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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2025年第四季度权益分派后 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966           证券简称:玲珑轮胎       公告编号:2026-04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20.77元/股(含)

  ● 调整后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20.73元/股(含)

  ● 价格上限调整起始日期:2026年6月24日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5月1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并于2026年5月27日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包含股票回购专项贷款)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含),回购的股份将部分用于实施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部分用于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6年5月12日、2026年6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公告编号:2026-026)及《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6-044)。

  二、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原因

  公司于2026年5月19日召开了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第四季度利润分配方案及提请股东会授权的议案》:公司将以2025年第四季度利润分配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2元(含税)。除此之外,公司不进行其他形式分配。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6-048)。

  根据《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以下简称“《回购报告书》”),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三、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调整

  根据公司《回购报告书》的约定,本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20.77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20.73元/股(含),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将于2026年6月24日生效。具体的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每股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公司2025年第四季度权益分派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现金红利为0.042元/股,不涉及送股或转增分配,故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综上,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20.77-0.042)+0]÷(1+0)≈20.73元/股(保留两位小数)

  根据《回购报告书》,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以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20.73元/股进行测算,本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964.79万股至1,447.17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66%至 0.99%。以上测算数据仅供参考,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回购实施完毕或回购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四、其他事项说明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公司将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5日

  

  证券代码:601966             证券简称:玲珑轮胎             公告编号:2026-048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42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年5月19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5年第四季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463,502,683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1,467,112.686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玲珑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以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2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378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78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42元。

  五、 相关价格和比例调整情况

  根据《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2025年第四季度权益分派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9)。

  六、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处

  联系电话:0535—6117731

  特此公告。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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