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68 证券简称:国恩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6月9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9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青大工业园2号路国恩股份办公楼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4、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爱国先生。
5、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备注: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301,250,000股,A股股本为271,250,000股,H股股本为30,000,000股,其中公司A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6,250,000股,因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故本次股东会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95,000,000股。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监票人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提案:
(一)非累积投票提案
上述提案3、6、7、9、10、12、13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其余提案是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股东王爱国先生(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一致行动人徐波女士、青岛世纪星豪投资有限公司对提案8已回避表决。
(二)累积投票提案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会上作了述职报告,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3月31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晏维、郑茜元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为本次股东会出具了《关于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0日
证券代码:002768 证券简称:国恩股份 公告编号:2026-040
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下属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2025年6月6日召开的2024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自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度股东会结束之日期间,预计为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72亿元的担保额度,子公司预计为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72亿元的担保额度,其中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不超过41亿元,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代理人签署担保合同及其它相关法律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6)及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根据公司及子公司国恩一塑(浙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恩一塑”)、青岛国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骐光电”)、青岛国恩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恩复材”)、青岛国恩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恩塑贸”)、国恩塑业(青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恩塑业(青岛)”)经营发展需要,公司与金融机构签署相关对外担保合同,为子公司国恩一塑、国骐光电、国恩复材、国恩塑贸、国恩塑业(青岛)的融资授信提供对外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ZB2281202600000022)
(1)保证人: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
(3)债务人:国恩一塑(浙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4)主债权:债权人在自2026年06月21日至2029年06月21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
(5)担保金额:10,000万元。
(6)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7)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8)保证形式:连带责任保证。
2、《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青光银公三高保字第2026005号)
(1)保证人: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3)债务人:青岛国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4)主债权:依据《综合授信协议》授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
(5)担保金额:3,000万元。
(6)保证期间: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保证范围: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差旅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项。
(8)保证形式:连带责任保证。
3、《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6ZGBZ-GQ0604)
(1)保证人: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
(3)债务人:青岛国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4)主债权:债权人为债务人连续办理授信项下全部业务而与债务人在主合同签订期间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而产生的债权。
(5)担保金额:5,000万元。
(6)保证期间: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7)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本金余额以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8)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编号:平银青岛能源额保字20260601第001号)
(1)保证人: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3)债务人:青岛国恩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4)主债权: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对债务人所享有的所有债权,包括在2026年6月5日到2027年6月4日的期间内,债权人因与债务人办理各类业务而产生的债权,以及其相应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债权。
(5)担保金额:1,000万元。
(6)保证期间:从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具体授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
(7)保证范围:债权确定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之和。
(8)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编号:平银青岛能源额保字20260603第001号) (1)保证人: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3)债务人:青岛国恩塑贸有限公司
(4)主债权: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对债务人所享有的所有债权,包括在2026年6月5日到2027年6月4日的期间内,债权人因与债务人办理各类业务而产生的债权,以及其相应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债权。
(5)担保金额:5,000万元。
(6)保证期间:从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具体授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
(7)保证范围:债权确定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之和。
(8)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编号:平银青岛能源额保字20260602第001号)
(1)保证人: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3)债务人:国恩塑业(青岛)有限公司
(4)主债权: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对债务人所享有的所有债权,包括在2026年6月5日到2027年6月4日的期间内,债权人因与债务人办理各类业务而产生的债权,以及其相应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债权。
(5)担保金额:1,000万元。
(6)保证期间:从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具体授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
(7)保证范围:债权确定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之和。
(8)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105000浙商银高保字2026第00076号)
(1)保证人: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
(3)债务人:国恩一塑(浙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4)主债权:自2026年5月19日起至2029年5月18日止(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壹亿陆仟伍佰万元整的最高余额内,债权人依据与债务人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商业承兑汇票保证业务合同、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以及其他融资文件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以及债权人通过应收款链平台为债务人办理的应收款转让(带回购)业务、应收款保兑业务以及因履行保兑义务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
(5)担保金额:16,500万元。
(6)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8)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 504,537.46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88.02%。其中,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累计提供担保余额为 477,537.46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83.31%;对合并范围外公司的担保余额为0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0%。除上述担保外,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亦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等事项。
特此公告。
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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