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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暨拟变更公司证券简称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3322        证券简称:超讯通信        公告编号:2026-03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变更后的公司全称:超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变更后的股票证券简称:超讯科技,股票证券代码“603322”保持不变

  ● 本次证券简称的变更尚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批准通过后方可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实际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及经营范围的情况

  超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5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将中文名称“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变更为“超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证券简称由“超讯通信”变更为“超讯科技”,证券代码“603322”保持不变。具体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1)。

  二、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的工商登记情况

  公司于近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变更后的工商登记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超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08385815B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梁建华

  注册资本:157,586,796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1998年8月28日

  经营范围: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网址:http://www.gsxt.gov.cn/。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公司董事会关于变更证券简称的理由

  为进一步使公司名称精准契合当前实际经营格局与长远发展战略,匹配主营业务结构优化方向及未来产业布局规划,提升公司品牌辨识度与市场影响力,公司已办理完成公司名称变更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将证券简称由“超讯通信”变更为“超讯科技”,证券代码仍然为“603322”。

  四、关于变更证券简称的风险提示

  本次证券简称的变更尚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通过后方可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实际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超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8日

  证券代码:603322         证券简称:超讯通信         公告编号:2026-039

  超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

  暨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已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 公司及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2.22亿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法院驳回了济宁宁华的申请,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3 年12 月,超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超讯(广州)网络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讯设备”)与济宁高新宁华大数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宁宁华”)签订了《销售合同》。后因双方在合同执行上存在分歧,济宁宁华就尚上述合同未供货部分的预付款174,359,550元及相应违约金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因公司为超讯设备单一股东,济宁宁华要求公司对超讯设备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具体详见公司对外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4)。

  二、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与济宁宁华诉讼案件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本案中,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01 民初1292 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确认:超讯设备于2024 年12 月4 日前向济宁宁华退还超讯设备与济宁宁华于2023 年12 月22 日签订的合同标号为NH2023122101 销售合同项下未供货的货款本金1.74 亿元。且该调解书已经生效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本案原告济宁宁华的核心诉讼请求亦是依据其与超讯设备2023 年12 月22 日签订的合同标号为NH2023122101 销售合同请求‘判令被告超讯设备返还原告济宁宁华已支付预付款174,359,550 元。’原告济宁宁华就该同一债权、同一法律关系再次提起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重复起诉的要件,故依法应驳回原告济宁宁华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济宁宁华的起诉。”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因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济宁宁华的申请,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超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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