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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576      证券简称:甘化科工    公告编号:2026-1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6月10日14时30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6月1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1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10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 1777 号 D 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胡煜?先生

  (六)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233人,代表股份164,668,7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1144%(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为436,418,214股,其中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为4,380,000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32,038,214股)。其中:

  (一)现场会议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7人,代表股份156,708,1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718%。

  (二)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26人,代表股份7,960,6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26%。

  (三)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30人,代表股份8,462,0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86%。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提案:

  (一)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63,572,3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42%;反对508,5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88%;弃权58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7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36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0432%;反对508,5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093%;弃权58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475%。

  2、表决结果:此提案获得通过。

  (二)2025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1、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63,573,7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50%;反对508,5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88%;弃权58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6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36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0597%;反对508,5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093%;弃权58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310%。

  2、表决结果:此提案获得通过。

  (三)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1、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62,949,6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560%;反对1,625,4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71%;弃权9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74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6844%;反对1,625,4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083%;弃权9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73%。

  2、表决结果:此提案获得通过。

  (四)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年)》

  1、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63,574,7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56%;反对1,070,6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02%;弃权2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36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0715%;反对1,070,6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519%;弃权2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65%。

  2、表决结果:此提案获得通过。

  (五)关于2026年度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1、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63,466,3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98%;反对1,109,9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40%;弃权9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25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7905%;反对1,109,9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164%;弃权9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31%。

  2、表决结果:此提案获得通过。

  (六)关于授权处置参股公司股票的议案

  1、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63,668,1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24%;反对971,0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97%;弃权2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461,4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1753%;反对971,0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749%;弃权2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98%。

  2、表决结果:此提案获得通过。

  (七)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64,149,8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49%;反对499,4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33%;弃权1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94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678%;反对499,4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018%;弃权1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04%。

  2、表决结果:此提案获得通过。

  (八)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63,501,2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10%;反对560,9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06%;弃权60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8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29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2029%;反对560,9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85%;弃权60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685%。

  2、表决结果:此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九)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1、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62,914,3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346%;反对1,715,6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19%;弃权3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70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2672%;反对1,715,6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742%;弃权3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85%。

  2、表决结果:此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高慧、许玲玉

  (三)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载有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二)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见证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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