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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药集团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问询函回复的 公告(上接D59版)

  (上接D59版)

  

  (3)结合销售模式、业务宣传开展方式,说明业务宣传费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列示前五名业务宣传费支付对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手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业务宣传内容,金额,与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董事、高管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公司回复:

  一、本期业务宣传费204.57万元,较去年同期下降47.87%,主要系公司营销策略调整。

  二、前五名业务宣传费支付情况:

  

  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年审会计师意见:

  一、 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基于对2025年度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必要的审计及核查程序,具体如下:

  1.对于销售费用薪酬变动较大的子公司,取得2025年每月工资表,劳动合同、个税或者社保缴纳记录;

  2.了解公司广告宣传及市场推广重点服务商的合作背景、合作内容;

  3.查阅主要服务商官网、年报、注册信息等公开资料;

  4.检查公司与相关服务商的协议、发票、款项支付凭证及服务成果等资料,将付款记录与协议约定、发票进行核对;

  5.通过“天眼查”“企查查”核查服务商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董监高的关联关系

  二、 核查意见

  基于我们执行的上述核查工作,就2025年度财务报表的整体公允反映而言,我们认为:

  1.销售费用中薪资福利费变动的原因与审计过程中了解的一致,变动具有合理性;

  2.未发现2025年前十名市场推广服务费支付对象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董监高存在关联方关系;

  3.未发现前五名业务宣传服务商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董监高存在关联方关系;

  4.景峰医药报告期内销售费用推广费、业务宣传费真实、完整,本期公司业务宣传费下降具有合理性。

  问题13、关于其他非流动资产的相关问题。

  (1)说明其他非流动资产的具体构成、性质及减少原因,处置的资产具体内容及交易对手方,说明处置资产是否涉及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

  公司回复:

  一、其他非流动资产构成及性质

  

  二、减少的原因

  其他非流动资产中的权益工具投资核算的是大连德泽及其原子公司大连金港的股权。2023年12月7日,大连德泽进入清算程序后公司丧失控制权,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公司将大连德泽出表日合并层面按照持股比例持续计量的账面净资产份额和商誉一并转入其他非流动资产中核算,账面价值为18,175.03万元,并于2024年度计提1,358.77万元减值准备。2025年3月,大连德泽通过清算拍卖形式处置持有的大连金港100%的股权、大连德泽名下的无形资产、大连德泽厂区内固定资产、生产用原材料等。大连德泽名下的无形资产、大连德泽厂区内固定资产、生产用原材料等与大连德泽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大连德泽后又收回,价格与拍卖价格一致。2025年9月经全体股东决议,大连德泽经营期限变更为无固定期限,继续存续经营。小股东申请撤回对大连德泽的强制清算申请,清算组已将全部管理权移交公司,公司恢复对大连德泽的控制权,因此本期将大连德泽重新纳入合并范围,合并层面对大连德泽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由其他非流动资产调整至长期股权投资,并在合并报表层面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合并抵销。大连德泽原持有的大连金港100%股权,按照资产出售进行会计处理。上述处理后,期末合并报表层面其他非流动资产的权益工具投资明细余额为零。

  三、处置的资产

  2025年3月18日,金州法院出具(2023)辽0213强清2号裁定书,确认《大连德泽药业有限公司清算方案》。大连德泽资产已上网进入清算拍卖,主要标的资产包括大连德泽持有的大连金港100%的股权、大连德泽名下的无形资产、大连德泽厂区内固定资产、生产用原材料等整体打包,起拍价为312,857,118.65元,其中大连金港股权价值为301,171,054.65元。大连德泽名下的无形资产、大连德泽厂区内固定资产、生产用原材料等与大连德泽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大连德泽后又收回,价格与拍卖价格一致,因此,公司实际处置资产为大连金港股权。

  四、交易对手方

  大连德泽处置大连金港的股权的交易对手方为常德景泽,常德景泽为景峰医药的联营企业,涉及关联交易。

  常德景泽由景峰医药子公司常德景诚出资设立。2025年5月,石药控股、德源招商、上海石药国方先导一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向常德景诚子公司常德景泽增资,增资后常德景诚持股比例变更为10%,公司派驻1名董事,总经理由常德景诚委派,公司对常德景泽有重大影响,为公司联营企业。

  五、定价公允性

  本次资产处置为公开拍卖,拍卖资产经大连德泽管理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辽宁分所于2024年2月29日出具致同专字(2024)第210C001233号审计报告;拍卖价格为大连德泽管理人聘请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4日、2024年3月28日分别出具了众华评报字(2024)第19号《大连德泽药业有限公司清算组拟核实大连德泽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众华评报字(2024)第22号《大连德泽药业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清算行为涉及的相关资产清算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根据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大连德泽药业有限公司强制清算行为涉及的相关资产清算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截至2023年11月24日,金港公司净资产值(即德泽长投股权市场价值)为301,171,054.65元。大连金港的拍卖起拍价参考上述评估价值。根据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子公司大连德泽药业有限公司破产评估事项的法律意见》,拍卖起拍价使用基准日2023年11月24日评估价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综上,公司认为本次交易定价公允。

  (2)说明处置其他非流动资产投资收益的计算过程及确认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回复:

  一、 处置其他非流动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处置大连金港收到的现金-其他非流动资产中大连金港账面价值。

  二、 其他非流动资产中大连金港账面价值的计算

  2023年11月30日,由于大连德泽进入清算程序后公司丧失控制权,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公司将大连德泽和大连金港的股权转入其他非流动核算,核算金额为2023年11月30日大连德泽和大连金港合并报表的账面净资产加商誉。将其他非流动资产中的大连德泽和大连金港股权价值进行拆分,拆分过程如下:

  (1)大连德泽不再纳入合并报表时点单体报表和合并报表账面净资产情况

  

  2023年11月30日,大连德泽账面长期股权投资-大连金港股权134,162,499.36元,大连德泽出表时剔除大连金港股权的净资产172,200,014.83(306,362,514.19-134,162,499.36)元,大连金港净资产130,314,348.51(302,514,363.34-172,200,014.83)元。

  (2)其他非流动资产中大连金港账面价值

  上海景峰对大连德泽投资比例为49.2%。按照大连德泽出表时剔除大连金港股权的净资产后的49.2%作为其他非流动资产中大连德泽账面价值,其他非流动资产账面净值与其他非流动资产中大连德泽账面价值差额为其他非流动资产中大连金港账面价值。测算过程如下:

  

  三、处置大连金港收到的现金

  根据2025年9月的《股东会决议》,大连德泽向全体股东分配清算账款2.95亿,上海景峰分得149,242,964.00元,其中处置大连金港分得的现金流为124,635,487.27元。计算过程如下:

  

  处置其他非流动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处置大连金港收到的现金-其他非流动资产中大连金港账面价值=124,635,487.27-83,437,332.98=41,198,154.29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条对于以常规方式购买或出售金融资产的,企业应当在交易日确认将收到的资产和为此将承担的负债,或者在交易日终止确认已出售的资产,同时确认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应向买方收取的应收款项。2025年5月,大连金港股权已通过网络竞拍方式进行出售,应当终止确认已出售的资产,同时确认处置利得或损失。公司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综上,公司认为处置其他非流动资产投资收益的计算过程及确认依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年审会计师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基于对2025年度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必要的审计及核查程序,具体如下:

  1. 获取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的明细账、期初及期末余额明细表,核对预付设备款、权益工具投资的账面余额、减值准备及账面价值数据,确认其构成及金额准确性;

  2. 查阅与预付设备款相关的采购合同、付款凭证,核实款项的性质、用途及减值准备计提依据,并对大额预付设备款进行函证;查阅权益工具投资的相关协议、入账凭证,了解其初始确认逻辑;

  3. 获取大连德泽进入清算以及终止清算并恢复控制权的相关文件,包括法院清算裁定书、股东会决议、清算组管理权移交证明等,核实公司丧失及恢复控制权的时间节点、事件真实性;

  4. 查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的会计处理记录,复核将大连德泽相关净资产及商誉转入其他非流动资产、后续重新纳入合并范围的账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5. 获取资产处置的拍卖公告、成交确认书,确认处置资产的具体内容、交易对手方信息;查阅公司关联方清单、常德景泽的股权架构文件、董事会委派文件,核实交易对手方的关联方属性;

  6. 获取大连德泽管理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评估公司出具的两份资产评估报告,以及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核查审计基准日、评估基准日的合理性,评估方法、评估结果的公允性,法律意见对评估价值合法性的论证充分性;

  7. 对比拍卖起拍价、成交价与评估价值的差异,分析定价是否遵循公开拍卖的市场规则,判断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8. 获取2023年11月30日大连德泽、大连金港的合并报表、单体报表及相关权益数据,复核公司对大连德泽合并净资产拆分出大连金港股权价值及大连德泽股权价值的计算过程,验证拆分逻辑的合理性;

  9. 复核其他非流动资产账面净值拆分的计算过程,包括按持股比例计算大连德泽账面价值、倒推大连金港账面价值的公式及数据准确性,核对合并抵消未实现利润的计算依据;

  10. 获取大连德泽股东会分配清算账款的决议、公司收款凭证,核实上海景峰分得的清算账款金额,验证处置大连金港对应现金流的计算过程;

  11. 复核处置投资收益的计算公式,对比处置收到的现金与其他非流动资产中大连金港账面价值的差额,验证投资收益计算结果的准确性;

  12. 对照《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长期股权投资处置、合并报表范围变更、投资收益确认的相关规定,核查公司对其他非流动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投资收益确认的方法和时点是否符合准则要求。

  二、核查意见

  基于我们执行的上述核查工作,就2025年度财务报表的整体公允反映而言,我们认为:

  1. 其他非流动资产的具体构成、性质及减少原因与审计过程中了解的情况一致,处置其他非流动资产中的大连金港股权属于关联交易,交易定价公允;

  2. 处置其他非流动资产中的大连金港股权投资收益的计算准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问题14、关于诉讼的相关问题。

  请你公司全面自查当前所涉诉讼案件的具体情况、涉及标的及金额、案件当事人基本情况、判决结果、执行情况、当前进展以及相应会计处理、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并说明报告期末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合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存在100万以上金额的未决诉讼事项共计8起,具体如下:

  

  上表所列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决结果、执行情况、当期进展及会计处理情况等,具体如下:

  1、申请人上海景峰与被申请人上海宝济的合同纠纷案

  案件详情:双方拟交易生产设备,在罗新路50号土地交易以及第一批设备顺利交易后,上海宝济拒绝继续购买剩余设备,长期占有未交易设备并拒不归还。

  诉讼请求:要求上海宝济按照评估价赔偿上海景峰损失,并承担资金利息。

  案件进展:已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未开庭。

  执行情况:未终审,未进入执行程序。

  会计处理:由于诉讼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未确认潜在可能收回的上海宝济对上海景峰的赔偿损失和资金利息。

  2、申请人上海靖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景峰医药、上海景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件详情:依照三方签署的《三方协议书》,待案涉工程竣工后,上海景峰应以5,160万元的总价向上海靖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且因上海景峰未回购罗新路50号土地,上海宝济应以评估价向上海景峰购买案涉工程,并在评估价内优先向上海靖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上海景峰未支付的工程款。

  诉讼请求:被告景峰医药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人民币2,789.28万元;被告景峰医药支付原告利息3,388,975.2元(以2,789.28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6%为标准,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上海宝济对被告景峰医药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原告对上海市宝山区罗新路50号产业化中心建设及高端制剂生产线建设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进展:二审已判决维持一审,三方协商履行方式中。

  执行情况:三方协商解决中,未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会计处理:上海景峰根据二审判决确认未入账工程款813.18万元,会计处理为调增在建工程813.18万元,调增应付账款813.18万元;确认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利息615.27万元,会计处理为调增财务费用615.27万元,调增应付账款615.27万元。

  3、申请人李启江与被申请人景峰医药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件详情:申请人曾为公司员工,于2024年11月以公司未按约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劳动仲裁申请。

  诉讼请求:支付劳动报酬1,380,476.20元、未休年假工资231,506.68元及垫付差旅费50,107.10元。

  案件进展:仲裁裁决公司支付其2024年7月-10月工资240,882.73元、2023—202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61,808.42元、差旅费30,833.03元。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已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处于常德法院一审阶段。

  执行情况:法院一审阶段,未进入执行程序。

  会计处理:根据预计可能要支付的职工薪酬金额,确认管理费用55.71万元,确认应付职工薪酬55.71万元。

  4、申请人叶红光与被申请人景峰医药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件详情:申请人曾为公司员工,于2024年11月以公司未按约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劳动仲裁申请。

  诉讼请求:支付劳动报酬789,166.67元、未休年假工资201,553.78元及垫付差旅费25,185.52元。

  案件进展:仲裁裁决公司支付其2024年7月-10月工资174,382.36元、2023—202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89,512.12元、差旅费25,185.12元。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已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处于常德法院一审阶段。

  执行情况:法院一审阶段,未进入执行程序。

  会计处理:根据预计可能要支付的职工薪酬金额,确认管理费用32.25万元,确认应付职工薪酬32.25万元。

  5、申请人武义慧君与被申请人上海景峰、大连金港、大连德泽之间的合同纠纷案

  案件详情:原告武义慧君以2019年各方签署的《和解备忘录》《股东会决议》为依据,主张依法享有血康口服液、精苓口服液两款药品上市批文及相关研发成果的对应权属。原告诉请判令大连金港、大连德泽、上海景峰三家被告,立即停止上述两款药品的生产、销售行为,并配合将对应药品上市许可注册批件转让至原告指定的具备资质第三方,同时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该案源于股东历史权属约定纠纷,由于前期大连德泽处于强制清算阶段,因被告方未按过往约定完成药品权属变更,原告提起本次诉讼。

  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停止生产、销售血康口服液、精苓口服液产品;将上述两产品的上市许可注册批件转让给原告指定的符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资格的第三方。

  案件进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大连市辖区内标的额100万以下的知识产权案件,由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金州区法院没有管辖权,已依法移交至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大连德泽、大连金港以武义慧君恶意诉讼、其主张完全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等为由向法院提交书面函件,请求法院驳回其诉求。

  执行情况:未进入执行程序。

  会计处理:目前暂未进行会计处理。

  6、申请人大连德泽与被申请人大连金港的一般取回权纠纷案

  案件详情:大连德泽在强制清算期间,以历史股东分红债权为由,于2025年5月27日从全资子公司大连金港账户扣划3,000万元银行存款。大连金港(现股权已由第三方竞拍取得)不认可以上分红债权的合法性,认为对方无合法依据私自扣划资金,构成侵权,遂提起诉讼维权。

  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大连德泽返还私自扣划的3,000万元银行存款,并承担案件诉讼费、保全费及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

  案件进展:本案一审经金州法院审理,判决支持大连金港核心诉求,判令大连德泽返还3,000万元款项。大连德泽对一审部分细节存疑,目前已不服一审判决、正式发起二审上诉,持续推进案件维权。本案件属于大连德泽重新纳入合并报表前的诉讼事项,2025年度,大连德泽已与大连金港签订和解协议,如金州法院支持大连金港诉讼请求,并判决大连德泽向大连金港返还分红款项的,则在大连德泽按照判决返还分红款项后,大连金港同意向大连德泽股东上海景峰支付其享有的部分分红款项。该款项的计算方式为:大连德泽返还的分红款总额乘以上海景峰在大连德泽的股权比例(以金州法院裁定受理武义慧君对乙方的强制清算申请之时的乙方股权结构为准)。大连金港在收到此笔款项后,应立即将其全额支付给上海景峰。

  执行情况:未进入执行程序。

  会计处理:目前暂未进行会计处理。

  7、申请人苏州深美设计营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美设计”)与被申请人上海景峰、景峰医药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案件详情:双方签订《装饰装修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合同合计总价款为2,660万元,约定深美设计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太湖之星567装修工程”,后深美设计多次逾期施工,逾期开票,提前索要工程款项。截至问询日,上海景峰已支付2,370万元,深美未开具发票金额达1,265万元。然深美设计起诉时自述仅收到1,810万元。

  诉讼请求:支付工程尾款850万、违约金242.60万、逾期利息588.22万、律师费153万,合计约1,833.82万元。

  案件进展:一审已开庭,未判决。

  执行情况:未判决,未进入执行程序。

  会计处理:上海景峰实际已支付2,370万元,由于与深美设计存在工程量纠纷,公司判断需要向深美设计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可能性较低,故2025年度财务报表针对最新的诉讼请求不作处理。

  8、申请人南京医药泰州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景峰、上海景峰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件详情:南京医药泰州有限公司起诉贵州景峰、上海景峰,因药品滞销要求贵州景峰退还货款及利息,承担律师费等,上海景峰承担连带责任。

  诉讼请求:支付货款5,400,000元及利息(以5,400,000元为本金自2025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LPR的1.5倍计算),支付律师代理费70,000元,支付保全费5,500元。

  案件进展:一审未开庭

  执行情况:一审阶段,未进入执行程序。

  会计处理:根据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针对该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公司与南京医药泰州有限公司之间就案涉药品买卖形成的合同关系,在《商业购销协议》中明确排除了以“滞销”等非质量原因主张退货的权利。南京医药泰州有限公司依据《药品购销协议》主张退货退款,缺乏事实与合同依据。因此,公司预计支付货款及利息的可能性较低,目前暂未进行会计处理。

  二、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5月29日期间已决诉讼事项100万以上金额的共计10起,具体如下:

  

  上表所列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决结果、执行情况、当期进展及预计负债计提情况等具体如下:

  1、原告贵州景峰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票据损害责任纠纷

  案件详情:2018年,原告贵州景峰委托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华路支行(以下统称为“贵州工行”)处理42张银行承兑汇票,总金额为6,891.14万元。贵州工行在托收邮寄票据过程中丢失6张票据,丢失票据至今未能兑付,涉及金额1,002万元。

  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02万元及利息290.04万元。

  案件进展:已结案,法院驳回诉求。

  执行情况:未进入执行程序。

  会计处理:由于法院驳回诉求,未确认潜在可能收回的赔偿损失和利息,并对应收票据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

  2、原告景峰医药诉被告安泉、陈静、肖琨、吴洁芳、阿灼辉关于云南联顿的增资纠纷案

  案件详情:2017年,原告景峰医药与五名被告签订《增资协议》,约定原告向云南吉长庚医药有限公司(原云南联顿医药有限公司)增资2.61亿元,持股60%。原告主张被告在缔约过程中存在虚构增资、利润造假等过失行为,导致原告估值错误、多投入资本公积约7,698万元。

  诉讼请求:判令五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暂计76,981,413.6元(最终以重新审计结论为准);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律师费;判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含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

  案件进展:本案原由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因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裁定移送至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原告公司随后申请撤诉。

  执行情况:未进入执行程序。

  会计处理:由于是否能胜诉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未确认潜在可能收回的赔偿。

  3、原告武义慧君诉被告公司及上海景峰、叶湘武股权转让纠纷

  案件详情:原告武义慧君与被告上海景峰、叶湘武、景峰医药签订《股权转让框架协议》,约定原告受让被告持有的大连德泽药业有限公司49.20166%股权。原告依约支付定金4,500万元,并办理了相关质押、抵押手续。后因被告未全面履行交易准备工作、未及时督促评估报告出具等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双倍返还定金、赔偿损失等。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上海景峰双倍返还原告定金9,000万元;判令被告叶湘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令被告景峰医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原告对质押股份及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三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案件进展:本案经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定被告上海景峰存在违约行为,但不构成根本违约,判决:《股权转让框架协议》解除;被告上海景峰返还定金4,500万元并赔偿损失643万元;被告叶湘武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对质押股份及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各方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执行情况:因被告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原告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款项,截至2025年5月15日,实际执行到位本金4,500万元、损失643万元、案件受理费298,95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18,830元,合计51,852,780元。另计算自2024年8月19日至2025年9月14日(391天)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每日9,000.25元计算,合计3,519,097.75元。本案最终执行总金额为55,371,877.75元。

  会计处理:已执行完毕,2025年确认利息及违约金351.91万元。

  4、原告景峰医药诉被告安泉、肖琨、阿灼辉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案件详情:2017年,公司投资云南联顿公司,双方以云南联顿公司年净利润约1,927.68万元的8倍,确定公司估值为1.5421亿元,并签署《增资协议》。约定原告增资2,610万元,取得60%股权;被告增资179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并承诺2018—2020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6,380万元,否则进行补偿。协议签署后,原告实际出资2,610万元,被告除50万元实物出资外未履行剩余出资义务。后因云南联顿公司未达业绩承诺,原告起诉要求赔偿,法院判决认定《增资协议》上两名原股东签名非本人所签,协议未成立。原告认为被告存在缔约过失:一是承诺业绩的原股东签名为假,且被告未按约增资;二是增资前考核期的净利润被虚增至少400余万元,导致公司估值被严重高估。据此,原告依据《民法典》第500条,主张被告在订约中提供虚假信息、违背诚信,造成其至少约7,698万元的损失,要求赔偿。

  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暂计人民币76,981,413.6元;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就本案支付的律师费;判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

  案件进展:公司已撤诉。

  执行情况:未判决,未进入执行程序。

  会计处理:公司已撤诉,未进行会计处理。

  5、原告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景峰医药委托合同纠纷

  案件详情:2023年11月16日,山东省龙口市法院出具《决定书》同意被公司进行预重整,并指定景峰医药清算组担任临时管理人,后由于预重整工作需要,临时管理人通过招标的形式确定由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被申请人的评估工作,评估费用为118.8万元。

  诉讼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评估费用1,188,000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支出的律师费100,000元;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案件进展:已裁决。

  执行情况:已履行。

  会计处理:根据债权申报计入管理费用和其他应付款128.80万。

  6、原告上海景峰诉被告上海宝济其他合同纠纷

  案件详情:2021年底,公司与上海宝济关系恶化,上海宝济起诉上海景峰搬离罗新路50号,上海景峰反诉要求签订租赁合同(根据土地交易合同,上海宝济承诺2年免租),继续在罗新路办公。后在有关单位多次组织调解下,双方于2023年4月底签署和解协议,各自撤诉,上海宝济同意上海景峰拆除301脂质体车间、中试车间、危险品库等设备设施。协议签署后,上海宝济一直以上海景峰拆除方案不达标,拒绝上海景峰进场拆除,导致无法推进。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交付其占有的上海市罗新路50号的厂房,并搬离其设备、设施;判令被告立即将其工商注册地址迁出上海市罗新路50号;判令被告就其占用上海市罗新路50号的厂房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赔偿金额暂计算1,267,500元[以被告占用的15,000平方米为基数按照1.3元/平方米/日为计算标准,自2021年10月13日(含)起计算直至被告完全搬离为止,现赔偿金暂计至2021年12月17日];判令被告就其占用上海市罗新路50号作为工商注册地址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暂计算为人民币1,030,268元[按照上海宝济拟生产产品的净利润:自2021年12月1日(含)起计算至被告将工商注册地址迁出时为止,现经济损失暂计至2021年12月17日];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案件进展:履行和解协议过程中。

  执行情况:上海宝济以上海景峰拆除方案不达标为由,拒绝上海景峰进场拆除。

  会计处理:已收到上海宝济支付一审判决款项167.99万元,并确认其他业务收入。

  7、原告江苏华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卷柏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

  案件详情:2023年4月13日,双方签订《200T/D污水处理工程商务合同》,约定华上市政承揽上海卷柏峰的污水站项目。后该项目终止,双方就协议履行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被告继续履行《200T/D污水处理工程商务合同》;被告支付尾款446,8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446,8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支付土建部分完工款646,8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646,8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件进展:一审过程中,和解结案。

  执行情况:已履行完毕。

  会计处理:已和解,根据和解协议确认应付账款71.04万元,并相应增加固定资产。

  8、原告安徽诚祯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景峰经济合同纠纷

  案件详情:双方签订“解除代理协议”约定解除“参芎葡萄糖全国代理协议书”,按约定公司返还对方预付款,因剩余2,171,000元货款未退,对方起诉。

  诉讼请求:返还货款2,171,000元,支付资金占用损失108,242.08元。

  案件进展:履行和解协议过程中。

  执行情况:已履行。

  会计处理:确认预收账款167.1万元,其他应付款保证金50万元,其他应付款计提逾期利息16.46万元。

  9、原告贵州胡邦翔羽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景峰运输合同纠纷

  案件详情:双方签订“货物运输服务合同”,对方负责运输我公司药品,因长期欠其运输费未付,对方起诉。

  诉讼请求:支付运输费1,532,130.6元,支付利息14,248.81元

  案件进展:履行和解协议过程中。

  执行情况:已履行。

  会计处理:本期计提2.77万元利息,确认其他应付款共155.98万元。

  10、原告海南锦瑞诉被告福建美信莱医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案件详情:双方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约定我方向对方转让“卡培他滨颗粒”研发技术,合同签订后,对方欠1,300,000元未付,多次催收未果,我方起诉。

  诉讼请求:支付技术转让费1,300,000元及利息。

  案件进展:已结案。

  执行情况:已履行。

  会计处理:截至2025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挂账85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已全部收回。

  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年审会计师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基于对2025年度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必要的审计及核查程序,具体如下:

  1. 向公司法务部了解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诉讼情况,获取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和截至目前未决诉讼清单,查阅未决诉讼及仲裁相关法律文书等资料,了解未决诉讼、仲裁等事项情况;

  2. 查阅天眼查、企查查等公开网站中披露的法律诉讼事项,并与公司提供的未决诉讼情况进行比对;

  3. 针对重大诉讼的进展情况及预计损失情况,获取专业法律意见书;

  4. 根据未决诉讼清单,逐一核查涉诉项目会计处理,将诉讼涉及金额与账面挂账情况进行核对,判断入账金额是否正确,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合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二、核查意见

  基于我们执行的上述核查工作,就2025年度财务报表的整体公允反映而言,我们认为:

  针对公司报告期内重大诉讼,其预计负债或应付款项等计提充分、合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石药集团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1日

  

  证券代码:000908                  证券简称:ST景峰           公告编号:2026-059

  石药集团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暨停复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石药集团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交易将于2026年6月11日(星期四)停牌一天,并于2026年6月12日(星期五)开市起复牌。

  2、公司股票交易自2026年6月12日(星期五)开市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ST景峰”变更为“景峰医药”,证券代码不变,仍为“000908”,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由5%变更为10%。

  一、股票种类、简称、证券代码、涨跌幅、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起始日以及股票停复牌起始日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2、股票简称:中文简称由“ST景峰”变更为“景峰医药”。

  3、证券代码:不变,仍为“000908”。

  4、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起始日:2026年6月12日(星期五)。

  5、股票停复牌安排:公司股票交易将于2026年6月11日(星期四)停牌一天,并于2026年6月12日(星期五)开市起复牌。

  6、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撤销其他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由5%变更为10%。

  ??二、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因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对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情况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同时公司2021、2022及2023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七)项的规定,自2024年5月6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叠加其他风险警示暨股票停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

  大信于2024年12月30日出具了《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非标事项已消除的专项审核报告》,并于2025年4月27日对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因触及《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款第(四)项而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已消除。2025年6月16日,该项其他风险警示被撤销。因公司2022、2023及2024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2024年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继续触及《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公司股票自《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13日披露的《关于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部分其他风险警示暨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公司股票停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7)。

  三、公司申请撤销股票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大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2025年度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6〕第1-03104号)和《关于石药集团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持续经营事项段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26〕第1-03136号),确认公司审计报告涉及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已消除。公司目前不存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款第(七)项所列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已满足申请撤销股票交易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

  此外,经对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自查,公司已不存在《上市规则》第9.8.1条规定的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鉴于此,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9.8.7条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石药集团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6〕第11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对有关问题逐个进行了认真核查和落实,于2026年6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25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58)。

  四、公司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核准情况

  公司关于申请撤销股票其他风险警示的申请已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将于2026年6月11日(星期四)停牌一天,并于2026年6月12日(星期五)开市起复牌。股票简称由“ST景峰”变更为“景峰医药”,证券代码不变,仍为“000908”,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由5%变更为10%。

  公司选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选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石药集团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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