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淳厚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淳厚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淳厚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持续运作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会议投票表决时间自2026年5月11日起,至2026年6月10日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2026年6月11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根据计票结果,本次大会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因此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有效开会条件。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公证费、律师费,前述持有人大会费用由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费用。
二、重要提示
1、本次大会召集人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就本次会议情况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2、投资人可通过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查阅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公告文件。
三、备查文件
1、《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淳厚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淳厚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淳厚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06月12日
公 证 书
(2026)沪东证经字第3816号
申请人: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027号1001室。
法定代表人:陈红。
委托代理人:田恬,女, 年 月 日出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淳厚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2026年5月28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淳厚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淳厚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淳厚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持续运作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淳厚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淳厚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和工作人员印嘉琪于2026年6月11日上午10时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299号丁香国际大厦西塔7层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淳厚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徐巍霞的监督下,由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石雨朦、田恬进行计票。截至2026年6月10日17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淳厚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3,856,141.99份,占2026年5月11日权益登记日淳厚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15,694,647.65份的24.57%,小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淳厚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淳厚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持续运作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计票结果未满足以通讯方式有效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 证 员 林奇
2026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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