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73 证券简称:千方科技 公告编号:2026-04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千方科技”)于2026年6月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投项目专项账户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千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曙科技”)及其全资子公司北京顺义千曙智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义千曙”)开立募投项目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公司募投项目“物流无人化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该账户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千曙科技及其全资子公司于近日开立了募投项目专户,并联合公司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1、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338号)核准,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共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90,562,440股,每股发行价格20.98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90,00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为187,632.07万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7月31日全部到账,并由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8月3日出具的致同验字(2020)第110ZC00273号验资报告进行了审验。
2、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1)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根据公司披露的《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90,000万元(含发行费用),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2)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用途变更情况
公司于2025年12月26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实施2020年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下一代智慧交通系统产品与解决方案研发升级及产业化项目”,该项目剩余募集资金95,570.47万元(含该次募集资金的理财收益及利息收入4,160.48万元),用途变更为实施新募投项目“物流无人化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事项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变更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投资金额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上述议案经公司于2026年01月12日召开的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和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公司于2026年6月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关于开立募投项目专项账户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千曙科技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物流无人化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借款额度不超过6,000万元,借款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参照LPR作为定价基准利率,以2026年5月20日发布的1年期LPR(加)10个基点(一个基点为0.01%),即借款年利率为3.1%向千曙科技收取利息,借款期间利率不变。同意千曙科技及其全资子公司顺义千曙开立募投项目专户,用于募投项目“物流无人化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
千曙科技及其全资子公司于近日开立了募投项目专户,具体账户信息如下: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以上专户仅用于募投项目 “物流无人化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以上账户开立完成后,公司及子公司与保荐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开户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 公司、千曙科技与国泰海通、北京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1: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北京千曙科技有限公司
(甲方1和甲方2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1、甲方2、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000******,截止2026年6月9日,专户余额为5,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物流无人化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蒋杰、徐开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2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未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丙方亦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次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或不再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之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二) 公司、顺义千曙与国泰海通、恒丰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1: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北京顺义千曙智运科技有限公司
(甲方1和甲方2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1、甲方2、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105******,截止2026年6月9日,专户余额为1,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物流无人化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蒋杰、徐开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2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未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丙方亦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或不再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之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四、 备查文件
1、 公司、千曙科技与国泰海通、北京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 公司、顺义千曙与国泰海通、恒丰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1日
证券代码:002373 证券简称:千方科技 公告编号:2026-042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
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千方科技”)于2026年6月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北京千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曙科技”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物流无人化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借款额度不超过6,000万元,借款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参照LPR作为定价基准利率,以2026年5月20日发布的1年期LPR(加)10个基点(一个基点为0.01%),即借款年利率为3.1%向千曙科技收取利息,借款期间利率不变。公司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1、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338号)核准,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共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90,562,440股,每股发行价格20.98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90,00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为187,632.07万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7月31日全部到账,并由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8月3日出具的致同验字(2020)第110ZC00273号验资报告进行了审验。
2、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1)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根据公司披露的《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90,000万元(含发行费用),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2)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用途变更情况
公司于2025年12月26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实施2020年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下一代智慧交通系统产品与解决方案研发升级及产业化项目”,该项目剩余募集资金95,570.47万元(含该次募集资金的理财收益及利息收入4,160.48万元),用途变更为实施新募投项目“物流无人化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事项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变更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投资金额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上述议案经公司于2026年01月12日召开的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情况
鉴于公司终止实施2020年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下一代智慧交通系统产品与解决方案研发升级及产业化项目”,该项目剩余募集资金95,570.47万元(含该次募集资金的理财收益及利息收入4,160.48万元),用途变更为实施新募投项目“物流无人化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实施主体系千方科技控股子公司北京千曙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资金使用方式为公司通过增资、借款等方式提供给千曙科技。
为推进新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拟使用部分募集资金以向千曙科技提供借款的方式用于实施募投项目,上述募集资金借款额度不超过6,000万元,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实际需求向千曙科技提供借款,借款期限为自实际借款之日至募投项目实施完成之日,双方根据募投项目建设情况可提前偿还或到期续借。上述借款在借款期限内一次性汇入千曙科技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参照LPR作为定价基准利率,以2026年5月20日发布的1年期LPR(加)10个基点(一个基点为0.01%),即借款年利率为3.1%向千曙科技收取利息,借款期间利率不变。千曙科技其他股东不提供借款。本次借款金额将全部用于实施“物流无人化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不作其他用途。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的范围内,决定募集资金投入的具体时间,以及办理上述提供借款事项相关手续及后续管理工作。
三、 本次借款对象基本情况
本次公司提供借款的对象是千曙科技,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北京千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EQ33T3XC
法定代表人:夏曙东
注册资本:1,325万元
成立日期:2025-07-29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一期27号楼C座5层508号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装卸搬运;运输设备租赁服务;运输设备及生产用计数仪表制造;汽车零部件研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软件销售;智能车载设备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网络技术服务;数据处理服务;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人工智能硬件销售;智能车载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电子产品销售;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新能源汽车生产测试设备销售;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汽车装饰用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经查询,北京千曙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注: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四、 本次借款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千曙科技提供借款是基于募投项目实施的需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涉及改变募集资金实施主体,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未来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本次提供借款的对象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具有控制权,财务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 本次提供借款后的募集资金管理
募投项目“物流无人化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实施主体系北京千曙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千曙科技及其全资子公司开立募投项目专项账户,用于公司“物流无人化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该账户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本次提供借款后,公司的借款将存放于千曙科技及其全资子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专门用于募投项目实施。公司及子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管理及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 相关审批程序及核查意见
1、 董事会审议情况
按相关监管要求,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具体如下:2026年6月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千曙科技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物流无人化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借款额度不超过6,000万元,借款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参照LPR作为定价基准利率,以2026年5月20日发布的1年期LPR(加)10个基点(一个基点为0.01%),即借款年利率为3.1%向千曙科技收取利息,借款期间利率不变。公司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本次提供借款不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实施主体,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未来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2、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作为千方科技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本次借款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认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 备查文件
1、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1日
证券代码:002373 证券简称:千方科技 公告编号:2026-043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
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千方科技”)于2026年6月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后续定期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即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一般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1、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338号)核准,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共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90,562,440股,每股发行价格20.98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90,00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为187,632.07万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7月31日全部到账,并由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8月3日出具的致同验字(2020)第110ZC00273号验资报告进行了审验。
2、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1)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根据公司披露的《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90,000万元(含发行费用),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2)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用途变更情况
公司于2025年12月26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实施2020年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下一代智慧交通系统产品与解决方案研发升级及产业化项目”,该项目剩余募集资金95,570.47万元(含该次募集资金的理财收益及利息收入4,160.48万元),用途变更为实施新募投项目“物流无人化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事项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变更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投资金额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上述议案经公司于2026年01月12日召开的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3、 募集资金使用及余额情况
截至2026年03月31日,公司累计支付项目投资款共计39,222.08万元,以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57,000.00万元,本次募集资金累计取得理财收益、银行利息(扣除手续费)净额4,462.95万元,期末募集资金未使用余额为95,872.94万元。扣除以募集资金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30,000.00万元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及理财户余额合计为65,872.94万元(其中购买理财余额为60,000.00万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累计已投入使用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上表中“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为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后的“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二、 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公司计划根据实际情况使用自有资金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具体原因如下:
公司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项目人员的工资、社保、公积金、奖金、餐费补贴等薪酬费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人员薪酬的支付应通过公司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办理,不能通过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根据税务机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征收机关的要求,公司每月各项税费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的汇缴均通过银行托收的方式进行,若通过多个银行账户支付,造成公司操作不便且影响支付效率。
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公司计划在募投项目的实施期间,根据实际需要并经相关审批后,先以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的相关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定期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自有资金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三、 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1、 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情况,相关业务部门按照公司规定的支付流程,将拟以自有资金垫付的募投项目相关款项提交付款申请。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以自有资金进行款项支付。
2、 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情况,建立募投项目核算台账,按季度汇总自有资金支付的募投项目资金明细,定期统计未置换的以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按照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程序,将自有资金支付的募投项目所使用的款项,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账户。
3、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管权,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应当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核查与问询。
四、 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不影响募投项目投资计划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 相关审批程序及核查意见
1、 董事会审议情况
按相关监管要求,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具体如下:2026年6月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公司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本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部分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一致同意本次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
2、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作为千方科技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六、 备查文件
1、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1日
证券代码:002373 证券简称:千方科技 公告编号:2026-044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 本次财务资助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本次财务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0万元,额度范围内可循环使用,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3年,每笔财务资助使用期限不超过3年,资助方式为提供借款,公司参照LPR作为定价基准利率,以2026年5月20日发布的1年期LPR(加)10个基点(一个基点为0.01%),即借款年利率为3.1%收取资金使用费,借款期间利率不变。
2、 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3、 特别风险提示:财务资助存在到期不能归还的风险,但本次财务资助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经营管理、财务、投资、融资等方面均能有效控制,整体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千方科技”)于2026年6月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因业务需要,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北京千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曙科技”)提供财务资助,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为保证控股子公司千曙科技业务运营的资金需求,同时提升公司资金使用效益,公司向千曙科技提供财务资助,用于补充千曙科技短期流动资金。
1、 额度:向千曙科技提供总额不超过10,000万元的财务资助,财务资助具体金额根据千曙科技的资金状况及实际需求确定,在不超过上述额度的情况下, 额度可以滚动使用。
2、 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3年,每笔财务资助使用期限不超过3年。
3、 方式:向千曙科技提供借款。
4、 资金使用费:公司参照LPR作为定价基准利率,以2026年5月20日发布的1年期LPR(加)10个基点(一个基点为0.01%),即借款年利率为3.1%收取资金使用费,借款期间利率不变。
5、 用途及担保情况: 本次财务资助金额用于补充控股子公司的短期流动资金,不得用于股东分红、金融资产投资、股权投资及国家禁止的生产经营领域和用途,要求其他股东按持股比例履行相应担保义务,免除广州远墩伙伴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担保责任。
6、 本次财务资助不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 弃权票0票。关联董事夏曙东先生、夏曙锋先生回避表决。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会或有关部门批准。
7、 公司与千曙科技于2026年6月9日在北京市签订了《借款合同》,具体内容以实际签署的《借款合同》为准。
二、 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本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对象是千曙科技,其基本情况如下:
1、 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北京千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EQ33T3XC
法定代表人:夏曙东
注册资本:1,325万元
成立日期:2025-07-29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一期27号楼C座5层508号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装卸搬运;运输设备租赁服务;运输设备及生产用计数仪表制造;汽车零部件研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软件销售;智能车载设备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网络技术服务;数据处理服务;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人工智能硬件销售;智能车载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电子产品销售;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新能源汽车生产测试设备销售;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汽车装饰用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 股权结构
单位:万元
实际控制人:夏曙东先生。
主要业务:专注于干线物流场景的L4级自动驾驶技术研发与商业化运营,致力于打造中国最大的物流无人重卡运力平台。公司技术路线以单车智能为主,深度融合千方科技的“车路云”技术和物流大数据资源,构建安全高效的L4无人驾驶系统。公司正在加速推动核心产品研发:L3/L4级自动驾驶前装重卡计划2026年底定型,已和国内一流主机厂签订OEM合作协议;Robotruck智能运力调度平台将于2026年Q4上线,支持订单派发、路径规划、车队监控与能效管理。公司主营业务分为两项:
(一)自动驾驶运力运营:以“运输即服务”(TaaS)模式,组建L3级自动驾驶新能源重卡车队,为客户提供干线公路货运服务。运营线路以成渝干线为核心,采用H2H甩挂运输模式,运力车辆涵盖新能源电氢重卡、天然气重卡,并结合超充补能与L3智驾技术,开展批量化商业运输。
(二)自动驾驶技术开发:依托自研L4级自动驾驶技术,承接政府、高速公路集团及主机厂委托的技术开发、课题研究与示范应用项目。包括封闭区域运载装备自动驾驶技术解决方案、重庆市交通科技揭榜挂帅重点工程、川渝干线自动驾驶挑战赛等。
3、 主要财务指标
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注: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4、 资信情况
经查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千曙科技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未对外提供担保、抵押,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5、 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持有千曙科技52.83%的股权,千曙科技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夏曙东先生同时担任千曙科技的董事长。
6、 其他股东基本情况及未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说明
(1) 企业名称:北京千途聚力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EQG9QB3Q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正途智汇科技有限公司
出资额:200万元
成立日期:2025-07-23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一期27号楼5层509号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系统服务;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硬件销售;人工智能公共数据平台;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人工智能双创服务平台;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咨询服务;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运输设备租赁服务;铁路运输设备销售;航空运输设备销售;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智能车载设备销售;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网络设备销售;网络设备制造;信息安全设备制造;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北京千途聚力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说明:北京千途聚力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千曙科技激励核心员工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因此未按出资比例向千曙科技提供财务资助。
(2) 企业名称:北京千行聚力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ER2QXF1M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正途智汇科技有限公司
出资额:200万元
成立日期:2025-07-23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一期27号楼C座5层506号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硬件销售;人工智能公共数据平台;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人工智能双创服务平台;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运输设备租赁服务;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智能车载设备销售;网络设备制造;网络设备销售;信息安全设备制造;信息安全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北京千行聚力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说明:北京千行聚力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千曙科技激励核心员工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因此未按出资比例向千曙科技提供财务资助。
(3) 北京众擎智汇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ER9UGA1J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正途智汇科技有限公司
出资额:100万元
成立日期:2025-07-23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一期27号楼C座5层507号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硬件销售;人工智能公共数据平台;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人工智能双创服务平台;智能车载设备销售;智能车载设备制造;软件开发;网络设备销售;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北京众擎智汇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说明:北京众擎智汇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千曙科技激励核心员工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因此未按出资比例向千曙科技提供财务资助。
(4) 广州远墩伙伴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2MAG1DGGR4J
执行事务合伙人:闫贝贝
出资额:500万元
成立日期:2025-10-30
主要经营场所:广州市黄埔区纳科西三街1号北塔1632室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网络设备销售;软件开发;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智能车载设备销售;人工智能双创服务平台;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人工智能公共数据平台;人工智能硬件销售;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
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广州远墩伙伴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说明:广州远墩伙伴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千曙科技激励核心员工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因此未按出资比例向千曙科技提供财务资助。
本次被资助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在经营管理、财务、投资、融资等方面均能有效控制,财务风险处于公司有效的控制范围之内。其他股东为员工持股平台,出于对其他股东的类型、持股目的差异考量,本次未要求其他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但要求其按照出资比例履行担保义务,免除广州远墩伙伴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担保责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7、 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本次财务资助前,公司不存在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亦不存在财务资助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情形。
三、 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贷款人(以下简称“甲方”):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北京千曙科技有限公司
鉴于乙方有意向甲方借款,甲方同意向乙方出借款项,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 借款金额、用途、期限、利率
1、借款金额:借款总额不超过 100,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 壹亿元整 ),乙方根据资金状况和实际需求提出借款申请,在不超过上述额度的情况下甲方予以发放借款。
2、借款用途:本次借款金额用于补充乙方的短期流动资金,不得用于股东分红、金融资产投资、股权投资及国家禁止的生产经营领域和用途。
3、借款利率:参照LPR作为定价基准利率,以2026年5月20日发布的1年期LPR(加)10个基点(一个基点为0.01%),即借款年利率为3.1%,借款期间利率不变。
4、借款期限:每笔借款使用期限不超过3年,自实际放款日起算。
(二) 还款
本合同项下借款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一次性支付,利息于每年12月25日之前支付。乙方应按照甲方指定账户进行还款。乙方实际支付金额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甲方有权按照实现债权费用、违约金、罚息、利息、本金的顺序进行抵扣。
(三) 放款先决条件
双方一致同意,甲方于下述放款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后根据乙方资金需求分批向乙方指定账户发放借款:
1、乙方及担保方已完成与本次借款及担保相关的全部内部审批、授权及决策程序,并向甲方提供相关授权审批文件。
2、本合同及相关担保协议均已成立并生效。
3、乙方向甲方提交资金计划及借款申请文件。
4、乙方已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其他甲方认为有必要提供的相关文件。
(四) 担保
为保证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的股东北京千途聚力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千行聚力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众擎智汇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为本协议项下的借款提供担保措施,担保的内容由具体的担保协议约定。
(五) 借款的提前收回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停止提供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并有权提前收回依据本合同已提供的借款本息:
1、乙方或乙方的担保方出现偿债能力明显减弱或者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存在欺诈、隐瞒、转移资产或与第三方恶意串通等导致或可能导致甲方本合同项下债权无法全部或者部分实现的情况;
2、乙方擅自将借款挪作本合同约定以外的用途。
(六) 提前还款
乙方通过经营所得、对外融资等方式获取的资金,根据其经营情况,优先提前向甲方申请归还借款并支付对应利息。
(七)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按时归还借款本息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除应继续偿还借款本金外,每逾期一日还须按照应还未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
2、若一方违约,应当承担另一方的维权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四、 财务资助风险分析、风控措施及对公司的影响
千曙科技是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在经营管理、财务、投资、融资等方面均能有效控制;出于对其他股东的类型、持股目的差异考量,本次未要求其他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但要求其按持股比例履行相应担保义务,免除广州远墩伙伴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担保责任,以保障公司资金安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另外,国有四大银行官网目前一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存款的利率为0.95%,本次财务资助能增加公司闲置资金的收益,提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资金的使用效益。
本次财务资助在不影响公司自身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进行,被资助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具有充分掌握与监控其现金流向的能力,财务风险处于公司有效的控制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后续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其实施有效的财务、资金管理等风险控制,确保财务资助资金安全。
五、 董事会意见
本次财务资助将补充千曙科技经营发展所需资金,有利于提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资金的使用效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及时对财务资助款项的使用进行跟踪管理,规范其资金的使用,确保资金安全,同时通过积极推进千曙科技提升自身经营能力等多种方式保障财务资助的还款工作。
六、 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后,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总余额10,00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87%。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亦不存在逾期未收回的金额及相关情况。
七、 备查文件
1、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 公司与千曙科技签订的《借款合同》。
特此公告。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1日
证券代码:002373 证券简称:千方科技 公告编号:2026-040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6年6月5日以邮件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26年6月9日上午10:30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会议由董事长夏曙东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部分高管人员列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二、 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投项目专项账户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因公司终止实施2020年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下一代智慧交通系统产品与解决方案研发升级及产业化项目”,该项目剩余募集资金95,570.47万元(含该次募集资金的理财收益及利息收入4,160.48万元),用途变更为实施新募投项目“物流无人化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实施主体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千曙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本事项经公司于2026年01月12日召开的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北京千曙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北京顺义千曙智运科技有限公司拟开立募投项目专项账户,用于募投项目“物流无人化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该账户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董事会授权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办理该账户的开立及后续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具体事宜。
2、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北京千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曙科技”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物流无人化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借款额度不超过6,000万元,借款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参照LPR作为定价基准利率,以2026年5月20日发布的1年期LPR(加)10个基点(一个基点为0.01%),即借款年利率为3.1%向千曙科技收取利息,借款期间利率不变。公司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该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于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3、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董事会同意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后续定期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即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一般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公司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该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于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4、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关联董事夏曙东、夏曙锋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为保证控股子公司千曙科技业务运营的资金需求,同时提升公司资金使用效益,公司向千曙科技提供财务资助,用于补充千曙科技短期流动资金,本次财务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0万元,额度范围内可循环使用,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3年,每笔财务资助使用期限不超过3年,资助方式为提供借款,公司参照LPR作为定价基准利率,以2026年5月20日发布的1年期LPR(加)10个基点(一个基点为0.01%),即借款年利率为3.1%收取资金使用费,借款期间利率不变。本事项在公司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三、 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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