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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D3版)华夏创业板20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华夏创业板200ETF发起式联接A)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下转D5版)

  (上接D3版)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刘佳、黄丽华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蒋燕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蒋燕华、王海彦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情况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24年1月22日证监许可【2024】148号文注册。

  本基金自2024年2月26日起至2024年3月1日进行发售。募集期间,本基金共募集10,710,204.44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244户。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ETF联接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本基金与目标ETF的联系与区别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以求达到投资目标,目标ETF的标的指数和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一致,投资目标相似。

  在投资方法上,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来跟踪标的指数;本基金的目标ETF主要采用复制法来跟踪标的指数。

  在交易方式上,本基金投资者目前只能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现金的方式申购、赎回;本基金的目标ETF属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目标ETF的投资者可以在二级市场上买卖ETF,也可以根据申购赎回清单按照申购、赎回对价通过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申购、赎回ETF。

  本基金与目标ETF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需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资产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目标ETF不受上述投资比例的限制。

  2、申购赎回的影响。本基金申赎采取现金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影响;目标ETF申购赎回根据申购赎回清单按照申购、赎回对价办理,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的影响较小。

  (四)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或其他条件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前后端认购/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销售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新的份额类别可设置不同的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其他条件,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规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发起资金认购

  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认购本基金的发起资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或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购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不能提前赎回发起份额。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24年3月5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则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年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年无此对应日期,则取该年当月最后一日。如年度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若仍继续存续,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南京分公司、杭州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设在北京的投资理财中心以及电子交易平台。

  (1)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层(100033)

  电话:010-88087226

  传真:010-88066028

  (2)北京西三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西海国际中心1号楼一层107-108A(100089)

  电话:010-82523198

  传真:010-82523196

  (3)北京望京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宏泰东街绿地中国锦103(100102)

  电话:010- 64709882

  传真:010- 64702330

  (4)北京朝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兆泰国际AB座2层(100020)

  电话:010- 64185185

  传真:010- 64185180

  (5)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902室(200120)

  电话:021-50820661

  传真:021-50820867

  (6)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福田区福中三路与鹏程一路交汇处西南广电金融中心40A(518000)

  电话:0755-82033033

  传真:0755-82031949

  (7)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2号金陵饭店亚太商务楼30层AD2区(210005)

  电话:025-84733916

  传真:025-84733928

  (8)杭州分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万象城2幢2701室-01(310020)

  电话:0571-89716606

  传真:0571-89716610

  (9)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5901房自编A单元(510623)

  电话:020-38460001

  传真:020-38067182

  (10)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1栋1单元14层1406-1407号(610000)

  电话:028-65730073

  传真:028-86725412

  (11)电子交易

  本公司电子交易包括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等。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或移动客户端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本公司网址:www.ChinaAMC.com。

  2、代销机构

  本基金销售机构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中(一)销售机构的相关描述。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官网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24年3月15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申购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一经被受理则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本基金份额分为多个类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费或销售服务费,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6、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7、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办理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及赎回业务时,各类基金份额每次最低申购金额均为1.00元(含申购费),每次赎回申请均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保留的A类或C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的相关规定。

  2、投资者通过其他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及赎回业务时,每次最低申购金额、每次最低赎回份额、赎回时或赎回后在该代销机构(网点)保留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成立,申购是否生效以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赎回是否生效以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本基金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投资者在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

  

  2、投资者在申购C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

  3、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A 类/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对持续持有少于7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部计入基金财产。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当投资者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当投资者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份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假定T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300元,四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000元、100万元、200万元和5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若该投资者申购金额为500万元,则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例:假定T日的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元,投资者申购金额为5,000,000.00元,则申购获得的C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5,000,000.00/1.2500=4,000,000.00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赎回A类/C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6天,该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元,则其获得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1.50%=187.5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187.50=12,312.50元

  例: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90天,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元,则其获得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净赎回金额=10,000.00×1.2500=12,500.00元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的目标ETF暂停估值。

  5、本基金的目标ETF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且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

  6、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证券市场价格发生大幅波动,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10、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5、7-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的目标ETF暂停估值。

  5、本基金的目标ETF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且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

  6、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7、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8、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9、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公告。若出现上述第6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情形下,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①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其他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为了保护其他赎回投资人的利益,对于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按正常程序进行。对于单个投资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剩余支付能力范围内对其按比例确认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确认的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的,则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②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仅支付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也有困难时,则所有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包括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和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都按照上述“(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一并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1、基金转换的原则

  (1)投资者只可在同时销售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2)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转出、转入基金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投资者T日申请基金转换后,T+1日可获得确认。

  (5)除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笔转出申请遵循转出基金有关赎回份额的限制,单笔转入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6)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可根据投资者事先的选择和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予以顺延或撤销基金转换。

  (7)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由于各代销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基金转换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资者应参照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2、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接受该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申请。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

  (6)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申购或赎回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并于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3、转换费

  (1)基金转换费:无。

  (2)转出基金费用:按转出基金赎回时应收的赎回费收取,如该部分基金采用后端收费模式购买,除收取赎回费外,还需收取赎回时应收的后端申购费。转换金额指扣除赎回费与后端申购费(若有)后的余额。

  (3)转入基金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用根据适用的转换情形收取,详细如下:

  ①从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转出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最低为0。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一。

  ②从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如果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比转出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高,则收取的申购费用为转入基金适用的固定费用;反之,收取的申购费用为0。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二。

  ③从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后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前端收费基金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时,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三。

  ④从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四。

  ⑤从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转出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最低为0。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五。

  ⑥从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申购费用,最低为0。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六。

  ⑦从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后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前端收费基金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时,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七。

  ⑧从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八。

  ⑨从后端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后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转出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最低为0。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九。

  ⑩从后端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后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如果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比转出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高,则收取的申购费用为转入基金适用的固定费用;反之,收取的申购费用为0。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十。

  ?从后端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后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后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

  费用收取方式:后端收费基金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时,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十一。

  ?从后端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后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基金份额。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十二。

  ?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转出基金的持有时间(单位为年),最低为0。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十三。

  ?从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用=固定费用-转换金额×转出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转出基金的持有时间(单位为年),最低为0。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十四。

  ?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后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时,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十五。

  ?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出,转入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基金份额。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十六。

  ?对于货币基金的基金份额转出情况的补充说明

  对于货币型基金,每当有基金新增份额时,均调整持有时间,计算方法如下:

  调整后的持有时间=原持有时间×原份额/(原份额+新增份额)

  (4)上述费用另有优惠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基金转换的有关业务规则。

  4、业务举例

  例一:假定投资者在T日转出1,000份甲基金基金份额(前端收费模式),该日甲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甲基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1.5%,赎回费率为0.5%。

  (1)若T日转入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乙基金适用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2.0%,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2)若T日转入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丙基金适用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1.2%,该日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例二:假定投资者在T日转出10,000,000份甲基金基金份额(前端收费模式),甲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该日甲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甲基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1.5%,赎回费率为0.5%。

  (1)若T日转入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乙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用为1,000元,乙基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2.0%,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2)若T日转入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丙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用为1,000元,丙基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1.2%,该日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例三:假定投资者在2010年3月15日成功提交了基金转换申请,转出持有的前端收费基金甲1,000份,转入后端收费基金乙,该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1.200、1.500元。2010年3月16日这笔转换确认成功。甲基金适用赎回费率为0.5%。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若投资者在2011年1月1日赎回乙基金,则赎回时乙基金持有期在1年之内,适用后端申购费率为1.2%,此时赎回乙基金不收取赎回费,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元。则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例四:假定投资者在T日转出前端收费基金甲1,000份,转入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乙。T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1.300、1.500元。甲基金赎回费率为0.5%。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例五:假定投资者在T日转出10,000,000份甲基金基金份额(前端收费模式),甲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该日甲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甲基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1.2%,赎回费率为0.5%。

  (1)若T日转入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乙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乙基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1.5%,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2)若T日转入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丙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丙基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1.0%,该日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例六:假定投资者在T日转出10,000,000份甲基金基金份额(前端收费模式),该日甲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甲基金赎回费率为0.5%。

  (1)若T日转入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甲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用为500元,乙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用为1,000元,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2)若T日转入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甲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用为1,000元,丙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用为500元,该日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例七:假定投资者在2010年3月15日成功提交了基金转换申请,转出持有的前端收费基金甲10,000,000份,转入后端收费基金乙,甲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该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1.200、1.500元。2010年3月16日这笔转换确认成功。甲基金适用赎回费率为0.5%。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若投资者在2011年1月1日赎回乙基金,则赎回时乙基金持有期在1年之内,适用后端申购费率为1.2%,此时赎回乙基金不收取赎回费,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元。则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例八:假定投资者在T日转出前端收费基金甲10,000,000份,转入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乙,甲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T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1.300、1.500元。甲基金赎回费率为0.5%。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例九:假定投资者在T日转出1,000份持有期为半年的甲基金基金份额(后端收费模式),转出时适用甲基金后端申购费率为1.8%,该日甲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甲基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1.5%,赎回费率为0.5%。申购日甲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元。

  (1)若T日转入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乙基金适用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2.0%,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2)若T日转入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丙基金适用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1.2%,该日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例十:假定投资者在T日转出10,000,000份持有期为半年的甲基金基金份额(后端收费模式),转出时适用甲基金后端申购费率为1.8%,该日甲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甲基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1.5%,赎回费率为0.5%。申购日甲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元。

  (1)若T日转入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乙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用为1,000元,乙基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2.0%,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2)若T日转入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丙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用为1,000元,丙基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1.2%,该日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例十一:假定投资者在2010年3月15日成功提交了基金转换申请,转出持有期为3年的后端收费基金甲1,000份,转入后端收费基金乙,转出时适用甲基金后端申购费率为1.0%,该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1.300、1.500元。2010年3月16日这笔转换确认成功。申购当日甲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元,适用赎回费率为0.5%。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若投资者在2012年9月15日赎回乙基金,则赎回时乙基金持有期为2年半,适用后端申购费率为1.2%,且乙基金赎回费率为0.5%,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元。则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例十二:假定投资者在T日转出持有期为3年的后端收费基金甲1,000份,转入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乙。T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1.200、1.500元。申购当日甲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元,赎回费率为0.5%,转出时适用甲基金后端申购费率为1.0%。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例十三:假定投资者在T日转出持有期为146天的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甲1,000份,转入前端收费基金乙。T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1.200、1.300元。甲基金销售服务费率为0.3%,此时转出不收取赎回费。乙基金适用申购费率为2.0%。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例十四:假定投资者在T日转出持有期为10天的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甲10,000,000份,转入前端收费基金乙。T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1.200、1.300元。甲基金销售服务费率为0.3%,此时转出不收取赎回费。乙基金适用固定申购费1000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例十五:假定投资者在2010年3月15日成功提交了基金转换申请,转出持有60天的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甲1,000份,转入后端收费基金乙,该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1.200、1.500元。2010年3月16日这笔转换确认成功。此时转出甲基金不收取赎回费。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若投资者在2013年9月15日赎回乙基金,则赎回时乙基金持有期为3年半,适用后端申购费率为1.0%,且乙基金赎回费率为0.5%,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元。则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例十六:假定投资者在T日转出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甲1,000份,转入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乙。T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1.300、1.500元。甲基金赎回费率为0.1%。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司法强制赎回)。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扣划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扣划,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解冻和扣划。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根据有权机关要求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则决定是否一并冻结,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具体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发布公告。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九)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开展相关业务,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二十)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对目标ETF基金份额的投资,追求跟踪标的指数,获得与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

  (下转D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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