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盛合晶微半导体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820         证券简称:盛合晶微         公告编号:2026-01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6年3月3日出具的《关于同意盛合晶微半导体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373号),盛合晶微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5,546.6162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9.68元/股,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027,574,068.16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48,973,009.21元(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778,601,058.95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2026年4月15日出具《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6]230Z0052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6年5月29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由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暨公司全资子公司盛合晶微半导体(江阴)有限公司新增开设多个或指定适格银行账户用作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同意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或其授权代表具体办理所需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及注销银行账户等相关事宜。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司已完成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开立事项。同时,公司、全资子公司盛合晶微半导体(江阴)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盛合晶微半导体有限公司

  甲方二:盛合晶微半导体(江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与“甲方一”合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方、乙方、丙方(以下合称“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2050161613600004079,截至2026年6月10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三维多芯片集成封装项目、超高密度互联三维多芯片集成封装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使用专户中的资金必须事先通过邮件形式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及相关附件与证明材料,经乙方审核无误后方能划款。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乙方对按本协议约定已划出专户的募集资金不承担监管责任。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王竹亭、李扬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丙方采取现场调查的,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前向甲方出具书面调查通知,明确调查时间、内容、人员及所需配合事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监管机构另有要求除外。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竹亭、李扬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但该调查事宜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前通知甲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监管机构另有要求除外;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拾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丙方应对更换前后保荐代表人的履职衔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因此导致甲方损失的,丙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由此产生的销户费用、甲方更换专户银行产生的合理费用及其他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终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无条件配合甲方办理专户内资金划转及账户销户手续。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上海仲裁。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本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盛合晶微半导体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2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