏信融资租赁(广东)有限公司

  承租人:江苏博敏电子有限公司

  保证人(乙方):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5,500万元

  保证方式: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

  (1)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务为承租人依据租赁合同应向甲方支付的租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租赁物件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乙方在此同意,甲方与承租人无需通知乙方或取得乙方同意,可以对租赁合同的任何条款,如承租人义务履行时间、地点、方式或其他条件进行变更或解除,乙方仍然对变更后的该租赁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未经乙方同意而加重乙方债务的,乙方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由于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变动而引起的租金变动除外。

  (2)本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承租人在租赁合同项下应向甲方支付的租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租赁物件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和甲方为实现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财产保全担保费用等)。

  保证期间:

  本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签署之日始至租赁合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满三年的期间。

  (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

  担保金额:人民币6,000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2)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3)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4)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5)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四、 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系为了满足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过程中的资金需求,公司拥有被担保方的控制权,且其现有经营状况良好,因此担保风险可控。同时有利于子公司业务的开展,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368,990.91万元(均系公司为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不存在为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形),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5.51%(不含本次担保)。目前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的在保余额为138,990.91万元(不含本次担保)。

  备注:担保总额指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之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特此公告。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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